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法》实施后对医疗纠纷处理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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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社会人民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纠纷的问题也越来越凸显。本文首先对《人民调解法》进行论述,在确定医疗纠纷法律性质的基础上,对目前纠纷解决的方式及其局限性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最后从三个方面就《人民调解法》对处理医疗纠纷的影响进行总结。
  关键词:《人民调解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
  一、《人民调节法》概述
  2010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的公布施行,对于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现代人民调解制度是在继承我国民间调解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萌芽于上世纪20年代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新中国成立后得到了长足发展。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民间纠纷也出现了新的特点,表现在:(1)人民调解工作的范围逐渐从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矛盾纠纷,向土地承包、拆迁安置、环境保护、医患纠纷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领域扩展。(2)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的结合也越来越紧密。(3)人民调解的原有制度在组织规范、程序规范和协议效力等方面都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
  二、医疗纠纷
  1.医疗纠纷的概念
  医疗纠纷是当事人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因对有关服务内容产生分歧而形成的一类纠纷。范愉教授认为,医疗纠纷是指病员及其家属与医疗单位双方对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后果及其产生的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向司法机关或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控告所引起的纠纷。本文认为,医疗纠纷是指在医疗活动中,接受医疗卫生保健服务的一方与服务提供方就医疗活动而发生的矛盾和分歧。这一定义,包含了医疗纠纷争议的主体、产生的原因,界定了医疗纠纷的范围,具有合理性。
  2.医疗纠纷的法律性质
  正确界定医疗纠纷的法律性质是解决医疗纠纷的前提。然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医疗纠纷的法律性质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我国学者们对医疗纠纷的法律性质也未形成一致意见,现有观点可以概括为两种:行政法律关系说和民事法律关系说。
  行政法律关系说认为,从本质上讲,医疗卫生事业是一项公益性福利事业。同时,我国医疗机构的职权、职责等问题均由卫生行政法规进行规定,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的过程中,与医疗机构形成特殊的行政合同。民事法律关系说认为,医疗纠纷从本质上来看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特点。第一,主体的平等性;第二,双方基于意思自治形成医疗关系,患方有选择医疗机构、医疗措施、诊疗方案等的权利,医院也有接受或者不接受患者的自;第三,等价有偿。本文认为,医疗纠纷应界定为民事法律关系。
  三、常见几种医疗纠纷解决方式及其局限性
  1.和解
  和解是医患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通过平等协商达成协议,自行解决医疗纠纷的一种方式。从现实情况看,和解是解决医疗纠纷的主要形式。但是,和解的局限性十分明显,主要表现为:首先,和解应该以双方当事人实力均衡为基础,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结果的公平和正义。其次,法律并没有赋予和解协议相应的强制力,实践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又反悔的现象经常发生,和解的成果难以保证。最后,和解的顺利进行需要双方的理性思考和行为。
  2.诉讼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诉讼原本也应该成为解决医疗纠纷的终极之道。但是,实践中诉讼并没有成为解决医疗纠纷的最佳方式,医疗纠纷诉讼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医疗服务活动的专业性致使审判中具体事實认定困难;其次,随着我国医疗纠纷数量的不断攀升,人民法院承担着越来越大的解纷压力,由此也导致了其解纷效果不理想。
  3.调解
  (1)行政调解。医疗纠纷行政调解是指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主持下,采取调解方式解决医疗纠纷。发生医疗纠纷后,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解。虽然卫生行政部门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权威性,但是卫生行政部门的中立性和公正性却受到患者的普遍质疑。
  (2)司法调解。司法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争议当事人就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协商,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化解纠纷的活动。作为一种诉讼活动,法院调解医疗纠纷的过程中也遇到了诉讼面临的难题,即调解工作人员缺乏专业的医学知识,难以准确、高效的进行调解,且费用较高。
  四、《人民调解法》对处理医疗纠纷的影响
  1.《人民调解法》能够保持人民调解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我国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解纷机构,它既不隶属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又独立于医疗机构,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参与医疗纠纷的处理,能够在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构建一个平等协商的平台,赢得了医患双方的信任与支持。此外,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一个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良好的社会基础。
  2.《人民调解法》规定调解协议具有一定的法律确定力
  《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对于经过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1日颁布《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实施规则,对《人民调解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补充。通过上述法律规定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不断得到完善,人民调解协议的可操作性也不断得到提高,为人民调解协议的落实提供了法律保障。
  《人民调解法》不仅弥补了和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以及诉讼方式在处理医疗纠纷问题上的不足之处,同时满足了解决医疗纠纷的实际需要,是有效解决医疗纠纷的理想方式。目前,我国许多地方已经开始运用人民调解处理医疗纠纷,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参考文献:
  [1]漆晓昱.医患纠纷之应对策略研究[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05).
  [2]刘伟宁.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的模式分析及构建[J].中国卫生法制,2011(03).
  作者简介:
  郭星宇(1988~),性别:女,籍贯: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族:汉,学历:本科,研究方向:医患纠纷相关法律法规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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