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而上学》中的定义上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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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本文通过分析《形而上学》第七卷第一章中亚里士多德多关于实体在定义上先于非实体范畴的描述出发,试着依据相关文本考察其准确含义,并指出围绕着这个问题的一些困难,尝试给出回答。
  关键词:形而上学;实体;定义;在先
  在《形而上学》18b31.28a32.49b11等处亚里士多德分别论说了普遍、偶性、实体和现实在定义上上分别先于特殊、整体、其它范畴和潜能,虽然在这些以及其它相关地方亚氏都给出了他自己的解释,但正如我们将要看到的,他的解释并非已经被我们清楚了解,相反,正是由于他的解释在某些方面看来有些“矛盾”,并且理解定义上在先又并非不重要,因此本文就试着澄清与它相关的一系列问题。
  亚氏在《形而上学》中的多处提到某物在定义上先于另一物,比较一下他的相关说法,其原则大概可以归纳为:A在定义上先于B,如果A的定义包含在B的定义中。虽然我们能给出这个公式,但它并不是如它看上去的那样简单明了。特别引起我们的注意的是,当亚氏提到某物在定义上先于另一物时,他总是连带地提出一个“警告”:说A在定义上先于B,并不意味着A是可分离的,比如在18b37,当他解释了为什么“文雅”先于“文雅的人”之后,马上就说“没有某个文雅的人存在,文雅也不可能存在”;在77b7,亚氏强调“白色”只是在定义上而非实体上先于“白色的人”,因为它不能分离存在。在另外一些地方他甚至好像把两者“搅浑”在一起,比如38b27,他说非实体范畴不可能在定义上先于实体,原因就是它们不能分离存在,他在这里好像用“可分离性”代替了我们所总结出来的那个原则,也就是说好像某物必须是可分离的才能在定义上先于另一物。他的这种表达让我们迷惑,因为正如前面所举到的例子中所看到的,“文雅”和“白色”虽然也不能分离于组合物而存在,但它们仍然在定义上先于它们所属的组合物。这个“矛盾”还牵连着其它一些问题,我们现在就转向对“矛盾”显得最突出的Z1相关部分的考察,通过分析Z1中三种在先方式的关系以及这三种方式与“指向中心”的联系来处理这个问题。
  在Z1,亚氏称实体在一切意义上,即实体在定义上、认识上和时间上都先于其它范畴。对于定义上在先,亚氏的说明是,“在定义上它是在先的,因为实体的定义必然寓于每一个的定义之中”,这句话虽然明了,但对它的理解却引起了重重困难。亚氏给出的解释虽然符合我们所归纳的原则,但问题是,在哪种意义上或方式上其它范畴的定义包含实体的定义?人们一般认为亚氏关于定义的形式的标准看法是种加属差,在这种定义方法中,实体和其它范畴各有同范畴内的本质定义,并且显然在非实体范畴的定义中并不包含实体的定义。答案也许是亚氏在30b13所提到的一种说法,即“白的定义和实体的定义是不同方式的定义”,这也就如一些学者所建议的,我们应该试试从logos的多义性出发来解决这里遇到的问题,另外一些人则希望通过思考我们上面所提到的亚氏所给出的“警告”来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这也是自然而然的,因为这种“警告”如此明显,使得我们根本不可能忽视它。下面我们就来考察他们的解决办法。
  既然定义的标准形式是种加属差,那么显然亚氏并非是在定义就是定义的意义上使用logos的,原因正如上面所说,根据这种方法得到的非实体范畴的定义中根本不包含实体的定义。那么显然这里的logos另有其意,比如,这里的‘定义’指的是对事物的完整描述而已,因此实体之所以先于非实体范畴是因为,对后者做完整的描述需要提起它所属的那个实体,而对实体的描述则不需要提起其它范畴。但这种解释有点模糊,因为既然非实体范畴具有定义,那我们就完全可以通过其定义完整的认识它,若如此,我们还有什么理由多此一举的再加上另一个事物的定义去对它进行更完整的认识?并且如果对它进行完整的认识需要提及实体,那是不是需要考虑提及实体的那个描述才是其真正的定义?再者,在什么意义上描述本是不需要其它范畴?之所以这么问是因为,用亚氏自己的话来说,事物的偶性、种、特性、定义总是范畴之一,因此对实体的完整描述也不可能离开其它范畴。对于那些不赞成在不同意义上理解logos的学者中,罗斯的解决方法是比较显明的一个。对于其论证中出现的其自身属于另一物有两个意义:A就其自身属于B,如果A被包含在B的本质和定义中,比如动物就其自身属于人,点就其自身属于线,线就其自身属于三角形;A就其自身属于B,如果A在B中并且A的定义中包含B,比如白就其自身属于面,奇、偶就其自身属于数。
