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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为满足社会职业需求,国家大力提倡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各地高校也着力于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实践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比例和作用。通过建立校(学校)院(法院、检察院)所(律所)合作平台,依托社会资源,共同培养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是确保法学教育实用性的重要途径。在人才培养思路上,应当以职业技能训练为导向,采取多种形式全方位培养学生实践能力。采用校内改革人才培养方案,校外开展多种形式职业技能活动的方法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
关键词:应用型法律人才;职业技能;实践能力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18-0178-02
与西方国家将法学定位于精英教育不同的是,我国法学教育几乎深入到每一所高等院校,泯然于大众教育之中。近几年来,全国法学专业因“就业难”已被亮了黄牌警告,毕业生数量和学历结构超出社会需求,每年均有大量毕业生面临“毕业即失业”的困境。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精英化的培养走入重理论的误区,教学内容基本没有贯穿法律职业的要求,从而导致培养的法学人才难以满足社会职业需求。
一、法学实践教育的现状与问题
传统法学教育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第一,重视传统理论知识传授,欠缺应用实践能力培训,较少针对学生的职业生涯发展以及个体需求的差异进行专门指导和训练。第二,教学脱离实践,忽视对学生创造性思维的培养。教学严重脱离了实践,导致学生在思维能力、知识结构和操作能力方面存在严重的缺陷,一旦学生接触到实务,便束手无策。第三,实践教学流于形式,缺乏实践教学平台。学生不能切实参加实践训练,仍然以课堂为主的实践模式完全无法满足对应用型人才的培养需求,而毕业实习时实践教育为时已晚。
近年来,法学教育应当注重实践性的呼声越来越高,各地高校也产生出了一些值得借鉴的做法:一是重视学生处理法律事务的实践能力,以开展“法律诊所”、模拟庭审活动为主要方法;二是注重案例研讨,教学方法上注重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作用。开设专门案例研讨课程,主要由学生完成研讨,教师由授课改为点评,促进学生主动获取知识的能力;三是在学期中设置专门时间,安排学生在各种类型的法律实践部门短暂见习,便于学生了解各类就业单位的工作流程和工作需求;四是以司法考试需求为导向,开展针对司法考试的专门训练,培养初步具备法律应用知识的人才。
笔者认为在吸收其他高校有益经验之余,更需要重新建立有效的应用型人才培养平台,以职业技能训练为导向,将实践教学从传统的课堂“拉出去”,依托丰富的社会资源,共同完成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这就需要从人才培养平台、培养思路和培养方法上完成革新。
二、建立校院所合作平台培养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
本科院校法学人才培养目标主要有研究型、研究应用并重型、应用型三种模式,一般性院校应当将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界定为符合社会现实需求的应用型法律人才[1]。
近些年来,从国家法治建设的需要出发,有关部门已经明确提出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是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重点。2011年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高校探索“‘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加强高校与实务部门的合作,共同制定培养目标,共同设计课程体系,共同开发优质教材,共同组织教学团队,共同建设实践基地,探索形成常态化、规范化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建立人民法院与法学院校的双向交流机制指导意见》,规定了六种具体的交流方式:加强人员相互交流、互派人员讲学授课、建立教育培养基地、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共同开展专题调研、联合开展在职教育。全国各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或确定为法官培训现场教学基地的人民法院将向法学院校开放。目前,全国所有一百家司法公开示范法院都将允许法科学生自由申请实习[2]。可见,在我国法学教育的顶层设计上已经明确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导向,并在有关实践部门提供相应的平台,希望教学机构和实务部门紧密合作,共同完成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
因此,在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过程中,不仅需要重视自身的教学导向和培养计划革新,更应重视引入外部资源,依托社会实践机构,即建立校(学校)院(法院、检察院)所(律所)合作共同培养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的平台。为此目标,应当积极同法院、检察院、律所合作,改革并落实教学实践计划,引入兼职教师,将法官、检察官、律师请入教育第一线,使法律实务工作者成为学生的“校外导师”,真正达到培养符合社会需求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之目标。
