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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出租人)与李某(承租人)于2001年3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房屋租金为每月500元。李某自同年5月至10月一直拖欠房租,张某多次向李某催交租金未果。一日,张某乘李某外出,到李某住处拖走摩托车一辆。李某回来得知此事后,上门找张某理论,张某则说,你的摩托车先“留置”在这里,限一个星期内缴清租金,否则,车子恕不奉还。张某只好将李某告上法庭。
法律上的“留置”是指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财产时,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继续占有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为价款中优先受偿的一种制度。据此,我们可知,留置权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留置的财产必须是债权人依据合同合法占有的;(二)留置权所担保的只能是与占有留置物有直接联系的合同;(三)留置权必须以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债权人仍合法占有债务人财产为前提。显然,张某并非依据房屋租赁合同占有李某的摩托车,且李某的车子与租赁合同无直接的担保关系,张某无权留置该摩托车。张某拖走李某车辆的行为是非法的,其超过一周不缴清租金不返还车辆的说法也是错误的。
事实上,张某大可不必扣留李某车辆作押,只要向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诉请,即可通过合法途径追回李某所欠的租金。
法律上的“留置”是指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财产时,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继续占有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为价款中优先受偿的一种制度。据此,我们可知,留置权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留置的财产必须是债权人依据合同合法占有的;(二)留置权所担保的只能是与占有留置物有直接联系的合同;(三)留置权必须以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债权人仍合法占有债务人财产为前提。显然,张某并非依据房屋租赁合同占有李某的摩托车,且李某的车子与租赁合同无直接的担保关系,张某无权留置该摩托车。张某拖走李某车辆的行为是非法的,其超过一周不缴清租金不返还车辆的说法也是错误的。
事实上,张某大可不必扣留李某车辆作押,只要向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诉请,即可通过合法途径追回李某所欠的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