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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定罪与量刑是刑事审判活动的两个中心环节,然而在长期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定罪受关注程度远远超过了量刑。而作为在量刑中起重要作用的量刑理由则更加少的得到关注。量刑理由的规范化不仅能够促进刑罚理论的发展,而且同时对司法实践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量刑理由;实践问题;规范探索
一、量刑理由的内涵
所谓量刑理由就是法律明确要求量刑法官就他们的量刑裁决给出理由,主要包括:已经查明的量刑事实及其对量刑的作用;是否采纳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发表的量刑建议、意见的理由;人民法院量刑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简而言之就是法官在判决书中让被告人知道量刑结论是怎么形成的。我们可以看出量刑理由具有四个方面的特点:第一,主观性。我们都知道许多案件不同的法官得出不同的量刑结果。这样现象的存在很大程度上因为他们的量刑理由的不同,而量刑理由的不同又跟法官的个人思想素质和文化素质有着很大联系。所以说量刑理由是法官的思维化的结果,它需要法官的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从而具有很大主观性。此外,法官在思考量刑理由的过程中也夹杂着许多对主观上对量刑有重要影响的因素。第二,客观性。量刑理由具有主观性不代表它就不具有客观性。作为一种实践,量刑理由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它不是一个简单的主观的过程,而是在各种客观因素的基础上的一个分析过程。这里的客观因素既包括客观量刑因素,如量刑情节、量刑基准,又包括法官在形成量刑理由时所遵循的客观的程序。第三,说理过程的逻辑性。量刑理由的逻辑性的强弱是决定量刑结果是否公正的最主要的方面。在这里所指的逻辑性是指法官逻辑性要求在感性认识的基础上,运用概念、判断、推理等形式把所有与量刑有关的因素联系起来,得出一个辩证统一的说理。
二、量刑理由写入判决书的法律意义
量刑理由写入判决书一方面促使法官正当行使量刑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又是法官正当行使量刑自由裁量权的依据。我国法定刑的幅度偏大,这使法官在量刑时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而现在把量刑理由写入判决书的程序,让人们都知道法官这样或者那样量刑的理由。这样以来人们对法官在量刑方面的自由裁量权可以进行有效的监督,从来促使法官在行使量刑自由裁量权的更加的谨慎作出更加公正的判决。
量刑理由写入判决书保障量刑程序正义的实现。量刑理由的说明是衡量程序正义的一个重要的标准。 量刑理由的说明就是一种落实程序正义的司法活动因为一方面这种对量刑理由的公开说明本身就体现了民主与人权精神,而程序正义的实现也是依赖于民主与人权保障的实现。
量刑理由写入判决书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有权的人或者机构之所以提出上诉或者抗诉的大部分原因是觉得裁判的不公。如果一个案件以不合理的形式快速结案,从表面上看节约了司法成本,但是事情并不是如此,实际上会导致犯罪嫌疑人对这个案件的纠缠不止,到从来导致司法成本的浪费。
三、量刑理由在我们具体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量刑理由的语言模式化
在我国大陆大部分的量刑理由都趋于雷同,无论案件为何,法官的量刑理由总是使用老一套程式化的语言。在量刑理由上指量刑理由不可能一样。因为就算是犯罪性质一样的案件,犯罪人的主观动机等也不可能都一样,所以量刑的理由自然也是有区别的。而我国法院所使用的语言的模式化从根本上说是一些没有实质意义的套话,结果肯定就可能产生令人信服的量刑理由。
2、量刑理由的目的性不明确
量刑理由的目的性不明确的现象主要表现在有些法官有时候在判决书中脱离具体案情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空泛的讨论,使量刑理由显得繁冗杂乱,没有起到量刑理由所应该具有的透彻和说服力。可以说很多法官对量刑理由的说明是为了符合领导的要求,甚至认为量刑理由是为了符合判决管理的要求,不是我要执行,而是要我执行,没有从明确自己的责任、保证办案质量和树立司法权威的高度来认识量刑理由。
3、量刑理由不充分具體
在司法实践中,为了减少篇幅而对法律条文的包括司法解释的引用的不完整、不准确,对主要罪名和次要罪名量刑理由一样的都只做简单说明。对控辩双方提出的量刑意见,法官不作一一解答,而仅筛选出自己易于处理的予以简要回答,对自己不感兴趣或感到棘手的更是一笔带过甚至避而不谈。
4、缺少有效的监督
我国既没有在刑事诉讼法中将量刑理由作为法官的一种义务,也没有在法院内部建立一种监督法官实施量刑理由的具体制度。在我国法官素质不太高的背景下,法官量刑理由说明的是否充分准确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督,自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会开始具有任意性。量刑理由没有充分接受公正的社会舆论监督。法官行使量刑说理终究不可能脱离具体的社会环境,社会舆论的监督是必要的,而大多数法官不敢将自己对案件的量刑理由曝光于舆论之下。
四、对规范量刑理由的探索
1、大力提高法官文化素质和语言表达能力
量刑理由语言的模式化的主要原因就是法官的个人素质文化修养不高和语言表达能力不强。因此要想改革语言模式化,就有赖于法官法律素质和文化修养的提高。提高法官文化素质和语言表达能力具体方法主要有组织法官学习中国传统文化,提高法官的文化功底。陈水扁的判决书中的量刑理由之所以让人觉得很震惊,是因为我们通过判决书了解到的不仅仅是法官极具说服力的量刑理由.
