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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增强市场监管效能,规范市场执法行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意见》(津政发[2014]24号)、《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14]23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津政发[2015]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