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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7月2日通过了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有关条款,取消了原由安全监管部门实施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的审查,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等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了原须由取得资质的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技术服务的限制;增加了卫生部门负责对可能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