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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准入方面,《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规定,在售的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止销售,及时封存,并向管理部门报告。查明有安全隐患的农产品,由生产企业或供货商召回。不合格农产品的产地和生产者还要受到追溯处理。农产品市场的开办单位有责任检测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并进行抽检,公布检测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