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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保护好历史文物古迹,建立一个丰富而完整的文物保护体系,发挥社会保护文物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文物保护.成都市在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基础上,又提出了文物建筑的保护,体现在<成都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里,"文物建筑",是指尚未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并公布的各类具有历史、科学价值的建筑、构筑物.并强调了对文物建筑的依法保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