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运用大数据实证研究全国2000年至2021年中国法院适用《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现状与法理逻辑。实证研究表明,近30年来涉及妇女权益保障的案件持续上升,案件主要集中在基层法院,多为民事案件,省际区域性差别较大,援引条文分布不均。援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案件主要集中在“外嫁女”物权纠纷与离婚纠纷两大领域。该法较多的宣示性及概括性条款导致了实践性弱等问题,因此,需要通过提高立法质量和加强地方立法来改善。
关键词:妇女权益保障法;司法适用;外嫁女;大数据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以妇女为主体,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基本法律,自1992年施行至今,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目前学术界对《妇女权益保障法》司法适用的实证研究依旧少见。近年来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一直呼声不断。本文试图从裁判文书的角度讨论我国各级法院援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现状,并剖析具体个案中法院和当事人援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法理逻辑,以描绘该法在司法实践中的现实图景,以期为完善《妇女權益保障法》提供建议。
一、援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司法判决整体情况
以裁判文书明确出现“妇女权益保障法”为搜索条件,利用中国法院裁判文书网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发现,从2000年5月至2021年8月,中国法院裁判文书网收录了援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案件共27661起。对这27661起判决,又能通过判决时间、区域与法院层级的基本信息描述其大致状况。
(一)时间分布
《妇女权益保障法》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法院裁判文书网显示在2000年至2009年间,适用该法案件数量一直处于个位数。而在2010年到2013年间,案件数量出现了明显的上升。2013年以后,受到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的影响,中国法院裁判文书网数据库收录的结案文书数量出现猛增,法院援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案件数量也“水涨船高”。从每年援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案件数量占所有案件数量的比例来看,2013年以后,平均每一万份案件中出现2.38-6.7起援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案件,并保持稳定趋势。
(二)区域与法院层级
就地域而言,尽管我国省市法院对《妇女权益保障法》都有过援引,不过差异较大,两极分化较为明显。其中,案件数最多的依次为广东、湖南、上海、海南、浙江、陕西,案件数最少的依次为西藏、宁夏、新疆、黑龙江、重庆、青海。既有研究表明,案件数量大致与经济发展、人口数量成正相关,经济越发达的地区,人口总量越大,女性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越强。
就法院级别来说,我国各级法院对《妇女权益保障法》都有过援引,其中,最高法院为19起,高级法院为916起,中级法院为7759起,基层法院为18949起,专门法院为18起。可以看出,基层法院表现出明显的“高发率”。实际上,这的确符合我国四级法院的审判实情,也从侧面印证了基层法院面临“案多人少”的办案压力。
二、援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案件纠纷类型分析
在27661起援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案件中,有17909起是民事案件,占比64.7%。行政诉讼案件共有6345起,刑事案件仅为5起,知识产权案件为4起,执行类案件为260起,这四类案件在27661起案件中占比分别为22.9%、0.01%、0.01%及0.09%,对比之下发现,《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刑事、知识产权和执行案件的司法实践中确实罕见。而在援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民事案件中,“外嫁女”物权纠纷以及离婚诉讼确实占大部分比重。
(一)“外嫁女”物权纠纷
27661起案件中,“外嫁女”物权纠纷最多。“外嫁女”是指与本村之外的人结婚,但其户口未迁出本村的成年女性,“外嫁女”物权纠纷则为“外嫁女”群体围绕“身份-权利-待遇”与村集体组织及其成员之间的利益矛盾,是在农村集体产权的框架下,相关利益主体对村庄成员权及其相应的利益分配权的冲突。
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一种冲突类型是“外嫁女”是否属于土地补偿费分配权主体的认定。对案件进行分析,司法实践基本上形成了以下的判决类型:1.户籍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外嫁女”有权参与分配该户土地补偿费。户籍是其资格的表现形式,是否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与否的主要标准。因此即使是“外嫁女”,只要其户籍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就当然地平等享有分配份额,其子女的合法权益也应得到保障。2.在新居住地尚未取得土地承包权的“外嫁女”可获得原村的征地补偿款。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外嫁女的户口已经迁出,但是在新的居住地没有取得土地承包权,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外嫁女”也有权利参加原村的征地补偿款的分配。3.“外嫁女”未迁移户口的即视为与其他村民地位相等,村民小组不得以村委会制定的分配方案主张不分配其相应土地补偿费。4.“再外嫁女”并不必然丧失土地补偿费请求权。只要户籍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未随当事人改嫁而转出的,其仍具有土地补偿费分配资格。
(二)离婚诉讼
援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民事案件中,关键字为“离婚”的共有9379起。数据显示,近八成的夫妻因感情不和向法院申请解除婚姻关系,感情不和的原因主要包括夫妻经济地位变化、家庭责任的承担、夫妻忠诚等方面。离婚诉讼案件中,女性原告占大多数,女性起诉离婚的人数明显多于男性,并且人数逐年增多。这一现象有多种原因:其一,妇女的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已明确受法律保护;其二,女性地位、自身权利意识的提高和思想上的解放,她们在经济上与人格上渐趋独立。
离婚时,妇女提出的诉讼请求涵盖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子女抚养、共同债务承担、过错损害赔偿等方面内容。数据显示,在夫妻财产的分割上,男方比女方更有优势。在子女直接抚养人的确定上,男方比女方也有较为明显的优势。法院确定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责任时,对经济能力弱势的一方有所倾斜,男方与女方相比,男方承担了较多的共同债务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