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作制农业保险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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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我国三农政策的落实和城乡统筹发展思想深入人心,农业保险在农村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作用日益显著。农业保险如何在政府的扶持下、政策的引导下,转变经营机制,创新发展合作制保险组织形式,是当前应积极探索的一大重要运作方式。
  关键词:农业保险;赔付率;合作制;财政支持;农业保险法规
  一、前言
  曾有外国记者向中国政府提问“以世界7%的耕地面积如何养活超过世界总数五分之一的人口?”这确实是中国当前面对的一大难题。同时,由于人类活动及自然因素等综合影响,近年来全球气候不断出现大范围的异常现象,自然灾害作为人类生存的大敌,给农业经济生产造成了严重影响和损失。农业保险是转嫁上述风险、分摊损失的有效途径。2012中央的一号文件强调:“积极发展农业保险,按照政策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原则,建立完善农业保险体系。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范围,各级财政对农户参加农业保险给予保费补贴,完善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摊机制,探索建立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在政策的扶持下,除了建立试点的农业保险公司,其他财产保险公司也纷纷尝试开展了农业保险业务。与此同时,中国保监会也明确将农业保险与责任保险、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并列为未来重点发展的四大领域。
  发展农业保险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自然灾害对农民造成的损失,我国农业保险保费的补贴比例也在不断提高。这本应是一件保险公司与农民皆大欢喜、互利共赢的事情,然而中国农业保险公司的现实情况却是:保险公司抱怨无利可图、业务难以为继,农户投保热情不高且不满保险结果。
  二、农业保险发展中的问题
  1、 农业生产风险高,保险赔付率高
  中国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干旱、涝灾、风雹和冰冻灾害是制约我国农业发展的主要气象灾害天气。传统的农业大省,如冀、豫、川、东北三省,以及经济发达的江、浙、粤等,因自然灾害造成的产出减少是导致农民减收的重要因素。即使是在技术设备先进的国家和地区,始终无法得到有效避免和控制,农业保险补偿已成为农民灾后恢复生产的重要资金来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是我国目前发展农业险种的试点保险公司之一,它在新疆地区开展的农业保险业务平均赔付率为 81. 59% , 2001 年仅北疆植棉区灾害一次赔付近一亿元。 而反观一些发达国家,例如美国从上世纪30 年代起建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亏损也一直很严重, 1948—1978 年 30 年的平均赔付率为 98% , 1981—1987 年更是达到了 155% ,可见在农业险发展的初期,高赔付率是难以得到克服的现象。
  有数据显示,2007年以来,我国农业保险五年累计保费收入超过600亿元,赔款超过400亿元,总体赔付率已超过66%,这一数字明显高于其他险种的赔付水平。农村金融机构往往因灾形成大量不良资产,成为农业险的最终承担者,由此也形成了我国多家保险公司止步于农业保险市场及不断收缩农业险种战线的现实困境。
  2、 缺乏国家财政支持
  保险公司作为盈利性机构,当发生商业利润动机和现实政策矛盾时,必然挫伤其承保农业险种的热情,而农业保险服务农业、保护农业和保本经营的政策性目标是与商业性保险公司的本能要求相背离的。在我国, 农村人口和耕地面积所占总体比例巨大, 一旦发生大面积的自然灾害, 给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造成严重损失时, 国家政府有责任和义务在第一时间给予救助, 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农民损失、扶持农业生产活动。而农业保险作为实施这种救助的工具, 应该得到政府财政部门的大力支持,让受灾农户获得灾害赔偿, 暂渡难关,协调并保障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中央财政对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户提供保费补贴,是农业保险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目前中央财政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力度仍然较弱,影响了地方发展农业保险的积极性。
  农业保险缺少政策扶持、立法保障、资金引导,导致农业所面临的风险则容易从生产领域扩大到保险信贷领域,面对高风险、高赔付率的农业险,许多商业保险公司往往不愿承保,这对农村的金融发展和保险业的稳步推进产生极大了不利因素,农业保险无法顺利继续开展种类繁多的业务,这也致使许多保险公司的农险一直在两难的夹缝中勉强生存。
  3、 立法工作有待完善
  目前,我国在农业保险领域的立法工作还处于探索阶段,由于国务院出台的相关法规于2013年3月起实施,在此之前的保险公司与农户间的权力与义务缺少法律规范,存在许多混乱无序的现象,影响了农业保险的正常发展和安全。
  2013年3月22日,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在全国农业保险工作会上强调“当前,农业保险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加快立法工作进程;逐步建立一套以农业保险法律法规为核心、以部门规章规范为基础的制度框架体系;加强风险预警,防范和化解农业保险大灾风险。”
