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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991年11月1日,中国政府发表的《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开宗明义地指出:“人权”是个伟大的名词,享有充分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理想,可见中国政府已经比较重视人权。本文以我国宪政建设的发展为切入点,以期阐明我国人权事业的建设历程。
【关键词】人权保障;宪政建设;发展
一、建国前宪政建设中的人权保障
(一)南京临时政府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911年10月10日爆发了著名的辛亥革命,这场革命推翻了满清王朝,建立了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了近代中国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宪法性质的法律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其中第一章“总纲”中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第二章“人民”中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此外,还规定了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例如,“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等等。《临时约法》所宣示的人民权利非常广泛,是历史的进步。然而,众所周知“世界上历来的宪政,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中国则不然。中国是革命尚未成功……尚无民主政治的事实”。并且,“人民的权利与自由不是拥有的,而是宣示的,它是由一批先进的革命党人从法国和美国的宪法及宪法性文件摘抄下来传送给中国民众的,而不是在中国社会的实际进程中中国民众自己已实际拥有的自由权利的一种明证和标志”。因此,《临时约法》是不符合当时我国社会的实际情况的,它注定是失败的。
(二)南京国民政府的《训政时期约法》与《五五宪草》
1927年4月18日,南京国民政府成立。1931年5月5日,国民议会在南京召开,通过了《训政时期约法》,并于6月1日由国民政府公布施行。《约法》第一章“总纲”中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国为“统一共和国”。第二章为“人民之权利义务”,规定了人民的各项权利和自由,然而,《约法》采取的是“法律限制主义原则”,除信仰自由外,对人民享有的人身自由、通信自由、结社集会自由、言论自由等,均附有“依法律”或“非依法律不受限制”的条件。这就意味着只要国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就可以随时制定法律来取消人民的权利、平等和自由。因此,《约法》中的各种权利都只是对人民的一种欺骗。
就在《约法》颁布不久,日本侵略者发动了“九·一八”、“一·二八”事变,在内忧外困的压力下国民党政府被迫同意于1936年5月5日正式公布《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史称“五五宪草”,但“五五宪草”关于人民权利的规定继续采用《约法》的“法律限制主义”。
(三)伪宪法——《中华民国宪法》
1946年11月15日,国民党召开了由其一手包办的国民大会,于1947年1月1日正式公布了《中华民国宪法》。 “总纲”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在“国民大会”一章中规定,国民大会“代表全体人民行使政权”,体现了“还政于民”的特点。在第二章规定了一系列“人民之权利”。如“中华民国人民,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人民享有居住、迁徙、言论、讲学、著作、出版、秘密通讯、信仰宗教、集会、结社等项自由”等等。虽然此宪法较《五五宪草》有极大进步,但其实质仍是人民无权、政府有权;地方无权、中央有权;议会无权、总统集权。因此,人民所期望的宪政并没有实现。
二、建国后宪政建设中的人权发展
(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与《共同纲领》
1949年9月底,在中国共产党组织领导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北平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简称《共同纲领》。它是中国宪法史上第一个比较完备的新民主主义性质的宪法文件,被称为“临时宪法”。《共同纲领》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新民主主义及人民民主的国家,政权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政权,并规定了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包括政治权利、思想自由和表达自由、居住和迁徙的自由、社会经济权利、平等权、文化教育权利与自由以及对特殊群体权益的保障。
(二)1954年宪法
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诞生了,这部宪法被称为“五四宪法”,它确立了新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国家政权由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组成,并首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中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包括平等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劳动权、休息权等。同时,“五四宪法”将权利、自由的主体界定为“公民”,而不是《共同纲领》所界定的“人民”,因而受宪法保护的权利主体的范围扩大了。
然而,在1957年的整风运动中,“五四宪法”确立的法治原则就被作为资产阶级的东西遭到批判。例如,“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被理解为“同反革命讲平等”、“抹杀法律的阶级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被等同于“搞法律孤独主义”、“不要党的政策”等等。到了1959年,“要人治不要法治”的口号已经广为流传。法律虚无主义逐渐盛行,党的决议和领导人的讲话逐渐取代了法律的位置。文化大革命期间,刘少奇在四人帮的迫害下,被诬陷为“党内最大的走资派”受尽折磨。刘少奇曾拿着自己亲自参与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愤怒的抗议道:“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你们怎样对待我个人这无关紧要,但我要捍卫国家主席的尊严,谁罢免了我国家主席?要审判,也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你们这样做是在侮辱我们的国家。宪法保障每一个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破坏宪法的人,要受法律的严厉制裁的”。身为国家主席都受到迫害,可见违宪狂潮已经达到了顶点,文化大革命使我国宪政和人权建设遭受了严重的破坏。
(三)“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
