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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油轮外贸运输合同的履行是船舶所有人先提供运输服务租船人再给付账款的模式。由于账款给付和结算时货物已经全部卸货完成,因此船舶所有人常常出于催讨账款的被动局面。本文立足于船舶所有人角度,从船舶所有人内部各环节的细节入手,提出了改进的措施和建议,以期船舶所有人能更有效地回收账款,提高合同的履约率。
关键词:油轮运输;账款;合同;履约率
合同履行是合同订立后,合同的双方对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在船舶运输合同中,既包括了船舶所有人提供船舶运输服务,也包括租船人支付相应的账款。不同于集装箱班轮运输的先付款后提货的模式,油轮外贸运输作为干散货运输中的一种,则采用的是船舶所有人先行提供运输服务,待航次完成后租船人再向船舶所有人支付的模式。由于向租船人追讨账款时,货物通常已经卸完,因此船舶所有人没有任何凭借或者对租船人的制约措施,相当被动。在追讨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客观原因或者租船人的主观故意,都可能导致船舶所有人收入的回收周期变长,致使合同的履约率下降。
油轮外贸运输中的运输服务收入款项通常包含两大类,一类是运费收入,另一类是除了运费以外的其他收入,比如滞期费、绕航费、加温费等,根据每个航次的情况单独征收。以某国有大型油轮船舶所有人为例,2018年全年共完成541个航次,其中45个航次只有运费收入,496个航次共产生其他收入索赔1 219个。运费收入的平均回收周期为4.57天,除了运费以外的其他收入平均回收周期为221.31天,最长的甚至达到1 140天。这给船舶所有人带来了资金风险和资金成本的增长。虽然这一习惯付款模式对船舶所有人不太公平,但是当前的油轮外贸运输市场仍然是租船人牢牢占据着主导的地位,船舶所有人现阶段或者未来一段时间内仍然无法对此有根本性的改变。
有些船舶所有人公司为了账款的催收,将此项业务分包给专门的理算公司来进行。但是这会带来两个问题: 其一,船舶所有人需要支付给理算公司管理手续费,增加了额外的成本;其二,船舶所有人无法对理算公司的结算水平做出有效的监控,实际了解和掌握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费用。因此,船舶所有人仍然需要立足自身各个环节中的相关岗位来挖掘潜力,尽可能地规避风险,加快账款的回收,促进合同最后的支付环节尽快完成,以提高合同的履约率。
1 熟悉合同规范流程
作为收入账款催收的第一线,商务人员发挥着相当大的作用。运费的及时给付通常是在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一般是规定在租船人在航次最后的一个卸港全部卸货后的3~5个工作日内付款。由于一个航次的收入主要在于运费收入,因此船舶所有人对于该笔收入的到账非常重视。作为商务人员,在租船人确定了最终卸港后第一时间就立即向租船人开立并发送运费发票,并且与租船人或者通过经纪人确认对方是否已收到,是否对运费发票有异议,是否还需要其他文件等。有些租船人要求发票是按照其公司的格式填写,有些要求发票除了电子版之外还需寄送签字盖章的发票原件,有些还要求随附提单等装货文件。无论是租船人有意或者无意,或者是其他客观原因,比如寄送快递的延误,这都在客观上可能会造成运费收取的延迟。因此,商务人员在日常的工作中,都会对各租船人运费给付的要求要加以整理和汇总,提前做好准备,加强与对方的沟通,确保对方及时支付运费。
运费相对数额较大,而且运费支付的时间期限相对较短,商务人员往往比较重视。但是,除了运费以外,还有其他收入,同样需要重视。其他费用收入项目繁多,并且根据每个航次的情况都不一样,由于租船人和船舶所有人对条款的理解和解读不一致,也会导致费用的结算归属的不确定性,造成索取收入的难点。
目前,在油品运输市场,普遍签订的合同条款基本都是滞期费索赔定的提交时效在卸完全部货物的90天内,除了滞期费以外的其他费用的提交时效在120天内。这些只是对船舶所有人提交的限制,但是却没有对租船人回复和支付费用的限制,因此对船舶所有人方并不公平。滞期费的理算由于合同内普遍都做了比较详细的条款规定,因此大多都能与租家达成共识。
