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如何能够形成证明活动自身的特殊性的相关理论,是证据法学中理论基础的基本问题。当裁判事实真相和事实间具有或然性的关系时,应使用科学合理的法律程序和规则,从而使案件的事实认识能够最大限度上接近存在的事实。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对证据法学中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了反思,以供相关人员参考。
【關键词】证据法学;基本问题;反思
我国对证据法学的研究主要围绕如何使证据法学的理论体系更加具体和完善、如何对证据立法进行制定等问题。经过相关人员的不断努力,我国相继推出了一些有关证据法学的论文、专著及教材等,并提出很多具有挑战性及创新性的观点;同时我国研究人员也对国外很多证据法学的研究方法和理论进行了详细地介绍与应用,使我国的学术氛围更加繁荣。不过目前仍存在很多问题,在这篇文章中笔者根据多年经验对一些知识进行了梳理,以期能够帮助有所需要的人。
一、证据法学和认识论
从我国证据法的传统理论来看,证据法主要解决的问题为:如何使司法人正确认识到案件的事实,也就是说,如果使司法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统一起来。所以辩证唯物主义中的认识论是我国证据法学中的指导思想与理论基础。而实事求是的制度就是我国证据法学中的主要制度。但针对这一观点有的研究人员提出不同的意见,他们认为:当进行的诉讼活动不属于认识活动时,那么不假思索地将证据法中的理论基础指定为认识论,就会显得很不科学。针对这一观点学术界进行了激烈的讨论。目前很多研究人员已接受证据法学中的理论基础是多元的,但对一些问题仍存在歧义。但我们不可否认的是认识论确实是证据法学中的理论基础,主要有以下三点理由:
1.尽管查明事情真相的必要条件不是解决纠纷,但事实真相的查明必然会对解决纠纷有所帮助。而解决纠纷也是诉讼制度的最终目的。但如果纠纷的最终裁决和事实真相间没有任何关系,那么就无法发挥法律规范的指引功能。更为重要的一点是:如果事实真相和裁判制度间没有联系,那么就不可能获取民众的支持和信赖,司法裁判的制度就会岌岌可危。尽管研究人员对于客观真实的理解存在差异,但将诉讼制度的一个目标设置为事实真相的查明,具有很强的普遍性。所以,笔者认为从我国传统的证据法学来说,将事实真相的查明作为证据法学中相关制度的目的并不存在错误,反而它还会牢固我国证据法学中相关理论的生存基础,很大程度上掩盖了一些致命缺陷。例如:事实真相查明的绝对化等。其实虽然事实真相的查明是现行诉讼制度中的重要目的,但却并不是唯一目的。所以,在设计制度时还应结合其它的社会基本价值。
2.虽然认识论无法对一切证明活动进行解释,但不可否认,如果没有认识论就无法对一些证明活动进行解释。目前现行的诉讼制度的核心为法庭审理,其证明活动主要由以下三部分组成:一是证据是否具有资格,该问题属于法律问题。实际上就是根据价值选择的不同,立法能够通过证据规则,设置合理的法律门槛。二是以法庭调查得到的证据为依据,对双方的分歧应做出什么样的判断,即事实的认定问题或证据评价。三是用什么样的方式来体现出法庭证据的大小及实际价值。即证据的调查问题,其重点为在调查证据的活动中,如何分配控辩双方和法官间的权利。
根据上述内容我们可以得出,虽然法律能够为证据调查和证据资格设置一定的规则,但针对其价值的评价环节来说,立法没有很大的作用。所以,不管是程序正义还是形式理性,立法都无法给出一定的解释和理论指导。更重要的一点是,如果我们不借助认识论,那么就根本无法对其进行解释,所以应将认识论作为证据法学中相关制度的目标。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证据法学中必然存在认识论,但关键在于如何充分合理地对其进行运用。显然,如果不将现行的证据制度和较为抽象的认识论进行结合,形成具体的认知理论,即使在证据学理论中人们将认识论作为证据法学中的理论基础,那么也很难发挥出本身价值。因此,为了能够更加深入地研究我国证据法学中的相关理论,我们应致力于对现行证据制度中认知理论的探究。
二、在裁判司法中的一些事实问题
将事实作为依据,将法律作为准绳是目前我国现行司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我国司法人员却很少谈论事实问题。尽管如此,我国的传统证据法仍然重视对事实真相的查明,并将诉讼证明的要求或者任务制定为案件客观真实的查明。