  我国在近几年成立了许多农业保险试点,但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保障和条例支持,项目得不到落实、难以为继,大多面临惨淡收场的局面。因此为了发挥农业保险对农户生产活动的支持作用,立法保障是基础,这需要借鉴国外较规范的农业保险法规,例如美国1938年制定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日本1947年通过的《农业灾害补偿法》,进一步完善我国农业保险方面的法律体系,以确保农业保险资金的安全性,降低农业投资风险,改善农险机构的随意、盲目行为。
  4、 信息不对称下的道德风险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相对于城市工商业而言,农村地区面临着较大的信用风险,而这根源于农户保险意识的薄弱和自身思想观念影响。一是农户处于保费不能白交的心理,在发生农业生产损害后,即最大限度地将风险转嫁至农村金融保险机构,以获取自身效用最大化,损失最小化的自私行为。二是农村地区个人信用档案不完善,保险公司对于信用较差的农户无从辨别其投保范围的真实性,在索赔过程中难以克服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灾后勘察定损难和高赔付率问题。三是投保农户出于赔付有着落的思想,对于受损后开展的生产自救活动积极性下降, 并且有可能利用不对称信息骗取保费。农户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 这直接导致农业保险中的道德风险问题比其他险种要突出得多。   综上所述,以上诸多不利社会经济政治条件,使得农业险种的发展陷入难以取得突破和创新的困境。建立合作制农业保险是解决以上问题的可行性选择之一,下面即对合作制农业保险组织形式进行分析探讨。
  三、合作制农业保险的可行性分析
  所谓合作制农业保险组织是以民主管理和共同所有为基础,来满足农业生产过程中共同的经济、社会需求的经济自治组织和市场主体。其主要特征表现为自愿加入、民主管理、互助共济,通过合作制农业保险组织可以提高农户抵御风险的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而在我国,农村合作制经济组织有着一定的历史渊源,与20世纪50年代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有所区别的是,农业合作保险是将合作社制度与农业保险制度有机结合而形成的一种具有时代特色的保险组织。由此建立合作制保险组织符合我国农民的传统思想观念,也更容易被大多数农民所接受。
  1、 有利于资金、技术的引进
  分散的农户面对当前变幻莫测的市场和独户无力抗御的自然风险灾害,农民迫切需要合作制。一是集群体力量为一体,将拥有较强的资金、技术实力,合作组织能够合理运用资金,聘请农业技术人员开展防灾减损知识普及,将科学技术与生产经验相结合。让合作制下的农户具备足够的农业生产知识和技术鉴别能力,有利于保险组织在发生自然灾害后的展业宣传、 危险测定、 防灾减灾工作的组织及查勘。二是合作组织内部利益捆绑在一起,成员间可以相互交流借鉴生产技术,及时传递风险信息以制定紧急应对措施。当自然灾害等事故发生时, 投保农户能够在保险合作社的组织下,积极主动地压至最小化。因此,合作制农业保险对于个体农户而言,提高了单个农民家庭抵御各种天灾人祸的能力。
  2、 财税补偿机制
  目前,在我国农业保险理论界对于建立怎样的体制来实现管理和发展,呼声最高的当属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但这并不是最佳的选择,因为成立政策性保险公司首先需要建立庞大的组织机构, 大幅增加行政开支。而鉴于我国实际情况,国家投入的资金和补贴项目不足以支持政策性保险公司的运行。
  在完全商业性经营条件下,农业保险当前缺乏财政的必要投入。农业经营作为一种典型的传统分散经营,农户的合作积极性和合作意识都较低,普通小农生产家庭认为投保费率过高或对保险公司的认识不足,减少了保险机构农业险种的拓展开发,因此农业合作组织的启动也有较大难度。所以,政府应对开展农业保险的商业性保险公司给予相应保费补贴,使投保金额下降至农民可接受的合理价格区间,同时降低农户加入保险合作组织的门槛。一方面提高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以减轻地方发展农业保险的资金压力,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另一方面将合作制保险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范围,使参加互助合作组织的农户也能享受到补贴。由国家财政在一定条件下扶持发展农业险业务种类。
  3、 完善内部立法机制
  当前,我国在合作制保险组织方面的法律法规几乎是一片空白,应该借鉴吸收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 尽早颁布实施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合作保险法律条例, 同时对基层合作组织的成立及其内部民主管理等过程进行立法规范,规划好未来框架、蓝图, 引导合作制农业保险组织朝规范、健康方向发展。以外部市场和法律规范约束、兼顾各方面经济人的利益,使与合作制农业险相关的资产、收益、风险、监督呈现制度化、社会化。
  完善合作制农业保险管理体制,首先需要在明确产权责任的前提下规范农业保险立法,加强农村法律宣传力度,建立追究农业保险违法行为的长效机制,确保合作制组织管理方式有法可依。在法律的约束下,增强农民合作信用意识,完善审批程序,使合作制农业保险组织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同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各级员工综合素质,建立全面绩效管理体系,做好岗前培训工作。内部管理的有序进行。有利于提高合作制农业保险组织的凝聚力,为取得良好业绩打下坚固基础。
  4、 道德风险的分摊
  保险合作社由在地理位置上接近的农民自愿组成,而由于各农户之间彼此熟悉、相互了解, 同时,合作社的物资属于社员共同所有,各农户利益捆绑在一起,内部形成相互监督、制约的关系,从而能够避免保险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道德风险。农户既是被保险人又是合作社成员, 享受人人平等的权利和负有对等的义务, 合作社结余盈利可以分配给社员,超赔亏损也由内部社员承担, 投保农户投机取巧骗取保费的行为得到遏制。合作社也应当建立管理机构,对日常事务采取透明、公开的处理,保障每位成员的知情和监督权。通过合作社员的自律和相互监督, 有效地降低道德风险带来的非自然灾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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