为了加快其他收入收取,商务人员首先要对合同内容熟悉,确保在滞期费的理算中增加、扣减的时间都有据可循,这样能减少与租船人往复争议的时间,提高滞期费的理算效率,尽早确定金额。除了滞期费的其他费用则还往往涉及第三方,比如保险公司、燃油供给方以及港口方提供的发票,这些都会导致费用理算的周期更长。商务人员应尽早与这些相关方沟通,索要发票。并且要尽量让這些相关方进行确认,其提供的账单及发票为最终的全部费用,其后续不会再提供费用单据要求船舶所有人支付。尤其是港口使费账单,本身的结算周期就很长,有些还由于其疏忽导致船舶所有人过了120天的失效才收到账单,此时船舶所有人就无法再向租船人提交索赔收取本该由租船人承担的费用,造成了船舶所有人的经济损失。在提交给租船人索赔文件时,商务人员应仔细检查所有文件,确保没有遗漏,宁可多交也比少交的好。有些租船人会等到90天或120天的时效已过,才向船舶所有人提出由于其提供的文件资料不足,无法支持索赔的费用,据此拒绝理赔,导致船舶所有人的损失。因此,商务人员在向租船人提出索赔时,可以提供一份所有的文件清单,并且注明“CHARTERERS SHALL ADVISE WHAT ELSE THEY NEED WITHIN 7 DAYS UPON RECEIPT OF THIS CLAIM, OTHERWISE IT SHALL BE DEEMED ALL DOCUMENTS HAVE BEEN PROVIDED IN FULL. ”,以此来对抗租船人的故意行为。商务人员在寄出索赔文件后,应将快递信息书面告知租船人,为将来可能产生的争议留下书面证据。并且,在收到租船人的支付信息后,要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做好跟踪,避免出现在银行流转的过程中被卡的情况。
2 重视操作岗位的作用
操作人员负责在合同订立后,根据租船人的航次指令联系船长、代理、发货人、收货人等各相关方,做好相应的装货、卸货、补给等等所有安排,直到船舶在最后一个卸港卸空所有货物,顺利完成运输运输环节。操作人员看似与应收账款关联性不大,可是在实际的业务实践中,还是有其一定作用的。租船合同的内容又大多比较宽泛,而油轮运输的实践中可能遇到的情况又多种多样。这些问题的发生,必然会导致后续相关费用的产生,这就需要操作人员在航次的执行过程中,回复租船人的要求时,也相应地提出相关费用的结算问题,作为对合同条款的补充,以便后续商务人员的理算中有依据可循 。比如:通常合同中会规定合同航速,但是实际业务中可能租船人为了对赶卸港的交货期而要求船舶所有人加速航行。船舶加速势必带来船舶油耗的增加,运营成本的增长,因此租船人员必须在回复租船人加速要求前,必须要拿到租船人“ALL SPEED-UP COST TO BE FOR CHARTERERS’ ACCOUNT”的确认,等租船人书面确认后再通知船长执行租船人提速的指令。在某些拥挤的港口,由于港口和租船人的滞期费率会高于船舶所有人与租船人的滞期费率,此时租船人就会要求船舶所有人减速,或者在港外漂航暂不递交NOR。这时,就需要操作人员意识到这样的要求会损失船舶所有人的滞期费,因此需要操作人员让租船人先确认“MASTER TO TENDER NOR ON ARRIVAL TO CHARTERERS AND LAYTIME COMMENCE TO COUNT. MASTER TO TENDER NOR TO OTHER PARTIES AS PER CHARTERERS’ INSTRUCTION WITHOUT PREJUDICE TO THE FIRST ONE.”如果操作人员当时未与租船人确认此项事宜,后续根据合同条款进行滞期费 理算时,多余的等待时间就有可能无法向租船人回收。此外,比如BP公司就要求,“MASTER SHALL ISSUE A LETTER OF PROTEST IF FREE PRATIQUE HAS NOT BEEN GRANTED, ANY DELAY IN GRANT OF FREE PRATIQUE THROUGH THE FAULT OF MASTER, THE TIME SHALL NOT COUNT AS LAYTIME OR DEMURRAGE”。由于船长忘记向码头签发PROTEST而导致时间损失由船舶所有人承担的情况经常会发生,操作人员在航次执行过程中,应该事先要提醒船长,如果船长抵港时忘记提交,操作人员执行仔细的话也是可以及时发现问题的,立即可提醒船长在离港前补交PROTEST,就不会影响后续理算了。同时,操作人员对于租船人额外的一些要求,必须要及时通知到商务人员,以免其在航次理算中有所遗漏,导致该笔费用无法收回。 3 从源头抓起
