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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10月1日,政务院公布实施《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这是新中国第一个学制。《决定》指出:我国原有学制有许多缺点,其中最重要的是工人与农民的干部学校、各种补习学校和训练班,在学校系统中没有应有地位;初等学校修业6年并分为初高两级的办法,使广大的劳动人民子女难于受到完全的初等教育;技术学校没有一定的制度,不能适应培养国家建设人才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