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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比例原则作为公法中的"帝王条款"体现着法治国意义下正义、平等、人权保护的高贵理念,在控制行政裁量权、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具有其它原则无法比拟的优越性。
关键词:比例原则;平衡原则;最小侵害
一、比例原则在我国确立的必要性
(一)引入比例原则有助于树立有限政府观念,促进我国宪政建设
建立有限政府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要求。现代行政应从保护公民权益这个最终目的出发,树立有限政府的观念,使行政活动实现的公共利益与所损害的私人利益间有一个恰当的比例。比例原则能妥善处理公益与私益之间的紧张关系,在公益与私益的取舍过程中提供实用的公正标准,从而促进宪政目标的最终实现。
(二)引入比例原则有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首先,有助于促进行政管理观念的转变。比例原则所包含的必要性和适度性原则体现了对人权精神的保护,强调公民权对行政权的制约;而适当性原则则要求行政主体采取有效手段达到行政目的,注重行政目的的实现。这是现代法治社会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所提出的更高要求,其必然促进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转变管理观念,在行使行政权时兼顾二者之间的平衡,真正实现行政法治的要求。其次,它适应了节约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益的要求。
(三)引入比例原则有助于更好地保障人权
合理性原则在制度设计上是用来控制行政主体自由裁量权的,但其在实际运用上却更多地是从行政主体的角度去考虑,而忽视了行政相对人和第三人的利益,没有在如何达成公共利益与公民利益二者的平衡方面予以关注。而比例原则却是从衡量公益与私益的过程中追求比例的最大化而考虑的,不仅追求公共利益,而且要对公民权利予以更多的关爱与保护。
二、比例原则在我国的发展
鉴于在我国的比例原则的概念不清晰,理论缺乏、操作性弱等问题。我国的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要发展,就要在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诉讼中贯穿这一原则。
(一)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者依法制定相关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时,比例原则则可以有效地促进立法者可以在既能使行政目的得以实现,又能使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在最小的损害的情况下作衡量,做出“两全其美”的选择。 这也是在行政中,对于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中的衡量。比例原则的运用就很好地实现这一目的。在行政立法当中就要贯穿这一原则,并借鉴一些有益的经验,在我国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将比例原则更加具体的加以定义、解释,使我国的比例原则在立法中得以完善,也使比例原则在现实中可以更好的得以操作。
(二)行政执法
在行政执法的过程当中,行政执法人员具有很大自由裁量的权利和空间。出现了自由裁量,就很容易出现权利的滥用,也这就很容易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多变和立法者高度概括的法律,这就使相关的行政法律不能把包罗万象的社会生活都加以规范化。这就需要立法者在做出行政决策中充分的考虑公民的合法权益,将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的程度降到最小。在既能实现行政目的又能在维护公民权益之中找到最佳的结合点,而比例原则就为此提供了行为标准。
(三)行政诉讼
比例原则不仅要在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当中,也要适用于行政诉讼。这样才能全面的适用比例原则,而不至于被偏废。有了行政诉讼的保障,就可以是比例原则不在于是“纸上的理论”,而真正有了实施的保障,从而使比例原则走向“实然”的状态。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选择执法的方式、方法和范围、幅度时,必须注意合理的分寸和尺度。因此行政诉讼中适用比例原则可以有效遏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提高行政质量来保障人权。
三、比例原则引入我国的方式与途径
(一)比例原则引入我国的方式
对比例原则引入我国方式的多种观点来看,一般可以分为宪法层次上的引入和行政法层次上的引入。
就宪法层次而言,我国宪法学一直受到缺乏本土资源和文化背景的限制,发展速度比较缓慢,公民权的法律保护也总是停留在口号性的宪法条文中。理论的缺失与滞后是造成在实践中对公民权保护落后的根本原因,因此如果能借鉴比例原则在德国宪法领域所发挥的对基本权利保护的作用以及对限制基本权利的理论,将比例原则作为宪法领域的一个基本原则引入,那么势必会对我国宪法理论的研究与实践带来重大影响。
就行政法层次而言,比例原则的引入方式大致为两类,第一类是保持我国现有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对合理性原则进行改造,将比例原则纳入合理性原则的范畴内,成为合理性原则的子项。第二类就是打破现有的二元结构,将比例原则作为一个独立性的行政法基本原则引入,使其与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我认为,第二类方式比较合理,比例原则可以作为行政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引入。首先,合理性原则的内涵模糊不清,在实践中缺乏独立性和可操作性,若要将比例原则作为合理性原则的子原则引入既无法弥补合理性的内在结构缺失,也使得比例原则的功能发挥受到限制。其次,比例原则具有成熟的精神内涵,清晰地逻辑结构,具备了成为独立法律原则的基础。