  这里需要注意:对于前者,A在定义上先于B,而对于后者则B在定义上先于A。根据罗斯的论证,显然定义白不能不包含面的定义是因为白就其自身属于面,同样面就其自身属于体。但这里我们必须注意到,面属于体不符合上面所列的两类中的任何一类:首先它并不符合第一类,这一类说的是如果A定义被包含在B的定义中,A是B的本质和定义,A在定义上先于B,根据罗斯的论证,体的定义包含在面的定义中,因此体在定义上先于面,但恐怕亚氏并不会这么认为。如同点就其自身属于线,点在定义上先于线一样,面也在定义上先于体,面就其自身属于体是在第一类意义上说的,而非第二类。我们同样可以参考《形而上学》M2.N2.3中亚氏对数学对象的讨论,亚氏认为面虽然是体的界限,但它自身不是实体,也不是实体(体)的元素,面在定义上先于体,虽然在实体上并不在先。同样地,可以举亚氏最常用的例子“塌鼻”来进行说明:凹可以是鼻的凹(凹1)或是腹的凹(凹2)以及其它,鼻的凹(凹1)就其自身属于鼻,而鼻就其自身离不开人,因此对鼻的凹(凹1)的定义最终离不开人,但凹却可以离开人。从这里我们也可以清晰的看出来,凹(或凹1)在定义上先于塌鼻(凹1就是鼻的凹)与鼻在定义上先于凹(或凹1)的关系如同白在定義上先于白的人与实体在定义上先于非实体范畴类同,两者是在不同方面讲的(也就是人先于鼻的凹不类同于鼻先于凹)。而在这里我们又遭遇到原来的问题,鼻在定义上先于凹是在哪个意义讲的?
  看来我们需要另一种理解实体的定义寓于非范畴的定义中的方式。我们不可能忽视Z1开始的那两段中对实体的“过分”强调,说它“过分”,是因为这里对实体的强调导致其他的‘是’被归结为本是的‘逻辑阴影’之下。但把实体在定义上的在先与所谓的“指向中心”的言论联系在一起是自然而然的(28a29)。接下来亚氏立即提出实体在所有意义上都先于其它范畴,我们有理由相信,实体作为各范畴所指向的那个“中心”与它在各范畴之间所处的在先的地位并非是偶然相关的。然而对它们是如何相关的讨论依然不清晰。从文本上来看,亚氏在28a23的言论与28a29、28a34的言论非常相似,似乎都可以归纳为28a34的那一句话“其它范畴不能分离存在,只有实体可以”,如果亚氏果真如此强调实体存在论上的可分离性,并且其它范畴甚至不能离开实体存在,那么把亚氏的“指向中心”论的核心归结为实体存在论上的优先似乎是合理的,因为正是基于实体在存在论上的优先性,才有实体在其它意义上的优先性。根据这种说法,亚氏的“指向中心”几乎等同于存在论上的优先性,而其它方面的优先性也只能通过这种优先性得以理解,但这种解释似乎有点“极端”:若亚氏的“指向中心”等同于存在上(时间上)在先,那么,是否就是说这里提出的定义上的在先和认识上的在先只是“指向中心”和时间上在先的 “例证”?这既得不到文本方面的证明,也不能从亚氏的表述中得到直接印证,因此还需要仔细考虑一番。其实这种解释模式与那种以定义上的在先等同于“指向中心”的观点相似,其认为实体的定义必须寓于其它范畴的定义中,所以其它范畴的存在,和对其它范畴的认识、理解必须以实体定义上的在先为依据。但是,首先定义上的在先不能使其它范畴失去其同范畴内的本质定义;其次,无论如何我们也不能得出用三种在先方式中的一种就可以全面完整的解释实体相对其它范畴的在先性。   那么,非实体范畴定义内包含实体定义与非实体范畴的不可分离性到底是怎么样的关系呢?我们以“塌鼻”为例重新分析一下:
  塌鼻 def= 凹1+鼻子
  凹1 def= 凹+鼻子
