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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律儒家化是中国古代法律发展中的重要过程,儒家思想影响着中国法律的走向。西汉中期儒家独尊地位形成,汉朝是法律全面儒家化的开端。本文将从汉代法律儒家化的表现分析入手,谈一谈汉代法律儒家化的深远意义和影响。
关键词:汉代;法律儒家化;影响
一、汉代法律儒家化的表现
(一)法律内容儒家化
1.减轻刑罚
刑罚方面,汉朝多次减轻刑罚,变革残酷的封建五刑。汉文帝时期废除了肉刑。以徒刑代替黔刑,以笞刑代替斩左趾,以弃世代替斩右趾,汉景帝又两度减轻了笞刑,并废除了宫刑。这两次刑罚的改革,体现了汉朝刑罚制度在逐渐的由粗暴走向文明,这些都是在儒家所主张的仁政思想影响下对汉代刑罚进行的重大改革。
2.刑法原则儒家化
第一,我们都熟知的“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卑幼首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它也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孔子所主张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儒家思想成为汉代正统思想以后,“亲亲得相首匿”便成为汉律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基本原则,可见法律深受儒家思想影响。
第二,官僚贵族有罪上请原则。上请原则即某些官僚贵族犯罪后,一般司法机关不得直接逮捕审理,必须事先请示皇帝,然后根据其与皇帝关系的远近亲疏、官职高低、功劳大小决定刑罚的适用或减免。这一原则使一些犯罪者因其特殊身份而得以逃避法律的制裁。我们不难看出这其中渗透出的封建特权等级观念以及上下尊卑的等级秩序,这也正是儒家思想所倡导的“礼治”秩序模式表现。
(二)司法制度儒家化
1.春秋决狱
孔子曾编过一部书叫做《春秋》,“由于《春秋》精神符合国家认可的法律意识,体现了维护‘三纲’的要求,因而得到了皇帝的肯定和倡导,成为事实上的审判依据。于是春秋决狱之风盛嚣尘上。“春秋决狱”是董仲舒提出来的,是汉代审判案件的主要方式,主张用孔子的思想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然后定罪,即是以儒家经典中的精髓要义作为依据来处理司法问题。董仲舒强调“本其事”,特别注意动机方面,然后对动机的善恶判断标准则主要是儒家伦理思想,例如孝、信、义、忠等。这也就是把儒家思想中的“礼”渗透到了司法中。
2.秋冬行刑
秋冬行刑指的是在汉代一些重大案件的审判和执行是有严格的时间限制的,比如死刑一般都是在立秋到冬至这段时间内执行。这一套制度是和董仲舒所主张的阴阳五行学说和天人感应学说有很大关系的。董仲舒认为春夏是万物生长复苏季节,应养生养得,不该违背天时而杀生,而秋冬是万物凋零季节,此时执行死刑是符合天道的。这种刑罚执行制度的人道精神合乎《春秋》经义的基本精神,也带有董仲舒儒学神学化的意味。
二、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影响及现代意义
(一)形成古代法律礼法合一的特色
1.形成古代法律礼法合一的特色
汉武帝时期儒家思想成为封建正统思想,在汉代的法律内容如“上请原则”“三纲”等和司法制度如“春秋决狱”“秋冬行刑”等以及维护大一统的立法思想中均有体现,“汉代所开辟的引礼入法的多种渠道,为礼入于法,礼法结合创造了有利条件。魏晋至唐沿着这条路线终于完成了历史性的礼法结合……”汉代思想家贾谊说,“夫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己然之后,是故法之所用易见,而礼之所为至难知也。若夫庆赏以劝善,刑罚以惩恶”。自汉代起,我国古代形成了礼与法合一治国的特色,自此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大概沿着这个脉络不断发展的。
2.礼法合一的现代意义
汉代法律儒家化所形成的礼法合一的特色也是具有现代意义的,具体到现代主要表现为当今的依法治国和依德治国的结合,依德治国与依法治国是两种不同的治国方略,当代和谐社会发展要求依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既要发挥法治在政治文明建设中的行为规范作用,但是法律无法规制无形的思想和心灵内在,因此还要发挥德治在引领人们精神世界的作用。
(二)形成古代权力等级观念
1.形成古代权力等级观念
