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生化的“马拉松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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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如日本味之素公司能够预见到后来的事态发展,当初是否还会采取上诉的做法?是否还会轻视中国企业呢?
  2008年9月2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终裁裁决,中国大成生化及其关联公司(以下合称“大成生化”)没有违反美国《1930年关税法》的第337条,其赖氨酸产品可以继续出口到美国,这意味着味之素公司诉大成生化的赖氨酸337调查案以大成生化的胜诉而告终。
  


  味之素公司惨败,但其不久前仍向北京二中院状告大成生化专利侵权,目前该案刚进入审理阶段。而之前味之素也在欧洲荷兰、比利时、波兰、法国和德国等五国提起类似诉讼,大成生化有关负责人透露,“ITC的终裁或对这些案件产生积极影响”。
  大成生化赖氨酸337案在ITC的历史上是罕见的“马拉松”案子。因为美国337调查通常耗时12至15个月,进程快、效率高,正是337调查相对于美国联邦法院知识产权诉讼的最大优势之一。本来此案初裁的时间原定不晚于今年6月28日。但是经过两次延期,行政法官的初裁才于7月31日姗姗来迟。直到9月底该案终裁结束,总共用了29个月的时间。
  
   涉嫌侵犯“皇冠上的明珠”
  
  曾几何时,我国赖氨酸市场一度为美国和日本公司垄断,90%以上的市场供应依靠进口。作为赖氨酸行业的龙头老大,日本味之素公司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而大成生化是近十几年来在国际赖氨酸市场崛起的生力军,是中国最大的赖氨酸生产厂商;自投产后,我国赖氨酸产品价格下降了40%,且实现了赖氨酸产品从依赖进口到大批出口,市场前景良好。
  2005年9月前后,某国际顶级投资银行受日本味之素公司委托找到大成生化,提出商业合作、投资乃至收购赖氨酸业务的意向。接着,味之素以考察合作为名,派遣多位负责技术、生产的人员到大成生化位于长春的生产基地“参观”。但此次考察并无下文,而且味之素随后开始在美国市场收集大成生化的产品进行测试分析。
  2006年4月,味之素公司正式向ITC提交申请,指控大成生化及其四家关联公司从事不正当竞争,未经许可进口并销售特定L型赖氨酸饲料添加剂,涉嫌侵犯其拥有的美国专利中的多项权利,请求裁决在涉案专利有效期内禁止大成生化的产品进入美国市场销售。同年5月24日,ITC正式启动调查。
  该案涉及的专利技术含量高,是赖氨酸生产行业的基础专利,原告味之素公司自豪地将两个涉案专利誉为“皇冠上的明珠”。
  
   合理搭配的团队
  
  大成生化得知被卷入美国337调查案后,立即于2006年5月委托最早介入美国337调查法律服务市场之一的天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冉瑞雪律师代理此案。冉瑞雪随即牵头成立了专业律师应诉团队。
  尽管参与本案的律师多达三十多人,但是本案的核心律师只有四位:一位是在美国337调查领域有三十多年经验的老律师,负责案件策略和美国337调查程序;一位是专利诉讼律师,负责涉及到专利方面的出庭和证人盘询等;一位是专长于生物化学专利申请的律师,负责本案专利的技术问题,如绕道设计和专利无效有关材料的检索;以及一位同时有美国律师执照且熟悉美国337调查业务的中国律师,负责本案证据工作、律师团队和大成生化的沟通联系以及为大成生化决策提供咨询等。冉瑞雪说,本案的胜诉得益于大成生化组建了一支搭配合理的律师团队,四位核心律师各带领团队各司其职,紧密配合。
  根据相关经验,冉瑞雪把中国企业所遭遇的美国337调查主要分为三种类型:“单打独斗”型、“打群架”型和“暗中偷袭”型。此次大成赖氨酸调查案属于“单打独斗”型——大成生化“PK”味之素,正面冲突。对于“单打独斗”型的337调查,应诉的要点是“优术”。
  在此类型调查中,原被告的商业竞争激化导致美国337调查。敌我双方的大势已经非常明朗,而且这是一对一的“单挑”,就诉讼本身而言,无法与他人联合抗敌。因此,早定抗敌大计,优化诉讼策略,才能力挽狂澜。
  
