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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文试图论证充分条件不是“有P必有q”,必要条件也不是“无p必无q”;逻辑范畴关于条件联系的内涵必须与客观条件联系的本质特性相一致,它们必须是一对一的关系,而不能是多对一的关系;任何一种客观条件关系都可以用一种相应的复合判断形式予以有效断定,但是关于同一客观条件关系的判断却远远不止一种,它可以多达几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