合同条款是费用理算的根本依据,因此租船岗位可以说是航次执行的源头,如果条款从根本上订立了明确的内容,费用的理算内容、方法以及结算方式和时效等,这对后续商务人员的追索是非常有帮助的。在合同商谈阶段,租船人员可以直接订立条款明确费用由租家直接支付。比如:印度港口的外贸出口货物,港口当局都会征收运费税,这部分费用与船舶所有人无关,与租船人的贸易相关,但是又往往被包含在港口使费中一起向船舶所有人收取。租船人可以在合同中订立条款“FREIGHT TAX IS ON CHARTERERS’ ACCOUNT AND TO BE SETTLED BY THEM DIRECTLY”,這样就避免了船舶所有人先行垫付的麻烦。在航次租船过程中,很多费用的发生是可以根据以往的记录进行预估的,租船人员可以在洽谈运费的过程中就考虑在内,把可能产生的费用加到运费中去,减少后续索赔和催收的麻烦。比如:把船舶去往中东的往返战争险费用、在港口的额外港口使费等都计算在运费内。又如:在成品油航次运输中,租船人经常会要求挂靠额外的港口进行装卸货作业,这部分费用虽然可以有INTERIM条款支持,能明确费用的计算方法,租船人也大都不会有异议,但是等到商务人员收到所有的发票和账单也至少要两到三个月的时间,租船人员可以在合同签订后、航次计划的执行过程中,再与租船人签订合同ADDENDUM,将预估的费用打包加入到运费中,这样部分费用在航次结束的几天内就能回收。在期租合同的洽谈时,租船人员也可以与对方订立有关租船人延迟支付费用的条款,比如租船人不及时支付运费和各相关费用等,船舶所有人有权停租并撤回船舶等救济措施,来保障船舶所有人的经济利益。
此外,租船人员也需要对租船人各项索赔的回复和催收情况保持关注,做分类评估,对于账款给付迅速的,在洽谈运费时可以给予一定的倾斜和优惠,对于给付时间长或者有故意或恶意行为的租船人要区分对待,必要时及时通知法律部门发出律师函予以追索。
4 密切跟踪及时沟通
财务人员在收到租船人方的付款通知后,要及时与银行沟通,确认账款的到账情况。由于对方的付款很多通过其付款行,再转中间行,再转船舶所有人的间行,再转到船舶所有人的最终收款行,历经各家银行,尤其当下各家对美国制裁问题都非常谨慎,所以从付款到收款的流转时间相当长,这就需要财务人员与银行密切对接,跟踪账款的给付进度,如当中某个银行需要额外 资料也要及时提供,比如香港的某银行就需要船舶所有人提供航次合同范本等信息。财务人员能发现账款卡在哪个环节,及时提供文件或担保,就能有效加快账款到账的时间。此外,针对不同银行的审核和流转效率,财务人员可以向租船人员提出建议,在签订合同时改为流转时间较短的银行作为收款银行。
5 适时介入保障权益
现在越来越多的公司都已经意识到法务工作的重要性,不但设立了专岗专人来审核每一个航次合同,还给与了法务人员一票否决权。业务人员在与租船人洽谈合同时,对于条款规定模棱两可、责权划分不明确的条款,要积极与法务人员沟通并听取其法务意见,从源头对风险进行把控和防范。在航次的执行过程中,如:产生突发情况,操作人员应立即请法务人员介入指导,并指示船长及相关人员切实做好记录,妥善保存证据,以应对后续可能产生的法律纠纷。航次执行完成后,如果某些租船人长久无法解决船舶所有人的索赔和账款支付,法务人员也应该根据租船人的情况适时介入,以免对方资金链断裂或者破产之后,船舶所有人的账款再想追回就更加困难。法务人员可以针对一般租船人在短时间内无法解决的账款先发送公司层面的法务追讨函,要求租船人限时答复;如果在规定时间内,租船人仍然没有任何回复,法务人员可以请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出具律师函;如果对方仍然不给予任何回应,法务人员应及时搜集整理相关证据,根据合同管辖权条款提起仲裁或者诉诸法院。法务人员充分参与到整个合同从订立到履行完成的全部环节。使得船舶所有人的利益得到了有效保障,风险得到了防控。
综上所述,对于油轮外贸运输合同的双方而言,只有租船人完成了最后的支付环节,整个合同才算履行完成,双方的责任义务终止。所以,船舶所有人仍然需要从内部着手,需要商务、操作、租船、财务和法务等各个环节各个岗位人员都从细节入手,相互沟通、紧密合作。这样,即使身处被动的市场地位,船舶所有人仍能有效地提高账款的回收效率,加快收入的取得,减少企业的资金周转压力,切实提高合同的履约率,为企业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
