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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新疆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于2017年4月1日起实施。《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是新疆首部去极端化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也是依法治疆、建设法治新疆的一项重要立法。《条例》将去极端化工作纳入法治化、规范化和日常化管理轨道,为深入推进去极端化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