我国传统的证据法学和诉讼法学中的最重要的理论知识为客观真实的理论。该理论主要由以下三部分组成:一是证明任务,就是在案件查明中的客观真实;二是在一定的诉讼领域内,能够将案件查明的真实情况或客观真实;三是案件证据,实际上就是在诉讼过程中,案件客观真实查明的立法要求。围绕以上问题相关人员进行了激烈的讨论,并形成了不同的流派。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两个层面:一是从认识对象入手,分析出案件事实;二是从认识结果入手,判断裁判事实是否就是案件的客观事实。经过长时间的激烈讨论,可以确定以下两点:一是司法裁判过程中,虽然可以将事实纠纷的本身作为裁判人员的认识对象,但在实际案件中,事实纠纷并不是裁判人员的认识对象,而是格式化后的案件事实,从另一角度上来说,就是与事实纠纷有关的一些法律化的命题。所以根据现行的诉讼制度,裁判人员的认识对象并不是事实纠纷本身也不是客观存在,而是案件事实。二是在裁判案件的事实过程中,决定其是否符合事实真相的主要内容有:控方的控诉主张与客观事实是否一致、是否有足够的证据对诉讼进行有效地证明、辩方的辩护是否能够帮助事实真相的展露、裁判人员的行为是否遵循了一定的逻辑法则和经验追则等。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客观事实和裁判事实间的关系具有或然性,认定裁判事实过程中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因此,研究诉讼法学的主要任务应以价值平衡及权衡为基础,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律规则和程序,从而最大程度上保障结果趋近客观实施,达到最终目标。
三、结语
总之,研究证据法学的方法具有很强的开放性,并且它还是一个与时偕行、多元化的体系,如果我们仅限于对某个领域的研究,其结论往往是封闭性的。所以广大研究人员应不断积累知识和积淀学术,只有这样才能发挥证据法学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宋英辉,吴宏耀,雷小政.证据法学基本问题之反思[J].法学研究,2009(6).
[2]王敏远.再论法律中的真实[J].法学研究,2009(6).
[3][美]理查德·A·波斯纳,证据法的经济分析[J].中国法制,2010(3).
【關键词】证据法学;基本问题;反思
我国对证据法学的研究主要围绕如何使证据法学的理论体系更加具体和完善、如何对证据立法进行制定等问题。经过相关人员的不断努力,我国相继推出了一些有关证据法学的论文、专著及教材等,并提出很多具有挑战性及创新性的观点;同时我国研究人员也对国外很多证据法学的研究方法和理论进行了详细地介绍与应用,使我国的学术氛围更加繁荣。不过目前仍存在很多问题,在这篇文章中笔者根据多年经验对一些知识进行了梳理,以期能够帮助有所需要的人。
一、证据法学和认识论
从我国证据法的传统理论来看,证据法主要解决的问题为:如何使司法人正确认识到案件的事实,也就是说,如果使司法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统一起来。所以辩证唯物主义中的认识论是我国证据法学中的指导思想与理论基础。而实事求是的制度就是我国证据法学中的主要制度。但针对这一观点有的研究人员提出不同的意见,他们认为:当进行的诉讼活动不属于认识活动时,那么不假思索地将证据法中的理论基础指定为认识论,就会显得很不科学。针对这一观点学术界进行了激烈的讨论。目前很多研究人员已接受证据法学中的理论基础是多元的,但对一些问题仍存在歧义。但我们不可否认的是认识论确实是证据法学中的理论基础,主要有以下三点理由:
1.尽管查明事情真相的必要条件不是解决纠纷,但事实真相的查明必然会对解决纠纷有所帮助。而解决纠纷也是诉讼制度的最终目的。但如果纠纷的最终裁决和事实真相间没有任何关系,那么就无法发挥法律规范的指引功能。更为重要的一点是:如果事实真相和裁判制度间没有联系,那么就不可能获取民众的支持和信赖,司法裁判的制度就会岌岌可危。尽管研究人员对于客观真实的理解存在差异,但将诉讼制度的一个目标设置为事实真相的查明,具有很强的普遍性。所以,笔者认为从我国传统的证据法学来说,将事实真相的查明作为证据法学中相关制度的目的并不存在错误,反而它还会牢固我国证据法学中相关理论的生存基础,很大程度上掩盖了一些致命缺陷。例如:事实真相查明的绝对化等。其实虽然事实真相的查明是现行诉讼制度中的重要目的,但却并不是唯一目的。所以,在设计制度时还应结合其它的社会基本价值。
