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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职务发明条例》在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均不具备现实必要性.在借鉴国外立法例的时候,《职务发明条例草案》存在法律依据异质与借鉴过时国外立法例的瑕疵.颁行《职务发明条例》有可能导致过度的政府规制,以及导致企业商业秘密泄露、额外增加企业经营成本、引发“多任务委托—代理问题”和收入分配不公等其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