2、改变我国判决书中量刑理由的位置
我国的判决书是先说量刑理由然后再宣布量刑结果,而在美国量刑理由是放在量刑结果后具体的说明,具有极强的针对性,所以基本上也不存在我国目的性不明确的问题。我国实行的是定罪与量刑程序一体的制度,所以定罪理由与量刑理由很容易混了。如果不先以量刑结果作为参考来说理,很容易就使说理偏离量刑。其次,按照一般的思维习惯,对于人民法院宣告案件,人们最先想知道并不是量刑的理由是什么?而是想知道具体的结果到底是什么?带着判决结果去听量刑理由也可以让人们明白量刑理由的目的。
3、量刑理由单列出来
定罪与量刑程序完全分开的是好是坏我们到现在不能得出定论,但是至少将量刑理由从判决书中将量刑理由部分单列出来,使量刑理由不再局限于狭小的部分,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限制,给法官说理留出足够的自由发挥的空间,使量刑理由更加的充分,当事人也可以更加明白量刑理由。在这个意义上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4、加强对法官量刑说理的监督
一方面从法院自身来说,应该将量刑理由作为法官一项工作成绩考核标准。考核可以充分发挥激励竞争机制在量刑说理中的作用。当然考核标准要合适,要尽量具体化、数量化。另一方面,将量刑说理置于社会舆论的监督之下。法官可以将自己的量刑理由发到网络上让大家去评论。社会的舆论监督虽然不具有强制性,但这种监督以公开曝光为主要形式,传播快,范围广,影响大,有很强的威慑力和广泛的警示作用。
五、结语
虽然在去年制定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明确提出,"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中应当说明量刑理由。"但是要想把这条规定彻底落实,还需要很长的探索之路,因为量刑理由的说明不仅仅是法规的简单套用,同时也依赖于法官的素质,正确的制度,社会各个方面等各种因素的共同作用。
参考文献:
[1]马迁.试论美国法院判决书的查阅利用及借鉴意义[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3).
[2]康黎.量刑说理初探[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8,(6).
关键词:量刑理由;实践问题;规范探索
一、量刑理由的内涵
所谓量刑理由就是法律明确要求量刑法官就他们的量刑裁决给出理由,主要包括:已经查明的量刑事实及其对量刑的作用;是否采纳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发表的量刑建议、意见的理由;人民法院量刑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简而言之就是法官在判决书中让被告人知道量刑结论是怎么形成的。我们可以看出量刑理由具有四个方面的特点:第一,主观性。我们都知道许多案件不同的法官得出不同的量刑结果。这样现象的存在很大程度上因为他们的量刑理由的不同,而量刑理由的不同又跟法官的个人思想素质和文化素质有着很大联系。所以说量刑理由是法官的思维化的结果,它需要法官的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从而具有很大主观性。此外,法官在思考量刑理由的过程中也夹杂着许多对主观上对量刑有重要影响的因素。第二,客观性。量刑理由具有主观性不代表它就不具有客观性。作为一种实践,量刑理由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它不是一个简单的主观的过程,而是在各种客观因素的基础上的一个分析过程。这里的客观因素既包括客观量刑因素,如量刑情节、量刑基准,又包括法官在形成量刑理由时所遵循的客观的程序。第三,说理过程的逻辑性。量刑理由的逻辑性的强弱是决定量刑结果是否公正的最主要的方面。在这里所指的逻辑性是指法官逻辑性要求在感性认识的基础上,运用概念、判断、推理等形式把所有与量刑有关的因素联系起来,得出一个辩证统一的说理。
二、量刑理由写入判决书的法律意义
量刑理由写入判决书一方面促使法官正当行使量刑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又是法官正当行使量刑自由裁量权的依据。我国法定刑的幅度偏大,这使法官在量刑时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而现在把量刑理由写入判决书的程序,让人们都知道法官这样或者那样量刑的理由。这样以来人们对法官在量刑方面的自由裁量权可以进行有效的监督,从来促使法官在行使量刑自由裁量权的更加的谨慎作出更加公正的判决。
量刑理由写入判决书保障量刑程序正义的实现。量刑理由的说明是衡量程序正义的一个重要的标准。 量刑理由的说明就是一种落实程序正义的司法活动因为一方面这种对量刑理由的公开说明本身就体现了民主与人权精神,而程序正义的实现也是依赖于民主与人权保障的实现。
