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

来源 :大东方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uhuairen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随着社会的文明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对于权益的保护意识也不断加强。在一定程度上,社会的文明程度与人们的权益保护意识不断促进着民法理论的发展。传统的法学观念认为,胎儿不是单独具有权利能力的独立体,除继承的特殊情况外,不具有民事主体地位。在中国民法典制定之际,我国立法工作者应该借鉴先进观点,扭转胎儿保护的尴尬局面,建立健全胎儿权益保护机制。
  关键词:胎儿权益保护;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侵犯事实
  一、胎儿的界定
  胎儿是人类的初始状态,是每一个人必然经历的阶段。生物医学上的胎儿,是指怀孕后期女性生殖器官内怀有的有主要器官系统的胎儿,区别于受精卵和胎盘的状态。受精卵,是指孕妇怀孕两周时子宫中的孕卵;胎盘,是指受精卵逐渐形成器官的状态;而受精卵和胎盘,对于胎儿的区分还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胎儿从受精卵时期就已经存在生命迹象,可以扩大解释为受精卵和胎盘;另一种观点认为,胎儿的标准是具有主要的器官系统,把胎儿解释成受精卵和胎盘属于类推解释;另有一种观点认为,胎儿的状态包罗器官发育的胎盘期间。
  但我国并没有通过法律来界定胎儿,理论学界对于胎儿也有着不同解释。台湾著名法学家胡长清先生的观点认为,胎儿状态包括自受孕至出生的全过程,将受精卵和胎盘概括地成为胎儿。笔者认为,生物医学含义与法律含义应该有所区别,生物医学的出发点是探索生命奥秘与保证人类生命健康,而法律的出发点是维持秩序稳定与保护人类权益,两者在本质上就存在差别,从法律角度来说,虽然胎儿不是独立的生命体,但是其从具有生命现象开始就连带着许多权益,在我们宣扬人权的同时,也不应该忽视拥有生命力的胎儿。
  二、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
  2017年3月15日《民法总则》出台之前,我国《继承法》就对胎儿有特殊的法律保护。但我国《民法通则》并不承认胎儿的民事主体地位,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制度存在很大的漏洞。
  我国《民法总则》出台后,其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我国《民法总则》增加了对于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在进行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纯获利的行为时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胎儿为死体时,就自始不存在民事权利能力。从《民法总则》制定的内容,可以看出我国立法工作对固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制度已经做出重要性的突破,不但对胎儿的权益保护拥有突破性的意义,而且对于我国民法典的订立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对于胎儿民事权利能力只是对作了限制规定,胎儿权益的全面保护还需要不断地完善。
  三、胎儿权益保护的理论基础
  胎儿权益保护在我国虽然不太完善,但是在西方法治国家已经有了相当深厚的理论支持,我国的立法工作者、司法工作者以及法学学者,都应该关注这些理论基础,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为中国的胎儿保护制度的建设提供更多的实践资料和理论支持。
  (一)法益说
  法益是指法律所保护的权益,对于胎儿权益保护,法益说分为:生命法益说和先期人身利益保护说。
  1.生命法益说,认为胎儿权益不是广义上的法益,而属于生命法益,任何自然人都享有的一种的权益。生命法益是人类在法律上最初的生命体现,不仅体现了人类的自然属性,而且还现了生命的本质意义,这种权益是不受任何侵害的,需要法律来保护。
  2.先期人身利益保护说,又称人身权延伸保护说,这是我国法学学者杨立新教授的观点,认为胎儿作为生命权先期的生命利益,在胎儿出生后,使自然人拥有生命权的前提,那么胎儿也应当受到民法的保护,具有民事主体地位。
  (二)权利能力说
  权利能力,又称法律人格,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对于胎儿权益保护,权利能力说可以分为:权利能力否定说、特殊权利能力说和完全权利能力说。