  因此,凹1在定义上先于塌鼻,而鼻子在定义上先于凹1。实体先于非实体范畴的三个方式是:存在上在先是指凹1不能离开鼻子存在,而鼻子却可以离开凹1存在,定义上在先是指凹1的定义必须包含鼻子,认识上在先是指认识塌鼻必须先认识凹1和鼻子,而对凹1的认识也必须以对鼻子的认识为前提。同时很明显,定义上的在先并不是以存在上在先为前提的,凹在定义上先于凹1,但存在上凹1要先于凹,存在上在先同样也不以定义上的在先为前提。那么三者是如何共同关联到“指向中心”的?关于亚氏对三种在先方式的解释是如何对应与这三种方式的问题引起太多的争论,甚至有学者认为文本本身就存在着问题,对此我们没必要详加讨论,我们仅考察亚氏的一个关键性描述,即28a23, “它们没有一个按本性作为自身而存在,也不能同实体相分离而存在”( 聂敏里,2011,第117页),Ross的翻译是“它们没有一个是自存的(self-subsistent)或能与实体相分离”(W. D. Ross,2009,p.783)。苗文的翻译是“就其本性而言,它们中没有一个是存在的,并且不能和实体分离”(苗力田,2003,第126页)。聂文中特别提示我们注意关键词πεφυκ??,它的原型φ?ω意为“生成、生来是、天生是”,因此这个字本身包含上面所述的两层含义(本性上,实存)。鉴于这里文本上出现的是两个并列的关系,我们有理由推测亚氏这里表达的实际上有两层含义,首先非实体范畴在其“开端”、其“生成”就并非依于自身,而是“源于”实体,其次非实体范畴如果要存在仍然不能与实体分离。它们共同构成亚氏“指向中心”论的整体。罗斯支持以28a33(其它范畴不能分离存在,只有实体可以)解释时间上在先不无道理,并且当亚氏在38b28提到非实体范畴不可能在定义上、时间上、生成上在先,并把它们的原因归结为不可分离时,我们也许能从这里知道亚氏并非是“空口无凭”,因为它们三者是不能互相替代的。
  但还有一个问题并没有解决。性质固然不能离开实体而存在,但实体也不可能离开性质而存在,没有任何性质的实体是不可想象的,即使在实体的本质定义里也必然包含性质,正如我们上面所说,属差就是实体的性质。按照罗斯的解释,亚氏的本意并非是实体可以离开其它范畴存在,而是实体能分离存在但其它范畴不能,也就是说实体如果要存在,它作为包含其它范畴的整体不再需要增加其它外在的东西,而其它范畴如果要存在则需增加实体作为补充才能存在。如果实体是包含全部其它范畴的整体,那它确实不需要其它要增加的了,因为没有什么东西在范畴之外,并且如果其它范畴本性上就与实体是一整体,也就很那把它与实体分开。实体虽然不能离开性质而存在,但却不依附于其性质,由划分法得来的定义能把一类实体区别于另一类,但正如亚氏所说“人有许多原因,比如动物、两足的,但人就其自身是人”(22a34),并且正如我们上面的分析,要说明实体的不可分离不可能用一种方式上的可分离来概括所有其它方式上的可分离,因为它们是不同方式上的可分离。
  因此,我们的结论是,我们在一开始所概括的那个原则并非不完整,但需要注意定義上在先与“可分离性”的关系,定义上在先的事物在实体上不一定可分离,特殊性质因为不可分离在定义上后于个别实体,但是只要在定义上在先,定义必然包含在定义上在后的事物的定义之中。
  参考文献:
  [1]聂敏里(译).20世纪亚里士多德研究文选.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2]聂敏里.存在与实体——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Z卷研究(Z1-9).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
  [3]余纪元(著)、杨东东(译).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中being结构.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
  [4]苗力田(编).亚里士多德选集(形而上学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5]苗力田(主编).亚里士多德全集(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
  [6]W. D. Ross, Aristotle’s Metaphysics: A Revised Text with Introduction and Commentary, Vol.II,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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