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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与信托从概念上和形式上有着许多共同点,但信托与委托代理仍有很大区别。信托隐含了四个独特的法律原理:所有权与利益分离、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有限责任、信托管理的连续性,信托是一种特殊的委托。现行社保基金资产投资均采用委托模式,这种模式在法律上有诸多风险,而信托模式可以规避其中的某些风险,但是信托本身的缺陷也不可忽视。无论采用委托代理模式还是信托模式,都难以规避资本市场的系统风险及其自身的非系统风险。因此只有依靠有效而严格的监管才能克服这些缺陷,同时,也只有政府、中介组织、基金、从各自的层面共同努力,才能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