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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适用制度涉及条约在国内法的效力、可直接适用性以及法律位阶等三个层面的问题。如果在宪法中作出全面规定,则可能造成制度僵化;如果规定有所遗漏,则可能导致法律上的不确定。美国关于条约适用的司法经验表明,应给条约适用制度留下司法创新的空间。在中国,宪法可规定条约具有国内法效力,以回应改革开放的外部压力,但其他的问题应留给单行法立法和司法裁量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