文革期间制定了“七五宪法”,它是中国第二部社会主义宪法,是在“左”的思想指导下修改制定的,条文仅有30条,比“五四宪法”少了76条。将公民基本权利义务放在了国家机构之后,并在具体规定公民权利义务时,先规定义务,后规定权利。此外,它确认了“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胜利”,规定了“无产阶级必须在上层建筑中对资产阶级实行全面专政”,肯定了“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合法性,否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取消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制度、公开审判制度等等。因此“七五宪法”是我国宪政史上的一大缺陷,表现出我国宪政建设的倒退。
“七八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的第三部宪法,它是在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粉碎了"四人帮"产生的,党仍没从根本上清除“左”的思想,时任主席的华国锋还推行“两个凡是”的错误方针,并极力压制“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讨论”的思想解放运动。因此,“七八宪法”虽较“七五宪法”有很大进步,但它仍错误肯定了文化大革命的胜利,继续强调“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依旧将“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四)1982年宪法
1982年12月4日,中国宪政史上的第四部宪法诞生了。它规定了中国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定了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基本方针。从社会主义民主的内容、领域以及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形式、渠道方面都作了具体规定。结构上,宪法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一章提到了“国家机构”这章前面,放在了更为显著的位置,说明国家对人权保护的重视程度提高了。此外,宪法强调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相一致原则,并且第一次规定了公民行使权利自由的总限制性条款,即“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一规定对维护法律尊严,树立全民的守法观念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总之,1982年宪法“是一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好宪法”。
(五)四次宪法修正案
虽然1982年宪法是一部好宪法,但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事业的不断发展,宪法中的部分内容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甚至阻碍了社会的进步,因此分别在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先后做了四次修改,值得一提的是1988年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宪法修正案,前者开创了两个第一:一个是第一次在法律上承认私有经济,另一个是第一次在法律上承认了土地使用权的商品化;后者则突出了 “以人为本”的理念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并且在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第33条增加了一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六)宪政制度建设及人权保障事业的逐步完善
为切实执行好十五大提出的"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方针,2000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在违宪审查制度程序化发面做了具体规定,进一步完善了违宪审查制度。《立法法》的出台,使我国宪政建设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到目前为止,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共229件,涵盖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近600件,地方性法规7000多件,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由七个法律部门、三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公民的各项权利有了坚强的法律保障。
中共十六大以后,党中央提出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其中的重要内容。2004年以来,“尊重和保障人权”先后载入《宪法》、国家“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和《中国共产党章程》。2009年,中国政府在认真总结经验、客观分析当前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明确了未来两年中国政府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的人权方面的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与此同时,中国充分尊重《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积极参与联合国人权领域的工作和国际人权法律文书的制定,积极批准、加入有关人权国际公约,迄今已先后参加了25项国际人权公约。并且已与世界各国进行了70多次人权对话和交流,增进了与世界各国的相互了解,为共谋共促彼此的人权发展做出了积极的努力。
三、小结
虽然我国在宪政建设和人权建设方面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绩,但我国现行法律体系还存在很多明显的缺陷,例如,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财政转移支付法等还存在无法可依的问题;宪法在保障人权方面还存在严重不足,一直没有确认公民的知情权、信息权和迁徙自由权;民主法制尚不够健全,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和尊重人权的意识有待加强,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相当突出等等。因此,我们必须切实从制度上、程序上保障“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走依法治国之路,建立法治政府,加强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尊严和权威,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尊重和保障人权,深化法制宣传教育,让更多人了解法律,运用法律。
参考文献
[1]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法治30年》.社会科学文献出版,2008
[2]董宝训,丁龙嘉.《沉冤昭雪》.安徽人民出版,1998
[3]《中国人权百科全书》.中国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
[4]王人博.《宪政文化与近代中国》.法律出版社,1997