(二)比例原則引入我国的途径
与引入方式相类似,比例原则的引入我国的途径,目前主要有两类观点,一种是依靠立法途径确立比例原则,将比例原则体现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中,第二种途径,是希望通过司法途径确立比例原则,也就是在司法实践中间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对符合比例精神的法律条文进行司法解释或对有关案件做出批复时以此逐渐引入比例原则,条件成熟后上升为立法规定。在目前没有明确关于比例原则的法律条文的情况下,采用司法解释的方式引入比例原则也不失为一个有效途径。在我国,没有判例法制度,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或多或少的对立法的发展和审判实践都有着指导性的作用,我们可以将用司法解释引入比例原则的方式作为第一种方式的先行兵,一方面能填补目前法律依据的空白,缓燃眉之急,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法条的解释也为审判活动指明方向,案例的积累为日后的立法工作奠定了实践基础。
实际上,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还出现了另一种途径,那就是以案例的判决的形式引入比例原则,实现个案正义。
我认为,上面提到的三种比例原则的引入途径并不是水火不容、互无干系的,而是在同一时间、空间内能够共存的,三种方式三位一体,相互促进、相互支撑。
四、结语
从国外和我国的比例原则的起源和发展上看,比例原则的兴起是起是由于对人权的保障,对公权力的限制。这是符合世界民主化的发展的走向的。也是符合当今世界对于人权重视和我国对于公平正义的这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刻把握。因此比例原则势必会在世界上和我国得以发展和广泛的运用。我国比例原则的发展,要在在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诉讼之中全面贯穿。
参考文献:
[1]庞利会.论行政法的比例原则[D].郑州:郑州大2006:3.
[2]甘文.行政与法律的一般原理[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53
[3]罗豪才.行政法论丛[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485–486
[4]湛中乐.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及其司法适用——汇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哈尔滨市规划局案的法律分析[J].行政法学研究,2003,(1):70
[5]行政法的失衡与平衡[J].罗豪才,宋功德.中国法学.2001(02)
[6]论行政权、行政相对方权利及相互关系[J].罗豪才,崔卓兰.中国法学.1998(03)
注释:
1行政法的失衡与平衡[J].罗豪才,宋功德.中国法学.2001(02)
作者简介:
莫超(1994-),男,广西桂林人,广州大学研究生在读 ,法学专业,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
关键词:比例原则;平衡原则;最小侵害
一、比例原则在我国确立的必要性
(一)引入比例原则有助于树立有限政府观念,促进我国宪政建设
建立有限政府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要求。现代行政应从保护公民权益这个最终目的出发,树立有限政府的观念,使行政活动实现的公共利益与所损害的私人利益间有一个恰当的比例。比例原则能妥善处理公益与私益之间的紧张关系,在公益与私益的取舍过程中提供实用的公正标准,从而促进宪政目标的最终实现。
(二)引入比例原则有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首先,有助于促进行政管理观念的转变。比例原则所包含的必要性和适度性原则体现了对人权精神的保护,强调公民权对行政权的制约;而适当性原则则要求行政主体采取有效手段达到行政目的,注重行政目的的实现。这是现代法治社会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所提出的更高要求,其必然促进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转变管理观念,在行使行政权时兼顾二者之间的平衡,真正实现行政法治的要求。其次,它适应了节约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益的要求。
(三)引入比例原则有助于更好地保障人权
合理性原则在制度设计上是用来控制行政主体自由裁量权的,但其在实际运用上却更多地是从行政主体的角度去考虑,而忽视了行政相对人和第三人的利益,没有在如何达成公共利益与公民利益二者的平衡方面予以关注。而比例原则却是从衡量公益与私益的过程中追求比例的最大化而考虑的,不仅追求公共利益,而且要对公民权利予以更多的关爱与保护。
二、比例原则在我国的发展
鉴于在我国的比例原则的概念不清晰,理论缺乏、操作性弱等问题。我国的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要发展,就要在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诉讼中贯穿这一原则。
(一)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者依法制定相关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时,比例原则则可以有效地促进立法者可以在既能使行政目的得以实现,又能使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在最小的损害的情况下作衡量,做出“两全其美”的选择。 这也是在行政中,对于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中的衡量。比例原则的运用就很好地实现这一目的。在行政立法当中就要贯穿这一原则,并借鉴一些有益的经验,在我国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将比例原则更加具体的加以定义、解释,使我国的比例原则在立法中得以完善,也使比例原则在现实中可以更好的得以操作。
