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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的私法治理”理论在现代行政法中呼声日高,原先公权力味道甚浓的有限资源特许在现实中已经开始了二级市场的流转。《物权法》规定了矿业权、取水权等特许的用益物权属性,为该部分特许的流转发展提供了法律空间。创造社会价值、使有限资源发挥更大效能是允许这些特许进行流转的目的所在。法律积极引导、政府有效监管与尊重私权利主体意思自治相结合,有限资源特许的流转必将走上良性轨道,为扭转我国环境资源紧张带来福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