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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因为民事诉讼问题附带于刑事诉讼过程解决就忽视民事诉讼的应有本质。一味坚持“先刑后民”原则可能阻碍被害人的利益保护。检察机关作为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难以找到法理依据。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请求赔偿的时效应该从“可以行使请求权之日”起计算。被害人所获赔偿应既包括物质损失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