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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首先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司法制度。然而,在公、检、法三家中,甚至包括行政执法部门在内,检察机关是唯一权限不明晰的机关:现行检察制度不完备,对《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法律监督”至今缺乏权威性的具体解释,也缺乏理性上的应然性证明:即为什么是这样而不是那样。以至于检察机关的机构改革找不到明确的方向和目标。我们是否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