   正确的诉讼策略
  
  在该案中,大成律师团队的诉讼策略的正确,对于初裁和终裁胜诉都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在案件前期,律师团为本案制定的诉讼策略是:在提交专利不侵权抗辩的同时帮助大成生化开展绕道设计,避免在最坏的情况下失去美国市场。所谓绕道设计,是指在假定某专利有效的前提下,为避免专利侵权,非专利所有人或专利许可人进行的规避专利的技术设计。
  大成生化先后研发了两种绕道设计,并且都以行政法官裁决的方式确认了两种绕道设计的合法性。这样一来,即使大成生化在专利侵权和专利有效等问题上失利,从商业利益上来讲,大成生化仍然保有其美国市场。
  随着案件证据交换的进展,大成律师团队发现了味之素公司在专利申请,以及调查启动前与大成生化恶意协商股权交易等方面有不当行为的初步证据。根据这些证据,律师团队决定调整案件的应对策略,从绕道设计转为积极进攻,变被动为主动。利用美国337调查的程序,如调取证人证言和强迫取证等,获得了大量对味之素公司不利的证据。这给了味之素很大的冲击,直接导致了味之素在案件进行近一年后,于2007年4月17日撤换了原来的律师团队。要知道,中途换将的代价是相当大的,除了多支付一大笔律师费用外,新的律师团队还要重新熟悉案件,使得本就复杂的工作愈加忙乱。
  对手律师团队的撤换让冉瑞雪更加坚定了胜诉的信心,也使这个为中国企业权益而战的律师团队斗志昂扬。无论是律师团队还是大成生化负责本案的管理层,没有任何变化,一如既往地拼命干活。
  
   中方律师深入参与
  
  其实从这个案件中可以看到,大成生化之所以能够巩固阵地,转守为攻,律师的重要性可见一斑。而中方律师全程深入参与案件代理更是其胜诉不可或缺的一个因素。
  目前我国律师在美国337调查案的应诉中大多从事辅助性的工作,甚至没有作为代理人正式出现在ITC的法律文书上,无法接触到包含有商业秘密的案件实质性内容(很多案件连起诉书都包含商业秘密)。如果代理律师无法接触对方的商业秘密,那该律师就无法进行案件的实质性代理工作,必然只能沦为案件代理工作中的次要角色,这对我国企业的应诉来说是相当不利的。
  因此为了使案件往对自己有利的方向发展,作为中方律师代表的冉瑞雪在案初就签署了书面文件,接受商业秘密保护令的约束以正常进行代理工作。但是味之素对此不同意,提出动议要求ITC将冉瑞雪从签署商业秘密保护令名单中剔除出去。如果法官支持味之素的动议,则冉瑞雪将被禁止接触所有往来文件和材料中涉及申请人商业秘密的部分,也即是本案对方证据的实质性部分。
  所幸在大成生化的全力支持下,会同整个律师团队的努力,2006年7月7日本案主审法官为此专门签发了裁决,驳回了原告的动议,裁决确认了冉瑞雪有权签署商业秘密保护令,可以实质参与美国337调查案办理,并成为本案四位核心律师团队成员之一。
  据了解,该裁决是ITC历史上首次裁决同时有美国律师执照的外国律师可以了解对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同时,此案也为在中国律所执业、有美国某州律师执照的中国律师实质性代理其他337调查案件提供了有利的先例。
  
   到达“马拉松”终点
  
  由于公司管理层的大力支持以及律师团的经验和智慧,美国东部时间2008年7月31日,ITC行政法官签发了该案的初裁裁决。裁决认定原告味之素公司两个专利的涉案权利要求因没有披露两个涉案专利的最佳实施模式而无效,且味之素公司在两个涉案专利的申请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导致涉案两个专利无法执行。因此,大成生化并没有违反美国《1930年关税法》的第337条。
  显然味之素对初裁结果并不满意,随即向ITC提交复审请求。终裁原定今年12月出结果,但9月29日,大成生化律师团队就收到了胜诉的终裁结果,再次确认了上述裁定。漫长的“马拉松赛”终于迎来了胜利的终点。
  确定合适的诉讼策略,组建理想的律师团队,这是冉瑞雪对本案胜诉的经验总结,而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一点是,公司全力支持律师团队的工作。
  花了29个月的时间,诉讼费超千万元人民币,而美国市场在大成生化赖氨酸饲料产品的销售额中占比不到5%。大成生化2007年对美出口赖氨酸产品约900万美元,仅占其全年营业额的1%。那么这场诉讼官司对于大成生化究竟有何意义呢?该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应诉,是知识产权之争,是声誉之争。”冉瑞雪也指出,本案是中国企业在美国337调查中初裁和终裁均胜诉的首起案件;更重要的是,此案的胜诉避免了中国赖氨酸产业重蹈复合木地板行业在美国337调查案败诉后全行业萧条的覆辙。
  作为国际上赖氨酸行业的老大,估计味之素没有想到,初出茅庐的中国公司居然能组合出美国337调查这个领域的律师团队,并且使自己在美国完败。味之素烧掉了远远高于大成生化的律师费,用了两年多的时间和精力,不但没有打倒大成生化,反倒丢掉了自己的两个专利——他们引以为傲的“皇冠上的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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