2.虽然认识论无法对一切证明活动进行解释,但不可否认,如果没有认识论就无法对一些证明活动进行解释。目前现行的诉讼制度的核心为法庭审理,其证明活动主要由以下三部分组成:一是证据是否具有资格,该问题属于法律问题。实际上就是根据价值选择的不同,立法能够通过证据规则,设置合理的法律门槛。二是以法庭调查得到的证据为依据,对双方的分歧应做出什么样的判断,即事实的认定问题或证据评价。三是用什么样的方式来体现出法庭证据的大小及实际价值。即证据的调查问题,其重点为在调查证据的活动中,如何分配控辩双方和法官间的权利。
根据上述内容我们可以得出,虽然法律能够为证据调查和证据资格设置一定的规则,但针对其价值的评价环节来说,立法没有很大的作用。所以,不管是程序正义还是形式理性,立法都无法给出一定的解释和理论指导。更重要的一点是,如果我们不借助认识论,那么就根本无法对其进行解释,所以应将认识论作为证据法学中相关制度的目标。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证据法学中必然存在认识论,但关键在于如何充分合理地对其进行运用。显然,如果不将现行的证据制度和较为抽象的认识论进行结合,形成具体的认知理论,即使在证据学理论中人们将认识论作为证据法学中的理论基础,那么也很难发挥出本身价值。因此,为了能够更加深入地研究我国证据法学中的相关理论,我们应致力于对现行证据制度中认知理论的探究。
二、在裁判司法中的一些事实问题
将事实作为依据,将法律作为准绳是目前我国现行司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我国司法人员却很少谈论事实问题。尽管如此,我国的传统证据法仍然重视对事实真相的查明,并将诉讼证明的要求或者任务制定为案件客观真实的查明。
我国传统的证据法学和诉讼法学中的最重要的理论知识为客观真实的理论。该理论主要由以下三部分组成:一是证明任务,就是在案件查明中的客观真实;二是在一定的诉讼领域内,能够将案件查明的真实情况或客观真实;三是案件证据,实际上就是在诉讼过程中,案件客观真实查明的立法要求。围绕以上问题相关人员进行了激烈的讨论,并形成了不同的流派。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两个层面:一是从认识对象入手,分析出案件事实;二是从认识结果入手,判断裁判事实是否就是案件的客观事实。经过长时间的激烈讨论,可以确定以下两点:一是司法裁判过程中,虽然可以将事实纠纷的本身作为裁判人员的认识对象,但在实际案件中,事实纠纷并不是裁判人员的认识对象,而是格式化后的案件事实,从另一角度上来说,就是与事实纠纷有关的一些法律化的命题。所以根据现行的诉讼制度,裁判人员的认识对象并不是事实纠纷本身也不是客观存在,而是案件事实。二是在裁判案件的事实过程中,决定其是否符合事实真相的主要内容有:控方的控诉主张与客观事实是否一致、是否有足够的证据对诉讼进行有效地证明、辩方的辩护是否能够帮助事实真相的展露、裁判人员的行为是否遵循了一定的逻辑法则和经验追则等。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客观事实和裁判事实间的关系具有或然性,认定裁判事实过程中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因此,研究诉讼法学的主要任务应以价值平衡及权衡为基础,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律规则和程序,从而最大程度上保障结果趋近客观实施,达到最终目标。
三、结语
总之,研究证据法学的方法具有很强的开放性,并且它还是一个与时偕行、多元化的体系,如果我们仅限于对某个领域的研究,其结论往往是封闭性的。所以广大研究人员应不断积累知识和积淀学术,只有这样才能发挥证据法学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宋英辉,吴宏耀,雷小政.证据法学基本问题之反思[J].法学研究,2009(6).
[2]王敏远.再论法律中的真实[J].法学研究,2009(6).
[3][美]理查德·A·波斯纳,证据法的经济分析[J].中国法制,2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