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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法学院赵振民在《论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解释》一文中指出:我国专利的授权、确权程序和侵权诉讼程序中,对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存在两种不同的解释方法。一方面,我国专利法对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解释并未做任何规定,另一方面,我国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的解释方法有失偏颇.和司法实践中的做法相冲突。这导致了我国专利实务和司法实践中的混乱.使得权利人和社会公众感到困惑而无所适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