汉代确立了“三纲”、“上请原则”、以及“刑不上大夫”等这都是儒家思想中维护封建大一统秩序服务的。儒家倡导建立一套君臣、父子、夫妇之间的尊卑等级关系,严格维护等级秩序,统治者正是利用了法律儒家化的思想,对社会大众进行儒学洗脑进行法律禁锢,好像是获得了统治的合法依据一样。汉代法律儒家化,把儒家思想仁义礼智信等注入法律形成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但是却没有赋予民众权利,也就是只有义务而无权利可言。总之,汉代这种儒家化的法律所建立的社会等级秩序形成了中国封建社会的基本封建等级特权观念,以及社会民众的基本权利观念。
2.对现代社会公平正义观念的影响
由于汉代把儒家思想引入法律成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后,并没有赋予社会民众与权利,而实际上法律儒家只是封建统治者维护其特权阶级利益的一种方式,几千年来的这种封建统治对现代社会是有深远影响的。例如汉代确立的“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刑不上大夫”等经过几千年的沿袭对当年社会存在着深远影响。当今社会行政机关“官本位”思想,许多高层官员、地方官员贪污腐败,司法界“人情案”、“关系案”等不得不承认或多或少有几千年封建特权思想余毒的影响。传统的人治观念、义务本位观念、等级特权观念、尊卑有序观念等这些都是与当今社会所极力倡导权利平等的价值观念所背道而驰的。
(三)对现代社会以人为本治理理念的影响
儒家思想主张儒家主张“礼之用,和为贵”并提倡民本思想,孟子曰:“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还有荀子的“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民本思想,这对我国古代社会治理逐渐走向开始关注民生、关注大众具有伟大的进步意义。儒家思想作为流传于我国几千年正统思想,其所主张的伦理觀念对我国当代法治社会的构建是具有借鉴价值的,现如今所倡导的科学发展观,其核心思想就是“以人为本”,“依法治国”理念的核心要求执法为民,这也是“以人为本”理念的体现。因此当今社会无论是“科学发展观”理论的提出还是“依法治国”方略的构想都是离不开几千年来儒家思想潜移默化的影响,古人仁政思想中具有进步意义的地方不妨为现代社会构建所采用,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何乐不为。
关键词:汉代;法律儒家化;影响
一、汉代法律儒家化的表现
(一)法律内容儒家化
1.减轻刑罚
刑罚方面,汉朝多次减轻刑罚,变革残酷的封建五刑。汉文帝时期废除了肉刑。以徒刑代替黔刑,以笞刑代替斩左趾,以弃世代替斩右趾,汉景帝又两度减轻了笞刑,并废除了宫刑。这两次刑罚的改革,体现了汉朝刑罚制度在逐渐的由粗暴走向文明,这些都是在儒家所主张的仁政思想影响下对汉代刑罚进行的重大改革。
2.刑法原则儒家化
第一,我们都熟知的“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卑幼首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它也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孔子所主张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儒家思想成为汉代正统思想以后,“亲亲得相首匿”便成为汉律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基本原则,可见法律深受儒家思想影响。
第二,官僚贵族有罪上请原则。上请原则即某些官僚贵族犯罪后,一般司法机关不得直接逮捕审理,必须事先请示皇帝,然后根据其与皇帝关系的远近亲疏、官职高低、功劳大小决定刑罚的适用或减免。这一原则使一些犯罪者因其特殊身份而得以逃避法律的制裁。我们不难看出这其中渗透出的封建特权等级观念以及上下尊卑的等级秩序,这也正是儒家思想所倡导的“礼治”秩序模式表现。
(二)司法制度儒家化
1.春秋决狱
孔子曾编过一部书叫做《春秋》,“由于《春秋》精神符合国家认可的法律意识,体现了维护‘三纲’的要求,因而得到了皇帝的肯定和倡导,成为事实上的审判依据。于是春秋决狱之风盛嚣尘上。“春秋决狱”是董仲舒提出来的,是汉代审判案件的主要方式,主张用孔子的思想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然后定罪,即是以儒家经典中的精髓要义作为依据来处理司法问题。董仲舒强调“本其事”,特别注意动机方面,然后对动机的善恶判断标准则主要是儒家伦理思想,例如孝、信、义、忠等。这也就是把儒家思想中的“礼”渗透到了司法中。
