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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在确定的过程中,首先需要对“归责原则”和“归责标准”的范围进行确定。这也是正确认识民事责任归责体系的前提,在这个程序中,不管是违约还是侵权,均要遵循过错责任原则。为此,文章主要对民事责任归责原则进行阐述。
关键词: 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思考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3-0273-01
作者简介: 储振宇,江阴市人民法院长泾法庭副庭长。
一、引言
民事义务的违反使得民事责任就此产生,怎样配置,怎样配置民事责任是民事立法和司法所要的解决的问题。所以,民法的基础问题就是民事责任归责原则问题。民事责任归责问题决定了民事责任的构成和配置,可以表现出民法的正义性。总的来说,归责原则可以很大程度表现出当代的民法精神,在社会的发展之下,归责原则应当有一个确定事实。为此,以下针对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再思考进行阐述。
二、归责原则与归责标准
关于归责原则中的“原则”一词,还没有明确的定论,学术界给出的理解也不一致。关于学术界的理解,主要有三个意思:根据与标准;一般性规则;一般准则。关于“原则”一词,主要是进行语义分析,在现代汉语中,“原则”一词中的“原”与古代中“源”有根本、查究,以及起初之意的意思。“原则”一词是新产生的,是中国在翻译外语时,让“原”与“则”结合在一起,进而就有了这个新词汇。这词在拉丁语中是根本规则的意思,而在学术界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就是,认为“归责原则”就是“基本准则”或又解释为“一般准则”。
尽管如此,在实际过程中,学者们常常将这一区分弄混,搞不清哪个是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哪个是补充性的归责原则。有很多学者对这种混用现象进行解释,说不必要从一个归责原则所起的作用来对“原则”进行确认。这种观点是值得怀疑的,归责原则应当和不具有的归责标进行区分,这番说辞的依据主要有两个:首先,在逻辑上,对归责原则和归责标准进行区分是必须的。作为思维的根本,与其同为一律的内容主要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每一思想以及本身,都具有同一性,它在表达的过程中,所使用的词汇,都拥有内涵和外延。从本质上看,从实质上看,“归责原则”与“归责标准”的含义,其所承载的价值和所拥有的地位均存在很明显的差异,所以对这两者进行区分是非常有必要的。根据研究,这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这两个地方:归责原则与归责标准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区别;归责原则和归责标准在地位与价值上存在差异。
三、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在《合同法》未问世之前,关于违约责任原则主要有一下几个原则说法,也就是无过错原则说,过错和无过错原则二元体系说。自《合同法》颁布之后,学术界对于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几乎有同样的说法,他们都认为应当以严格责任作为无过错责任的原则。在实际过程中,《合同法》中的第107条与《民法通则》的第106条是相同的,无论是在表述上,还是在内涵上都没有差别。换句话说,这两部法律他们所确立的违约责任是相同的。不过,不同的是,学术界对于这两条相同的内容的规定,理解的不一样。在《民法通则》中,他们理解为违约责任的过错责任,而对于《合同法》,他们则理解为无过错责任。
总的来说,规则体系中除了归责原则之外,也就是“一般准则”或是“基本准则”。这两个准则除了有归责原则之外,还存在着归责标准。关于这两个标准,法学理论和实践均有自己的证明,认为凡是原则均有一定的例外。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并不适用于一切情况。
关于归责原则,我国的《同合法》所确立的归责原则可以被认为是没有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是例外是规则标准。相对于此,我国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指的是严格责任,并以此来作为过错责任的补充。在对责任科学界进行严格界定的基础上,归责责任应当被修正为:“我国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被视为一种过错责任,是一种严格过错的责任,并以无过错作为一种补充标准”。
四、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对于我国侵权归责原则,理论上主要有以下几个点:单一归责原则说,也就是“过错责任”;二元制归责原则说“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三元制归责原则说,也就是“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过错责任、公平责任、过错推定责任”。
相关文献认为,无过错责任只是侵权行为归责的一种补充性标准,这种标准并不构成具有普遍意义的一种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不可抗免责的侵权责任,不可抗力仍然是一种过错抗辩。为此,主要存在不可抗免责事由,就应当被认为是一种过错责任。
五、结论
我国民事责任原则依然是一元的,也就是过错责任原则,现代民事责任归责的发展是过错推定规则的演进。无过错责任并不是从过错责任改变过来的,其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的普遍方法,而不是一项与归责原则同为一类的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过错责任是民事责任不可放弃的一项基本价值,不过,根据其适用的具体规则,应当根据社会条件来推定其具体的规则。进而让民事责任得到合理的配置。
[ 参 考 文 献 ]
[1]胡贤斐.浅谈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中的无过错责任[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02):23-24.
[2]黄本莲.从无过错责任到动态的风险责任——从我国侵权法的规定与实践出发[J].社会科学家,2011(09):127-131.