[5]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6]关今华.《基本人权保护与法律实践》.厦门大学出版社,2003
[7]炎黄春秋网:http://www.yhcqw.com/index.html
[8]中国法学网:http://www.iolaw.org.cn
【关键词】人权保障;宪政建设;发展
一、建国前宪政建设中的人权保障
(一)南京临时政府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911年10月10日爆发了著名的辛亥革命,这场革命推翻了满清王朝,建立了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了近代中国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宪法性质的法律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其中第一章“总纲”中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第二章“人民”中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此外,还规定了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例如,“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等等。《临时约法》所宣示的人民权利非常广泛,是历史的进步。然而,众所周知“世界上历来的宪政,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中国则不然。中国是革命尚未成功……尚无民主政治的事实”。并且,“人民的权利与自由不是拥有的,而是宣示的,它是由一批先进的革命党人从法国和美国的宪法及宪法性文件摘抄下来传送给中国民众的,而不是在中国社会的实际进程中中国民众自己已实际拥有的自由权利的一种明证和标志”。因此,《临时约法》是不符合当时我国社会的实际情况的,它注定是失败的。
(二)南京国民政府的《训政时期约法》与《五五宪草》
1927年4月18日,南京国民政府成立。1931年5月5日,国民议会在南京召开,通过了《训政时期约法》,并于6月1日由国民政府公布施行。《约法》第一章“总纲”中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国为“统一共和国”。第二章为“人民之权利义务”,规定了人民的各项权利和自由,然而,《约法》采取的是“法律限制主义原则”,除信仰自由外,对人民享有的人身自由、通信自由、结社集会自由、言论自由等,均附有“依法律”或“非依法律不受限制”的条件。这就意味着只要国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就可以随时制定法律来取消人民的权利、平等和自由。因此,《约法》中的各种权利都只是对人民的一种欺骗。
就在《约法》颁布不久,日本侵略者发动了“九·一八”、“一·二八”事变,在内忧外困的压力下国民党政府被迫同意于1936年5月5日正式公布《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史称“五五宪草”,但“五五宪草”关于人民权利的规定继续采用《约法》的“法律限制主义”。
(三)伪宪法——《中华民国宪法》
1946年11月15日,国民党召开了由其一手包办的国民大会,于1947年1月1日正式公布了《中华民国宪法》。 “总纲”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在“国民大会”一章中规定,国民大会“代表全体人民行使政权”,体现了“还政于民”的特点。在第二章规定了一系列“人民之权利”。如“中华民国人民,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人民享有居住、迁徙、言论、讲学、著作、出版、秘密通讯、信仰宗教、集会、结社等项自由”等等。虽然此宪法较《五五宪草》有极大进步,但其实质仍是人民无权、政府有权;地方无权、中央有权;议会无权、总统集权。因此,人民所期望的宪政并没有实现。
二、建国后宪政建设中的人权发展
(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与《共同纲领》
1949年9月底,在中国共产党组织领导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北平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简称《共同纲领》。它是中国宪法史上第一个比较完备的新民主主义性质的宪法文件,被称为“临时宪法”。《共同纲领》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新民主主义及人民民主的国家,政权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政权,并规定了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包括政治权利、思想自由和表达自由、居住和迁徙的自由、社会经济权利、平等权、文化教育权利与自由以及对特殊群体权益的保障。
(二)1954年宪法
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诞生了,这部宪法被称为“五四宪法”,它确立了新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国家政权由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组成,并首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中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包括平等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劳动权、休息权等。同时,“五四宪法”将权利、自由的主体界定为“公民”,而不是《共同纲领》所界定的“人民”,因而受宪法保护的权利主体的范围扩大了。
然而,在1957年的整风运动中,“五四宪法”确立的法治原则就被作为资产阶级的东西遭到批判。例如,“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被理解为“同反革命讲平等”、“抹杀法律的阶级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被等同于“搞法律孤独主义”、“不要党的政策”等等。到了1959年,“要人治不要法治”的口号已经广为流传。法律虚无主义逐渐盛行,党的决议和领导人的讲话逐渐取代了法律的位置。文化大革命期间,刘少奇在四人帮的迫害下,被诬陷为“党内最大的走资派”受尽折磨。刘少奇曾拿着自己亲自参与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愤怒的抗议道:“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你们怎样对待我个人这无关紧要,但我要捍卫国家主席的尊严,谁罢免了我国家主席?要审判,也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你们这样做是在侮辱我们的国家。宪法保障每一个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破坏宪法的人,要受法律的严厉制裁的”。身为国家主席都受到迫害,可见违宪狂潮已经达到了顶点,文化大革命使我国宪政和人权建设遭受了严重的破坏。
(三)“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
文革期间制定了“七五宪法”,它是中国第二部社会主义宪法,是在“左”的思想指导下修改制定的,条文仅有30条,比“五四宪法”少了76条。将公民基本权利义务放在了国家机构之后,并在具体规定公民权利义务时,先规定义务,后规定权利。此外,它确认了“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胜利”,规定了“无产阶级必须在上层建筑中对资产阶级实行全面专政”,肯定了“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合法性,否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取消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制度、公开审判制度等等。因此“七五宪法”是我国宪政史上的一大缺陷,表现出我国宪政建设的倒退。