作者简介:
徐丽雯,(E-mail)xlwsquirrel@163.com
关键词:油轮运输;账款;合同;履约率
合同履行是合同订立后,合同的双方对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在船舶运输合同中,既包括了船舶所有人提供船舶运输服务,也包括租船人支付相应的账款。不同于集装箱班轮运输的先付款后提货的模式,油轮外贸运输作为干散货运输中的一种,则采用的是船舶所有人先行提供运输服务,待航次完成后租船人再向船舶所有人支付的模式。由于向租船人追讨账款时,货物通常已经卸完,因此船舶所有人没有任何凭借或者对租船人的制约措施,相当被动。在追讨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客观原因或者租船人的主观故意,都可能导致船舶所有人收入的回收周期变长,致使合同的履约率下降。
油轮外贸运输中的运输服务收入款项通常包含两大类,一类是运费收入,另一类是除了运费以外的其他收入,比如滞期费、绕航费、加温费等,根据每个航次的情况单独征收。以某国有大型油轮船舶所有人为例,2018年全年共完成541个航次,其中45个航次只有运费收入,496个航次共产生其他收入索赔1 219个。运费收入的平均回收周期为4.57天,除了运费以外的其他收入平均回收周期为221.31天,最长的甚至达到1 140天。这给船舶所有人带来了资金风险和资金成本的增长。虽然这一习惯付款模式对船舶所有人不太公平,但是当前的油轮外贸运输市场仍然是租船人牢牢占据着主导的地位,船舶所有人现阶段或者未来一段时间内仍然无法对此有根本性的改变。
有些船舶所有人公司为了账款的催收,将此项业务分包给专门的理算公司来进行。但是这会带来两个问题: 其一,船舶所有人需要支付给理算公司管理手续费,增加了额外的成本;其二,船舶所有人无法对理算公司的结算水平做出有效的监控,实际了解和掌握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费用。因此,船舶所有人仍然需要立足自身各个环节中的相关岗位来挖掘潜力,尽可能地规避风险,加快账款的回收,促进合同最后的支付环节尽快完成,以提高合同的履约率。
1 熟悉合同规范流程
作为收入账款催收的第一线,商务人员发挥着相当大的作用。运费的及时给付通常是在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一般是规定在租船人在航次最后的一个卸港全部卸货后的3~5个工作日内付款。由于一个航次的收入主要在于运费收入,因此船舶所有人对于该笔收入的到账非常重视。作为商务人员,在租船人确定了最终卸港后第一时间就立即向租船人开立并发送运费发票,并且与租船人或者通过经纪人确认对方是否已收到,是否对运费发票有异议,是否还需要其他文件等。有些租船人要求发票是按照其公司的格式填写,有些要求发票除了电子版之外还需寄送签字盖章的发票原件,有些还要求随附提单等装货文件。无论是租船人有意或者无意,或者是其他客观原因,比如寄送快递的延误,这都在客观上可能会造成运费收取的延迟。因此,商务人员在日常的工作中,都会对各租船人运费给付的要求要加以整理和汇总,提前做好准备,加强与对方的沟通,确保对方及时支付运费。
运费相对数额较大,而且运费支付的时间期限相对较短,商务人员往往比较重视。但是,除了运费以外,还有其他收入,同样需要重视。其他费用收入项目繁多,并且根据每个航次的情况都不一样,由于租船人和船舶所有人对条款的理解和解读不一致,也会导致费用的结算归属的不确定性,造成索取收入的难点。
目前,在油品运输市场,普遍签订的合同条款基本都是滞期费索赔定的提交时效在卸完全部货物的90天内,除了滞期费以外的其他费用的提交时效在120天内。这些只是对船舶所有人提交的限制,但是却没有对租船人回复和支付费用的限制,因此对船舶所有人方并不公平。滞期费的理算由于合同内普遍都做了比较详细的条款规定,因此大多都能与租家达成共识。
