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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法学中一个长期争论不休的基本理论问题.文章从法学与经济学的角度对这一理论问题进行全面的反思与检讨,并得出结论:基于现实社会的需要和传统民法和行政法的局限性,经济法应该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有四个方面:1.国家在宏观调控、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2.国家在调整市场主体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3.国家作为公共物品的供给者,在完成公共收入和支出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4.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在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形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