(二)行政执法
在行政执法的过程当中,行政执法人员具有很大自由裁量的权利和空间。出现了自由裁量,就很容易出现权利的滥用,也这就很容易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多变和立法者高度概括的法律,这就使相关的行政法律不能把包罗万象的社会生活都加以规范化。这就需要立法者在做出行政决策中充分的考虑公民的合法权益,将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的程度降到最小。在既能实现行政目的又能在维护公民权益之中找到最佳的结合点,而比例原则就为此提供了行为标准。
(三)行政诉讼
比例原则不仅要在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当中,也要适用于行政诉讼。这样才能全面的适用比例原则,而不至于被偏废。有了行政诉讼的保障,就可以是比例原则不在于是“纸上的理论”,而真正有了实施的保障,从而使比例原则走向“实然”的状态。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选择执法的方式、方法和范围、幅度时,必须注意合理的分寸和尺度。因此行政诉讼中适用比例原则可以有效遏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提高行政质量来保障人权。
三、比例原则引入我国的方式与途径
(一)比例原则引入我国的方式
对比例原则引入我国方式的多种观点来看,一般可以分为宪法层次上的引入和行政法层次上的引入。
就宪法层次而言,我国宪法学一直受到缺乏本土资源和文化背景的限制,发展速度比较缓慢,公民权的法律保护也总是停留在口号性的宪法条文中。理论的缺失与滞后是造成在实践中对公民权保护落后的根本原因,因此如果能借鉴比例原则在德国宪法领域所发挥的对基本权利保护的作用以及对限制基本权利的理论,将比例原则作为宪法领域的一个基本原则引入,那么势必会对我国宪法理论的研究与实践带来重大影响。
就行政法层次而言,比例原则的引入方式大致为两类,第一类是保持我国现有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对合理性原则进行改造,将比例原则纳入合理性原则的范畴内,成为合理性原则的子项。第二类就是打破现有的二元结构,将比例原则作为一个独立性的行政法基本原则引入,使其与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我认为,第二类方式比较合理,比例原则可以作为行政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引入。首先,合理性原则的内涵模糊不清,在实践中缺乏独立性和可操作性,若要将比例原则作为合理性原则的子原则引入既无法弥补合理性的内在结构缺失,也使得比例原则的功能发挥受到限制。其次,比例原则具有成熟的精神内涵,清晰地逻辑结构,具备了成为独立法律原则的基础。
(二)比例原則引入我国的途径
与引入方式相类似,比例原则的引入我国的途径,目前主要有两类观点,一种是依靠立法途径确立比例原则,将比例原则体现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中,第二种途径,是希望通过司法途径确立比例原则,也就是在司法实践中间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对符合比例精神的法律条文进行司法解释或对有关案件做出批复时以此逐渐引入比例原则,条件成熟后上升为立法规定。在目前没有明确关于比例原则的法律条文的情况下,采用司法解释的方式引入比例原则也不失为一个有效途径。在我国,没有判例法制度,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或多或少的对立法的发展和审判实践都有着指导性的作用,我们可以将用司法解释引入比例原则的方式作为第一种方式的先行兵,一方面能填补目前法律依据的空白,缓燃眉之急,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法条的解释也为审判活动指明方向,案例的积累为日后的立法工作奠定了实践基础。
实际上,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还出现了另一种途径,那就是以案例的判决的形式引入比例原则,实现个案正义。
我认为,上面提到的三种比例原则的引入途径并不是水火不容、互无干系的,而是在同一时间、空间内能够共存的,三种方式三位一体,相互促进、相互支撑。
四、结语
从国外和我国的比例原则的起源和发展上看,比例原则的兴起是起是由于对人权的保障,对公权力的限制。这是符合世界民主化的发展的走向的。也是符合当今世界对于人权重视和我国对于公平正义的这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刻把握。因此比例原则势必会在世界上和我国得以发展和广泛的运用。我国比例原则的发展,要在在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诉讼之中全面贯穿。
参考文献:
[1]庞利会.论行政法的比例原则[D].郑州:郑州大2006:3.
[2]甘文.行政与法律的一般原理[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53
[3]罗豪才.行政法论丛[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485–486
[4]湛中乐.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及其司法适用——汇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哈尔滨市规划局案的法律分析[J].行政法学研究,2003,(1):70
[5]行政法的失衡与平衡[J].罗豪才,宋功德.中国法学.2001(02)
[6]论行政权、行政相对方权利及相互关系[J].罗豪才,崔卓兰.中国法学.1998(03)
注释:
1行政法的失衡与平衡[J].罗豪才,宋功德.中国法学.2001(02)
作者简介:
莫超(1994-),男,广西桂林人,广州大学研究生在读 ,法学专业,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