2.秋冬行刑
秋冬行刑指的是在汉代一些重大案件的审判和执行是有严格的时间限制的,比如死刑一般都是在立秋到冬至这段时间内执行。这一套制度是和董仲舒所主张的阴阳五行学说和天人感应学说有很大关系的。董仲舒认为春夏是万物生长复苏季节,应养生养得,不该违背天时而杀生,而秋冬是万物凋零季节,此时执行死刑是符合天道的。这种刑罚执行制度的人道精神合乎《春秋》经义的基本精神,也带有董仲舒儒学神学化的意味。
二、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影响及现代意义
(一)形成古代法律礼法合一的特色
1.形成古代法律礼法合一的特色
汉武帝时期儒家思想成为封建正统思想,在汉代的法律内容如“上请原则”“三纲”等和司法制度如“春秋决狱”“秋冬行刑”等以及维护大一统的立法思想中均有体现,“汉代所开辟的引礼入法的多种渠道,为礼入于法,礼法结合创造了有利条件。魏晋至唐沿着这条路线终于完成了历史性的礼法结合……”汉代思想家贾谊说,“夫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己然之后,是故法之所用易见,而礼之所为至难知也。若夫庆赏以劝善,刑罚以惩恶”。自汉代起,我国古代形成了礼与法合一治国的特色,自此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大概沿着这个脉络不断发展的。
2.礼法合一的现代意义
汉代法律儒家化所形成的礼法合一的特色也是具有现代意义的,具体到现代主要表现为当今的依法治国和依德治国的结合,依德治国与依法治国是两种不同的治国方略,当代和谐社会发展要求依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既要发挥法治在政治文明建设中的行为规范作用,但是法律无法规制无形的思想和心灵内在,因此还要发挥德治在引领人们精神世界的作用。
(二)形成古代权力等级观念
1.形成古代权力等级观念
汉代确立了“三纲”、“上请原则”、以及“刑不上大夫”等这都是儒家思想中维护封建大一统秩序服务的。儒家倡导建立一套君臣、父子、夫妇之间的尊卑等级关系,严格维护等级秩序,统治者正是利用了法律儒家化的思想,对社会大众进行儒学洗脑进行法律禁锢,好像是获得了统治的合法依据一样。汉代法律儒家化,把儒家思想仁义礼智信等注入法律形成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但是却没有赋予民众权利,也就是只有义务而无权利可言。总之,汉代这种儒家化的法律所建立的社会等级秩序形成了中国封建社会的基本封建等级特权观念,以及社会民众的基本权利观念。
2.对现代社会公平正义观念的影响
由于汉代把儒家思想引入法律成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后,并没有赋予社会民众与权利,而实际上法律儒家只是封建统治者维护其特权阶级利益的一种方式,几千年来的这种封建统治对现代社会是有深远影响的。例如汉代确立的“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刑不上大夫”等经过几千年的沿袭对当年社会存在着深远影响。当今社会行政机关“官本位”思想,许多高层官员、地方官员贪污腐败,司法界“人情案”、“关系案”等不得不承认或多或少有几千年封建特权思想余毒的影响。传统的人治观念、义务本位观念、等级特权观念、尊卑有序观念等这些都是与当今社会所极力倡导权利平等的价值观念所背道而驰的。
(三)对现代社会以人为本治理理念的影响
儒家思想主张儒家主张“礼之用,和为贵”并提倡民本思想,孟子曰:“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还有荀子的“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民本思想,这对我国古代社会治理逐渐走向开始关注民生、关注大众具有伟大的进步意义。儒家思想作为流传于我国几千年正统思想,其所主张的伦理觀念对我国当代法治社会的构建是具有借鉴价值的,现如今所倡导的科学发展观,其核心思想就是“以人为本”,“依法治国”理念的核心要求执法为民,这也是“以人为本”理念的体现。因此当今社会无论是“科学发展观”理论的提出还是“依法治国”方略的构想都是离不开几千年来儒家思想潜移默化的影响,古人仁政思想中具有进步意义的地方不妨为现代社会构建所采用,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何乐不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