  1.权利能力否定说,认为民事权利能力应当从自然人出生时开始享有,胎儿属于母体的一部分,不具有权利能力,没有民事主体资格,对于胎儿权益处于绝对不保护的立场,属于传统的理论学说。笔者认为,该观点是错误的,胎儿作为生命体应当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并且该观点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面对现代社会已经失去法律应该有的活力。
  2.特殊权利能力说,认为胎儿不是始终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是根据具体情况、具体环境以及具体需求来实现胎儿的权利能力,并以出生时存活为条件。该学说明确了胎儿的一定权益得到法律基础,并受相应的法律保护。我國《民法总则》秉承该学说的观点,制定了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3.完全权利能力说,认为胎儿完全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完整的民事主体资格,可以对胎儿进行全面的法律保护。该观点并不是将胎儿扩大解释为自然人,而是认为胎儿终会出生,与其对将来的权益进行保留,不如直接规定胎儿拥有民事权利能力。该观点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错误认为两者之间具有相同性,没有理解胎儿权益相比较之下缺少的完整性,也不可取的。
  (三)关于法益说与权利能说优劣的对照
  法益说与权利能力说相比较之下,法益说更抽象、不够严谨,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变大,并且注重事后救济,总体来说是不利于胎儿的权益保护。权利能力说,属于民事权利能力制度的发展,不仅符合我们惯用的法律思维与逻辑,而且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是可以用来作为理论支持的依据。权利能力说中的权利能力否定说和完全权利能力说,都具有不可取性,它们都或多或少存在与民法理念相悖的地方,而特殊权利能力说不仅使权利能力制度得到发展,还使胎儿的权益保护更具体化、科学化。
  四、我国胎儿权益保护的构想
  民事权利是一种广泛而又概括的概念,随着社会历史的变化而变化,胎儿权益保护要时代背景和具体国情相适应,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设置权益保护的构想:   (一)人身权利
  人身权利,是指与人身息息相关而不直接具有经济利益的权益。人身权利主要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当然胎儿的人身权利也应当受到相应的保护。关于胎儿人身权利保护的构想包括:第一,生命权。任何人都应当尊重自己和他人的生命权利,侵犯胎儿生命权的行为,包括他人和母体主观上故意或过失的行为。对于流产侵害胎儿生命权利的行为,是否属于侵权损害还存在着较大的争议,笔者认为,母体自愿流产构成侵害胎儿生命权的行为,但依据特殊权利能力说,胎儿权益保护的范畴是特殊规定的,并且胎儿还不是独立的个体,所以无法追究母亲的责任。第二,健康权。胎儿是生命的最初形态,其健康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母体对于胎儿的健康权负有责任,不仅要保证自己对胎儿健康负责,还要保护胎儿不受他人侵害。如果母体或他人任意损害胎儿的健康权利,那么是對胎儿权利的不公平对待。第三,受抚养权。胎儿的母体如果受到他人的侵害导致无法顺利生产或无法继续生存,那么母体作为直接受害者已经遭受侵害,而胎儿无法生育的事实则构成受抚养权的侵害,此时侵害行为人要对母体和胎儿共同承担责任。
  (二)财产权利
  财产权利,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虽然胎儿不是独立的个体,但是依据法律的规定可享有特定的财产性权利:第一,继承权,是根据胎儿与父母之间的身份关系从而享有的财产性权利,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十六条、《继承法》第二十八条等相关规定,承认胎儿具有继承权利。第二,胎儿面对赠与或者遗赠行为等纯获利益的行为时,胎儿的母体作为法定代理人可以替胎儿接受该行为,当然赠与、遗赠等行为属于纯获利行为不能是附条件的民事行为,但如果胎儿降生时为死体时,接受的财产应该返还赠与人。