为了加快其他收入收取,商务人员首先要对合同内容熟悉,确保在滞期费的理算中增加、扣减的时间都有据可循,这样能减少与租船人往复争议的时间,提高滞期费的理算效率,尽早确定金额。除了滞期费的其他费用则还往往涉及第三方,比如保险公司、燃油供给方以及港口方提供的发票,这些都会导致费用理算的周期更长。商务人员应尽早与这些相关方沟通,索要发票。并且要尽量让這些相关方进行确认,其提供的账单及发票为最终的全部费用,其后续不会再提供费用单据要求船舶所有人支付。尤其是港口使费账单,本身的结算周期就很长,有些还由于其疏忽导致船舶所有人过了120天的失效才收到账单,此时船舶所有人就无法再向租船人提交索赔收取本该由租船人承担的费用,造成了船舶所有人的经济损失。在提交给租船人索赔文件时,商务人员应仔细检查所有文件,确保没有遗漏,宁可多交也比少交的好。有些租船人会等到90天或120天的时效已过,才向船舶所有人提出由于其提供的文件资料不足,无法支持索赔的费用,据此拒绝理赔,导致船舶所有人的损失。因此,商务人员在向租船人提出索赔时,可以提供一份所有的文件清单,并且注明“CHARTERERS SHALL ADVISE WHAT ELSE THEY NEED WITHIN 7 DAYS UPON RECEIPT OF THIS CLAIM, OTHERWISE IT SHALL BE DEEMED ALL DOCUMENTS HAVE BEEN PROVIDED IN FULL. ”,以此来对抗租船人的故意行为。商务人员在寄出索赔文件后,应将快递信息书面告知租船人,为将来可能产生的争议留下书面证据。并且,在收到租船人的支付信息后,要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做好跟踪,避免出现在银行流转的过程中被卡的情况。
2 重视操作岗位的作用
操作人员负责在合同订立后,根据租船人的航次指令联系船长、代理、发货人、收货人等各相关方,做好相应的装货、卸货、补给等等所有安排,直到船舶在最后一个卸港卸空所有货物,顺利完成运输运输环节。操作人员看似与应收账款关联性不大,可是在实际的业务实践中,还是有其一定作用的。租船合同的内容又大多比较宽泛,而油轮运输的实践中可能遇到的情况又多种多样。这些问题的发生,必然会导致后续相关费用的产生,这就需要操作人员在航次的执行过程中,回复租船人的要求时,也相应地提出相关费用的结算问题,作为对合同条款的补充,以便后续商务人员的理算中有依据可循 。比如:通常合同中会规定合同航速,但是实际业务中可能租船人为了对赶卸港的交货期而要求船舶所有人加速航行。船舶加速势必带来船舶油耗的增加,运营成本的增长,因此租船人员必须在回复租船人加速要求前,必须要拿到租船人“ALL SPEED-UP COST TO BE FOR CHARTERERS’ ACCOUNT”的确认,等租船人书面确认后再通知船长执行租船人提速的指令。在某些拥挤的港口,由于港口和租船人的滞期费率会高于船舶所有人与租船人的滞期费率,此时租船人就会要求船舶所有人减速,或者在港外漂航暂不递交NOR。这时,就需要操作人员意识到这样的要求会损失船舶所有人的滞期费,因此需要操作人员让租船人先确认“MASTER TO TENDER NOR ON ARRIVAL TO CHARTERERS AND LAYTIME COMMENCE TO COUNT. MASTER TO TENDER NOR TO OTHER PARTIES AS PER CHARTERERS’ INSTRUCTION WITHOUT PREJUDICE TO THE FIRST ONE.”如果操作人员当时未与租船人确认此项事宜,后续根据合同条款进行滞期费 理算时,多余的等待时间就有可能无法向租船人回收。此外,比如BP公司就要求,“MASTER SHALL ISSUE A LETTER OF PROTEST IF FREE PRATIQUE HAS NOT BEEN GRANTED, ANY DELAY IN GRANT OF FREE PRATIQUE THROUGH THE FAULT OF MASTER, THE TIME SHALL NOT COUNT AS LAYTIME OR DEMURRAGE”。由于船长忘记向码头签发PROTEST而导致时间损失由船舶所有人承担的情况经常会发生,操作人员在航次执行过程中,应该事先要提醒船长,如果船长抵港时忘记提交,操作人员执行仔细的话也是可以及时发现问题的,立即可提醒船长在离港前补交PROTEST,就不会影响后续理算了。同时,操作人员对于租船人额外的一些要求,必须要及时通知到商务人员,以免其在航次理算中有所遗漏,导致该笔费用无法收回。 3 从源头抓起
