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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生产对象是不动产,且以规模开发为主,开发形式为一次规划分批竣工,其特点是项目建设周期长,需要跨年甚至几年组织生产。这样在客观上就决定了其生产中各种成本及费用必然存在时限先后的不平衡性,最明显的是公共设施配套费用的支出,由于建设周期及开发进度安排在房屋建成后,公共配套设施不能同时竣工,导致七发产品应负担的配套设施建设费用难以进行合理的摊销,为避免在经营过程中大起大落,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大部分企业采用预算成本或计划成本,以预提方式将配套设施费用计入开发产品成本,待配套设施项目竣工决算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