  (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主体实施了侵权损害行为并须要负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含,违法行为、主观要件、因果关系以及损害结果。首先,存在违法的侵害行为,该行为的作用对象可以是直接作用在母体腹中的胎儿,也可以是作用在母体身上对胎儿存在间接的侵害行为,笔者认为在这里还要讨论违法行为的分类,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作为包括直接作为和间接作为,是通过作为对象是否具有直接性进行区分的,而不作为的前提是侵害主体有义务在前不去履行造成的。侵害行为的形式是多样的,但是每一个形式的行为对违法行为性质的认定不会产生影响;其次,一般侵权责任的主观要件以过错为常态,但是笔者认为胎儿权益保护应当以无过错责任为要件,是因为胎儿的侵权损害一旦造成就不能恢复,有损害就应该有赔偿责任,无过错责任作为一种严厉的归责责任,有利于加强人们的保护意识和尊重意识,能更好地保护胎儿的权益;再次,胎儿的侵权责任与一般的侵权责任关于因果关系的规定是相同的,但是司法实践中,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认定具有复杂性,判断因果关系要用时间、地点等具体情况结合医学技术综合考虑,操作难度较大;最后,侵害行为必须造成胎儿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且主要是人格权利的损害,如生命权、健康权等,对于损害结果的鉴定根据时间来分类,一种是胎儿降生就能鉴定到的损害,此种应当在胎儿出生时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还有一种是胎儿要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才能显露的损害,此种就需要关系人进行密切的观察,一经发现要立即采取措施并认定。损害责任的界定对胎儿权利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不仅能够表达整个社会的态度,而且还能严格控制侵害事实的发生。
  (四)程序法上的保护
  在胎儿的权益已经遭受到侵犯时,社会大众应该运用程序法上的规定,即私力救济、社会救济、司法救济等途径,维护权益并弥补损失,但是我国对于胎儿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还未规定,笔者认为在特殊的案件情况下,胎儿民事诉讼权力能力是限定地存在的,当然地不具民事诉讼行为能力,而母体作为法定代理人应该及时进行救济不得消极怠慢。胎儿的司法救济诉讼时效问题应当与普通救济时效相同,可以追究人身性和财产性的赔偿。我国的法律工作者应当及时根据《民法总则》的内容,尽快出台相应的诉讼法规则,做到实体法和程序法相互照应。
  五、我国胎儿权益保护规制的近况
  我国的法治社会建设正处于蓬勃发展的时期,当然还存在很多不都完善的法律制度。胎儿权益保护制度在我也才刚刚处于起步的阶段,并成为刚刚颁布的《民法总则》中不可缺少的亮点之一,为胎儿权益保护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为我国民法典的筹备提供了理论资料,同时也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增添了活力。
  随着社会法治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以及人们对权益保护的重视,胎儿权益保护制度作为我国法律的真空段,再加上这些年胎儿侵犯的案件频发,该制度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胎儿权益保护制度的空白,不但影响个人、家庭以及社会的利益,而且还对整个社会的稳定局势造成不利的影响。据此,笔者根据以下方面对胎儿权益保护规制给予建议:第一,健全胎儿权益法规的建设,使胎儿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用法律抑制侵犯行为的发生;第二,社会应当加强对胎儿权益保护的意识,通过主流媒体宣传,以及社会团体的普及,使得胎儿权益意识深入人心,每个社会成员都能自觉履行;第三,胎儿的父母应当密切关注关于胎儿权益的事项,尽力预防侵犯事件的发生,如果已经造成了损害,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避免更大损害发生。胎儿是生命的最初形态,牵动着家庭、社会以及国家的未来,胎儿权益保护不仅需要我们个人的意识,还需要整个社会自觉的保护。
  参考文献
  [1]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30.
  [2]杨立新.民法前沿(二)[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3]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四)[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4]郑玉波.民法总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04.