[3]朱岩.风险社会与现代侵权责任法体系[J].法学研究,2009(05):18-36.
关键词: 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思考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3-0273-01
作者简介: 储振宇,江阴市人民法院长泾法庭副庭长。
一、引言
民事义务的违反使得民事责任就此产生,怎样配置,怎样配置民事责任是民事立法和司法所要的解决的问题。所以,民法的基础问题就是民事责任归责原则问题。民事责任归责问题决定了民事责任的构成和配置,可以表现出民法的正义性。总的来说,归责原则可以很大程度表现出当代的民法精神,在社会的发展之下,归责原则应当有一个确定事实。为此,以下针对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再思考进行阐述。
二、归责原则与归责标准
关于归责原则中的“原则”一词,还没有明确的定论,学术界给出的理解也不一致。关于学术界的理解,主要有三个意思:根据与标准;一般性规则;一般准则。关于“原则”一词,主要是进行语义分析,在现代汉语中,“原则”一词中的“原”与古代中“源”有根本、查究,以及起初之意的意思。“原则”一词是新产生的,是中国在翻译外语时,让“原”与“则”结合在一起,进而就有了这个新词汇。这词在拉丁语中是根本规则的意思,而在学术界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就是,认为“归责原则”就是“基本准则”或又解释为“一般准则”。
尽管如此,在实际过程中,学者们常常将这一区分弄混,搞不清哪个是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哪个是补充性的归责原则。有很多学者对这种混用现象进行解释,说不必要从一个归责原则所起的作用来对“原则”进行确认。这种观点是值得怀疑的,归责原则应当和不具有的归责标进行区分,这番说辞的依据主要有两个:首先,在逻辑上,对归责原则和归责标准进行区分是必须的。作为思维的根本,与其同为一律的内容主要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每一思想以及本身,都具有同一性,它在表达的过程中,所使用的词汇,都拥有内涵和外延。从本质上看,从实质上看,“归责原则”与“归责标准”的含义,其所承载的价值和所拥有的地位均存在很明显的差异,所以对这两者进行区分是非常有必要的。根据研究,这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这两个地方:归责原则与归责标准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区别;归责原则和归责标准在地位与价值上存在差异。
三、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在《合同法》未问世之前,关于违约责任原则主要有一下几个原则说法,也就是无过错原则说,过错和无过错原则二元体系说。自《合同法》颁布之后,学术界对于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几乎有同样的说法,他们都认为应当以严格责任作为无过错责任的原则。在实际过程中,《合同法》中的第107条与《民法通则》的第106条是相同的,无论是在表述上,还是在内涵上都没有差别。换句话说,这两部法律他们所确立的违约责任是相同的。不过,不同的是,学术界对于这两条相同的内容的规定,理解的不一样。在《民法通则》中,他们理解为违约责任的过错责任,而对于《合同法》,他们则理解为无过错责任。
总的来说,规则体系中除了归责原则之外,也就是“一般准则”或是“基本准则”。这两个准则除了有归责原则之外,还存在着归责标准。关于这两个标准,法学理论和实践均有自己的证明,认为凡是原则均有一定的例外。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并不适用于一切情况。
关于归责原则,我国的《同合法》所确立的归责原则可以被认为是没有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是例外是规则标准。相对于此,我国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指的是严格责任,并以此来作为过错责任的补充。在对责任科学界进行严格界定的基础上,归责责任应当被修正为:“我国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被视为一种过错责任,是一种严格过错的责任,并以无过错作为一种补充标准”。
四、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对于我国侵权归责原则,理论上主要有以下几个点:单一归责原则说,也就是“过错责任”;二元制归责原则说“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三元制归责原则说,也就是“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过错责任、公平责任、过错推定责任”。
相关文献认为,无过错责任只是侵权行为归责的一种补充性标准,这种标准并不构成具有普遍意义的一种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不可抗免责的侵权责任,不可抗力仍然是一种过错抗辩。为此,主要存在不可抗免责事由,就应当被认为是一种过错责任。
五、结论
我国民事责任原则依然是一元的,也就是过错责任原则,现代民事责任归责的发展是过错推定规则的演进。无过错责任并不是从过错责任改变过来的,其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的普遍方法,而不是一项与归责原则同为一类的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过错责任是民事责任不可放弃的一项基本价值,不过,根据其适用的具体规则,应当根据社会条件来推定其具体的规则。进而让民事责任得到合理的配置。
[ 参 考 文 献 ]
[1]胡贤斐.浅谈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中的无过错责任[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02):23-24.
[2]黄本莲.从无过错责任到动态的风险责任——从我国侵权法的规定与实践出发[J].社会科学家,2011(09):127-131.
[3]朱岩.风险社会与现代侵权责任法体系[J].法学研究,2009(05):1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