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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深基坑工程的安全和建设工程顺利进行,维护邻近建(构)筑物及公布市政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安全运转,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监督管理,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系指开挖深度超过6米(含6米)或设有一层地下室的建(构)筑物工程。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深基坑勘察、基坑支护、边坡支档、地下水处理设计、深基坑监测以及基坑开挖、基础施工、基坑回填等内容。 第三条 从事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监测、监理的单位,必须是具有相应岩土工程资质或取得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