  [5]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作者简介:
  何蕊,(1995-),女,甘肃嘉峪关人,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法律硕士(法学)在读,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方向研究。
  张强(1995- ),男,甘肃嘉峪关人,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环境法学专业硕士生在读,主要从事环境法、法学理论研究。
  何蕊(1995—),女,汉族,河南省开封市,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作者单位:1.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2.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
其他文献
摘 要:笔者立足高中政治教学经验,以高一教学为实例,分析当前教学中在自主学习能力培养的问题,并且融入全新学习模式,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以期能够促进学生高效、自主学习。  关键词:自主学习;教学经验;高一教学;学习模式  前言  政治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的主要战地,高中政治中,培养学生自主学习,是高中政治素养教育任务之一,鉴于此,本文围绕题目展开探究,这对学生自主学习的发展大有裨益。  1 自主学
期刊
摘 要:所谓文物指的是人们在社会活动中所遗留下的有着科学价值和历史艺术的产物,其不仅是一个国家对历史的见证,同时也反映了我国历史时期的科技水平以及各种文化和各个时期的风土人情。对于文物保护的制度不仅是考古学家对历史进行研究的重要资料,并且还能随着时代发展和时间的推移,能够保存下来的物品真的是非常珍贵的,一旦造成丢失或损坏都会造成重大的损失。所以说对文物保护工作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同时我们对文物保
期刊
摘 要:辽宁何氏医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充分发挥思政课主阵地主渠道作用,在实践中不断深化思政课教学改革,并大力推进理论创新,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为培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贡献力量。  关键词:思政课;主渠道作用;高校思政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的讲话中指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关系高校培养
期刊
摘 要:在新时期,文物是我国几千年的灿烂文化的关键载体以及优秀传承,是维系中华民族情感的重要精神支撑力量,是不可再生的重要资源。因此,我们要重视文物的保护与监管,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工作。本文主要分析了文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并提出了提高文物安全监管工作的措施。  关键词:新时期;安全监管;保护工作  文物安全监管工作是文物保护工作的生命线,是衡量文物保护的硬指标。党的十九大
期刊
摘 要:基层群众文化活动是以人民群众自身活动为个体,以娱乐方式为主要内容,以满足自身精神生活需求为目的的文化。它是人们用来表达思想感情的重要手段,可以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提高人民群众的文化品位,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与文化需求,有利于建设和谐社会。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文化生活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开展基层群众文化活动要顺应时代发展变化,把活跃群众文化放在首要位置,掌握群众需求,在丰富
期刊
摘 要:基层党建创新,对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成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梳理了大兴安岭地区自改革开放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基层党建的理论和实践的相关创新成果。在此基础上,总结了大兴安岭地区基层党建四方面的创新经验,从把握时代要求、主要任务、科学方法、检验标准等角度对基层党建创新进行了理性思考。  关键词:基层党建;创新;实践  一、大兴安岭地区基层党建的创新实践  (一)创新党
期刊
摘 要:自西部大开发以来,西部地区社会经济迅速发展,随着社会不断进步、教育不断兴盛的需要,社区教育随之兴起,但一些西部欠发达城市的社区教育还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本文根据这些问题的分析,提出了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区教育功能及意义的认识、健全制度,完善社区教育保障体系、加大经费投入,提高西部欠发达地区城市社区教育师资队伍水平、动员各方面的力量投入和改革西部欠发达地区城市社区教育、丰富社区教育内容等对策
期刊
摘 要:文章对高速公路政工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高速公路政工管理缺乏统一的思想标准、宣传主动教育模式流于形式、自我教育模式在实践中效果不佳、管理模式中方式落后等问题进行了总结,并对其提出了相应的创新途径,如:加强政工队伍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落实、培养政工人员的创造与创新能力、建立健全相应的培训机制、提高政工干部队伍的素质能力、促进政工队伍管理能力的提升等。只有不断的对高速公路企业政工队伍建设进行创新,才能
期刊
摘 要:石化企业政治工作的重心工作在基层,经验和措施来源于基层实践、来源于基层单位、来源于生产一线,基层是石化企业队伍建设扎根、开花、结果的丰沃土壤,同时也是检验石化企业队伍建设成效的最终落脚点。  关键词:企业;协调;政治工作;业务工作;关系  一、“纠偏”——纠“政治工作是政工部门内部事”之偏、纠“重业务工作轻政治工作”之偏、纠“重务虚轻务实”之偏、纠“从严管理一本书、从优善待职工一句话”之偏
期刊
回顾党的历史,我们能清醒地认识到,在探索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道路上,党既有辉煌的成就,也有辛酸的坎坷。97年摸爬滚打,党展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多次处于命运的十字路口,多次面临生死存亡的考验,但是最终能够由小变大、由弱到强,正是因为共产党能够始终因时而变,勇于自我纠正错误,自我革命修复,从而在一次次纠错中吸取经验教训,茁壮成长,带领全中国人民取得一次又一次伟大胜利。  在国民大革命时期,面对着国民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