合同条款是费用理算的根本依据,因此租船岗位可以说是航次执行的源头,如果条款从根本上订立了明确的内容,费用的理算内容、方法以及结算方式和时效等,这对后续商务人员的追索是非常有帮助的。在合同商谈阶段,租船人员可以直接订立条款明确费用由租家直接支付。比如:印度港口的外贸出口货物,港口当局都会征收运费税,这部分费用与船舶所有人无关,与租船人的贸易相关,但是又往往被包含在港口使费中一起向船舶所有人收取。租船人可以在合同中订立条款“FREIGHT TAX IS ON CHARTERERS’ ACCOUNT AND TO BE SETTLED BY THEM DIRECTLY”,這样就避免了船舶所有人先行垫付的麻烦。在航次租船过程中,很多费用的发生是可以根据以往的记录进行预估的,租船人员可以在洽谈运费的过程中就考虑在内,把可能产生的费用加到运费中去,减少后续索赔和催收的麻烦。比如:把船舶去往中东的往返战争险费用、在港口的额外港口使费等都计算在运费内。又如:在成品油航次运输中,租船人经常会要求挂靠额外的港口进行装卸货作业,这部分费用虽然可以有INTERIM条款支持,能明确费用的计算方法,租船人也大都不会有异议,但是等到商务人员收到所有的发票和账单也至少要两到三个月的时间,租船人员可以在合同签订后、航次计划的执行过程中,再与租船人签订合同ADDENDUM,将预估的费用打包加入到运费中,这样部分费用在航次结束的几天内就能回收。在期租合同的洽谈时,租船人员也可以与对方订立有关租船人延迟支付费用的条款,比如租船人不及时支付运费和各相关费用等,船舶所有人有权停租并撤回船舶等救济措施,来保障船舶所有人的经济利益。
此外,租船人员也需要对租船人各项索赔的回复和催收情况保持关注,做分类评估,对于账款给付迅速的,在洽谈运费时可以给予一定的倾斜和优惠,对于给付时间长或者有故意或恶意行为的租船人要区分对待,必要时及时通知法律部门发出律师函予以追索。
4 密切跟踪及时沟通
财务人员在收到租船人方的付款通知后,要及时与银行沟通,确认账款的到账情况。由于对方的付款很多通过其付款行,再转中间行,再转船舶所有人的间行,再转到船舶所有人的最终收款行,历经各家银行,尤其当下各家对美国制裁问题都非常谨慎,所以从付款到收款的流转时间相当长,这就需要财务人员与银行密切对接,跟踪账款的给付进度,如当中某个银行需要额外 资料也要及时提供,比如香港的某银行就需要船舶所有人提供航次合同范本等信息。财务人员能发现账款卡在哪个环节,及时提供文件或担保,就能有效加快账款到账的时间。此外,针对不同银行的审核和流转效率,财务人员可以向租船人员提出建议,在签订合同时改为流转时间较短的银行作为收款银行。
5 适时介入保障权益
现在越来越多的公司都已经意识到法务工作的重要性,不但设立了专岗专人来审核每一个航次合同,还给与了法务人员一票否决权。业务人员在与租船人洽谈合同时,对于条款规定模棱两可、责权划分不明确的条款,要积极与法务人员沟通并听取其法务意见,从源头对风险进行把控和防范。在航次的执行过程中,如:产生突发情况,操作人员应立即请法务人员介入指导,并指示船长及相关人员切实做好记录,妥善保存证据,以应对后续可能产生的法律纠纷。航次执行完成后,如果某些租船人长久无法解决船舶所有人的索赔和账款支付,法务人员也应该根据租船人的情况适时介入,以免对方资金链断裂或者破产之后,船舶所有人的账款再想追回就更加困难。法务人员可以针对一般租船人在短时间内无法解决的账款先发送公司层面的法务追讨函,要求租船人限时答复;如果在规定时间内,租船人仍然没有任何回复,法务人员可以请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出具律师函;如果对方仍然不给予任何回应,法务人员应及时搜集整理相关证据,根据合同管辖权条款提起仲裁或者诉诸法院。法务人员充分参与到整个合同从订立到履行完成的全部环节。使得船舶所有人的利益得到了有效保障,风险得到了防控。
综上所述,对于油轮外贸运输合同的双方而言,只有租船人完成了最后的支付环节,整个合同才算履行完成,双方的责任义务终止。所以,船舶所有人仍然需要从内部着手,需要商务、操作、租船、财务和法务等各个环节各个岗位人员都从细节入手,相互沟通、紧密合作。这样,即使身处被动的市场地位,船舶所有人仍能有效地提高账款的回收效率,加快收入的取得,减少企业的资金周转压力,切实提高合同的履约率,为企业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
作者简介:
徐丽雯,(E-mail)xlwsquirrel@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