三、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实施思路
(一)以职业技能训练为导向
从法学的就业途径来看,进入公务员系统仅仅是少数,大部分毕业生将从事律师、企业法务等工作,因而需要更多的律师执业技巧,因而在职业技能训练工作中,律师应当成为重要的实践教学主体。律师不仅有丰富的法律实务技能,而且能够通过大量的实际案例经验,全面把握分析一个案件,为学生正确辨别、认定、把握实际生活中的案件和适用法律提供极具价值的应用指导。同时,律师在办理法律事务中综合运用其他各方面的知识和经验解决问题的能力,也能为法学专业学生开阔视野和思路、全面发展提供帮助[3]。职业技能训练为导向的实践教学应当注重传授学生从接案、会见、调查、庭审到结案的一系列实务经验,确保毕业生具有初步独立办案的能力。
(二)采取多种形式全方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除了律师实务训练外,还应采用各种实践活动促进学生职业技能的发展。通过庭审观摩、模拟庭审训练、撰写庭审旁听报告、开展法律宣传及咨询服务等多种形式,全面开展法律实践能力培养。同时,更为有效的措施是在一些重要的主干课程设置实践课时,由法律实务工作者完成实践教学,确保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全面提升学生整体素质。做到重视知识和能力相结合,课堂内外相结合,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相结合。
(三)构建合作平台调动校内外教学资源
在校内以实务疑难案例分析和司法实证研究为切入点,注重教学的针对性和教学素材的丰富化。通过开展疑难案例分析,促使教师明确教学重点和实务需求。通过校外实务合作单位,为教学机构提供典型案例、裁判文书、司法解释、指导性文件等重要教学素材。尤其是将观摩庭审与模拟庭审相结合,法官、律师点评和教师讲授相结合,法律实务讲座和法律援助活动相结合,充分调动校内外资源,达到校院所合作培养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的目的。
四、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实施办法
(一)校内改革人才培养方案
围绕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加强与法院、律所等实务部门的全面合作,多方面、多角度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1.改革课程设置。在《刑法》、《民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实践能力需求较高的课程共安排实践课时,自一年级起就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采用庭审观摩、律师技能培训、模拟庭审训练、参与实务调研,撰写庭审旁听报告等形式在一至三年级全面展开法律实务能力培养活动。
2.扩充师资队伍。应当适当鼓励教学一线教师在工作之余适度参与法律实务,在拓展教学视野之余,在授课中注意理论联系实际。同时聘请法官、检察官、律师担任兼职教师,参与实践课的教学。
3.邀请实务专家开设讲座。开设专业讲坛,邀请审判业务专家、资深律师来院为学生讲授法律适用规则和实践操作方法,以案件入手,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4.开展模拟庭审活动。开展以学生为主体,老师为主导模式的模拟庭审活动。通过建立小组团队,自主分工、各司其职,重点不局限于在法庭的辩论上,更注重法院解决案件的大多数环节,促使学生熟悉庭审进程。庭审结束后,由任课教师、律师或法官点评,针对庭审出现的法律及程序问题进行指导和讲解,帮助学生理论联系实践。
(二)校外开展多种形式职业技能训练活动
拓展广大实务部门为现场教学基地,不仅接受学生实习及见习,更通过开展观摩庭审、实施律师技能训练、提供教学资源、指导学生实践等多种形式协助法学院校开展实践教学。
1.开展庭观摩庭审活动。可采用两种形式:一是以班级为单位,利用法院审判公开日,组织庭审观摩,对审判工作进行一般性了解;二是在实践课程中选取典型案例,通过庭审观摩掌握法律适用方法,并请法官予以讲解。
2.注重律师职业技能训练。利用学生见习和实践课机会,实际进入律师事务所参与办案,了解在律师实务中如何会见当事人,如何到公安局、检察院、工商局、银行等机构部门调查取证。
3.提供真实教学资源。通过单位协作,实务部门为教学部门提供司法著作、典型案例、裁判文书、司法解释、指导性文件等教学资源,不仅为教学开展司法实证研究提供条件,更促使学生了解司法实践规则。
4.指导学生模拟庭审、法律援助和暑期社会实践。法律实务工作者指导学生参与实际法律诉讼流程,为学生解答法律援助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在学生的暑期社会实践活动中担任指导教师,通过法制宣传、送法下乡等活动全面地提升学生专业素质。
不可否认的是法学就业激烈竞争的形势仍然会持续很长时间,只有开拓思路,合理利用各种资源,突出职业技能训练,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才能在殘酷的就职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
参考文献:
[1]吴岚,谢育敏.一般院校法学专业定位及教学方法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J].赣南师范学院学报,2005(2).
[2]袁定波,郭文青.最高法详解法院与法学院校双向交流意见出台缘由[EB/OL].法制网.[2012-8-13].[2014-3-10].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_article/content/2012-08/13/content_
3765384.htm?node=6148
[3]雷鑫,谢国保,谢利平.律师实务视野中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主体[J].中国成人教育,2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