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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运用信托法原理,通过判例确立了控制股东的义务;大陆法系运用私法的基本原则,通过法解释确立了控制股东的义务。建构我国控制股东义务体系,应当以大陆法系的概念逻辑体系为前提,吸收英美法系先进的理念。控制股东基于表决权或影响力,而对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负有义务。应完善控制股东违反义务的救济,并提供预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