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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的制定应以“遵循国际惯例、参考我国国情”为指导思想,在其总则部分应明确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基本原则、除外情况等;采购主体范围的界定必须考虑到我国机构设置复杂的现实,采购的方式、方法及程序应最大限度地吸取国际做法并克服试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确定招标投标为主要方式的同时,应严格规范这一方式,建立异议及投诉制度等,明确违反政府采购制度承担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