“七八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的第三部宪法,它是在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粉碎了"四人帮"产生的,党仍没从根本上清除“左”的思想,时任主席的华国锋还推行“两个凡是”的错误方针,并极力压制“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讨论”的思想解放运动。因此,“七八宪法”虽较“七五宪法”有很大进步,但它仍错误肯定了文化大革命的胜利,继续强调“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依旧将“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四)1982年宪法
1982年12月4日,中国宪政史上的第四部宪法诞生了。它规定了中国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定了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基本方针。从社会主义民主的内容、领域以及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形式、渠道方面都作了具体规定。结构上,宪法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一章提到了“国家机构”这章前面,放在了更为显著的位置,说明国家对人权保护的重视程度提高了。此外,宪法强调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相一致原则,并且第一次规定了公民行使权利自由的总限制性条款,即“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一规定对维护法律尊严,树立全民的守法观念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总之,1982年宪法“是一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好宪法”。
(五)四次宪法修正案
虽然1982年宪法是一部好宪法,但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事业的不断发展,宪法中的部分内容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甚至阻碍了社会的进步,因此分别在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先后做了四次修改,值得一提的是1988年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宪法修正案,前者开创了两个第一:一个是第一次在法律上承认私有经济,另一个是第一次在法律上承认了土地使用权的商品化;后者则突出了 “以人为本”的理念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并且在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第33条增加了一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六)宪政制度建设及人权保障事业的逐步完善
为切实执行好十五大提出的"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方针,2000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在违宪审查制度程序化发面做了具体规定,进一步完善了违宪审查制度。《立法法》的出台,使我国宪政建设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到目前为止,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共229件,涵盖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近600件,地方性法规7000多件,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由七个法律部门、三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公民的各项权利有了坚强的法律保障。
中共十六大以后,党中央提出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其中的重要内容。2004年以来,“尊重和保障人权”先后载入《宪法》、国家“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和《中国共产党章程》。2009年,中国政府在认真总结经验、客观分析当前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明确了未来两年中国政府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的人权方面的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与此同时,中国充分尊重《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积极参与联合国人权领域的工作和国际人权法律文书的制定,积极批准、加入有关人权国际公约,迄今已先后参加了25项国际人权公约。并且已与世界各国进行了70多次人权对话和交流,增进了与世界各国的相互了解,为共谋共促彼此的人权发展做出了积极的努力。
三、小结
虽然我国在宪政建设和人权建设方面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绩,但我国现行法律体系还存在很多明显的缺陷,例如,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财政转移支付法等还存在无法可依的问题;宪法在保障人权方面还存在严重不足,一直没有确认公民的知情权、信息权和迁徙自由权;民主法制尚不够健全,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和尊重人权的意识有待加强,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相当突出等等。因此,我们必须切实从制度上、程序上保障“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走依法治国之路,建立法治政府,加强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尊严和权威,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尊重和保障人权,深化法制宣传教育,让更多人了解法律,运用法律。
参考文献
[1]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法治30年》.社会科学文献出版,2008
[2]董宝训,丁龙嘉.《沉冤昭雪》.安徽人民出版,1998
[3]《中国人权百科全书》.中国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
[4]王人博.《宪政文化与近代中国》.法律出版社,1997
[5]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6]关今华.《基本人权保护与法律实践》.厦门大学出版社,2003
[7]炎黄春秋网:http://www.yhcqw.com/index.html
[8]中国法学网:http://www.iolaw.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