量刑理由写入判决书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有权的人或者机构之所以提出上诉或者抗诉的大部分原因是觉得裁判的不公。如果一个案件以不合理的形式快速结案,从表面上看节约了司法成本,但是事情并不是如此,实际上会导致犯罪嫌疑人对这个案件的纠缠不止,到从来导致司法成本的浪费。
三、量刑理由在我们具体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量刑理由的语言模式化
在我国大陆大部分的量刑理由都趋于雷同,无论案件为何,法官的量刑理由总是使用老一套程式化的语言。在量刑理由上指量刑理由不可能一样。因为就算是犯罪性质一样的案件,犯罪人的主观动机等也不可能都一样,所以量刑的理由自然也是有区别的。而我国法院所使用的语言的模式化从根本上说是一些没有实质意义的套话,结果肯定就可能产生令人信服的量刑理由。
2、量刑理由的目的性不明确
量刑理由的目的性不明确的现象主要表现在有些法官有时候在判决书中脱离具体案情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空泛的讨论,使量刑理由显得繁冗杂乱,没有起到量刑理由所应该具有的透彻和说服力。可以说很多法官对量刑理由的说明是为了符合领导的要求,甚至认为量刑理由是为了符合判决管理的要求,不是我要执行,而是要我执行,没有从明确自己的责任、保证办案质量和树立司法权威的高度来认识量刑理由。
3、量刑理由不充分具體
在司法实践中,为了减少篇幅而对法律条文的包括司法解释的引用的不完整、不准确,对主要罪名和次要罪名量刑理由一样的都只做简单说明。对控辩双方提出的量刑意见,法官不作一一解答,而仅筛选出自己易于处理的予以简要回答,对自己不感兴趣或感到棘手的更是一笔带过甚至避而不谈。
4、缺少有效的监督
我国既没有在刑事诉讼法中将量刑理由作为法官的一种义务,也没有在法院内部建立一种监督法官实施量刑理由的具体制度。在我国法官素质不太高的背景下,法官量刑理由说明的是否充分准确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督,自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会开始具有任意性。量刑理由没有充分接受公正的社会舆论监督。法官行使量刑说理终究不可能脱离具体的社会环境,社会舆论的监督是必要的,而大多数法官不敢将自己对案件的量刑理由曝光于舆论之下。
四、对规范量刑理由的探索
1、大力提高法官文化素质和语言表达能力
量刑理由语言的模式化的主要原因就是法官的个人素质文化修养不高和语言表达能力不强。因此要想改革语言模式化,就有赖于法官法律素质和文化修养的提高。提高法官文化素质和语言表达能力具体方法主要有组织法官学习中国传统文化,提高法官的文化功底。陈水扁的判决书中的量刑理由之所以让人觉得很震惊,是因为我们通过判决书了解到的不仅仅是法官极具说服力的量刑理由.
2、改变我国判决书中量刑理由的位置
我国的判决书是先说量刑理由然后再宣布量刑结果,而在美国量刑理由是放在量刑结果后具体的说明,具有极强的针对性,所以基本上也不存在我国目的性不明确的问题。我国实行的是定罪与量刑程序一体的制度,所以定罪理由与量刑理由很容易混了。如果不先以量刑结果作为参考来说理,很容易就使说理偏离量刑。其次,按照一般的思维习惯,对于人民法院宣告案件,人们最先想知道并不是量刑的理由是什么?而是想知道具体的结果到底是什么?带着判决结果去听量刑理由也可以让人们明白量刑理由的目的。
3、量刑理由单列出来
定罪与量刑程序完全分开的是好是坏我们到现在不能得出定论,但是至少将量刑理由从判决书中将量刑理由部分单列出来,使量刑理由不再局限于狭小的部分,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限制,给法官说理留出足够的自由发挥的空间,使量刑理由更加的充分,当事人也可以更加明白量刑理由。在这个意义上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4、加强对法官量刑说理的监督
一方面从法院自身来说,应该将量刑理由作为法官一项工作成绩考核标准。考核可以充分发挥激励竞争机制在量刑说理中的作用。当然考核标准要合适,要尽量具体化、数量化。另一方面,将量刑说理置于社会舆论的监督之下。法官可以将自己的量刑理由发到网络上让大家去评论。社会的舆论监督虽然不具有强制性,但这种监督以公开曝光为主要形式,传播快,范围广,影响大,有很强的威慑力和广泛的警示作用。
五、结语
虽然在去年制定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明确提出,"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中应当说明量刑理由。"但是要想把这条规定彻底落实,还需要很长的探索之路,因为量刑理由的说明不仅仅是法规的简单套用,同时也依赖于法官的素质,正确的制度,社会各个方面等各种因素的共同作用。
参考文献:
[1]马迁.试论美国法院判决书的查阅利用及借鉴意义[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3).
[2]康黎.量刑说理初探[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