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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从人本主义角度出发,以新的视角对法理学中的权力概念作了新的诠释.权力是主体为满足其需要的意志及为实现其意志的能力,权力的主观性表现为它是主体为满足其需要的意志;权力是自然生成的,不需要法律的赋予,“天赋人权”之“权”是权力的权,而不应是权利的“权”;法律所赋予公民的是权利而不是权力;法(制定法)由权力与权力间的冲突关系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