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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E9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30-0085-01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管理,确保企业核心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安全,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发挥重要保障作用,2013年3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笔者所在的军工企业,自国资委《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下发以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业秘密管理工作实际,制定了单位自己的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办和商业秘密事项范围目录,开展了一系列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切实起到了单位商业秘密保护逐步走向规范化、科学化,为单位开展军品科研生产和开拓民用产业起到了很好的保障作用。经过近几年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实践,在具体实施方面有几点心得。
一、 保密机构监督指导,其他机构各负其责
在国资委的制度下发之前,一般军工企业负责商业秘密保护的工作机构普遍在单位的技术管理部门或者民品管理部门,也有个别军工企业放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而且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一般都不是这些部门的“主营业务”,而是这些部门的“兼管”工作。在国资委制度下发之后,明确了国有企业保密办为单位商业秘密保护的管理机构, “负责依法组织开展商业秘密保护教育培训、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事件查处等工作”,而其他“科技、法律、知识产权等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笔者所在企业,由保密办负责单位商业秘密的宏观管理,制定规则办法,确定商业秘密事项范围,指导和监督技术管理部门、民品管理部门和其他经营部门做好本部门业务中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
二、 商业秘密的一元性——正确区分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
在近几年的工作实践中,一直有一个困扰军工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难题,就是军工企业在军品型号科研生产工作中,产生一些秘密信息(以技术信息为主,也有少量经营信息),既具有国家秘密的特征,又具有商业秘密的特征,对这些秘密信息到底是按照商业秘密保护还是按照国家秘密保护,还是进行双重保护,是一个难以抉择的问题。笔者所在企业,对这一问题采取了“一元性”的定性,即一种秘密信息要么是商业秘密,要么是国家秘密,二者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换,但不能同时既是商业秘密又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需要上升为国家秘密的,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经过定密责任人确定为国家秘密,一经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应严格按照国家秘密保密规定工作,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国家秘密经过解密,不再成为国家秘密,但对军工企业具有竞争价值或商业利益的,转化为企业的商业秘密,依照商业秘密规则开展保护。商业秘密一元性的管理模式,避免了秘密信息在认定和管理中的模糊和混乱,有利于对秘密信息及时采取正确合理的保护措施,降低了信息泄露的风险。
三、 合理确定保护方式——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的模式选择
商业秘密和专利都属于知识产权。传统的知识产权一般分为“工业产权”和“著作权”两大类。我国法律规定的主要知识产权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及其他有关知识产权。专利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都是对企业秘密信息的保护方式,一项秘密信息究竟是采取专利保护还是商业秘密保护,需要依据保护对象的情况而采取不同的保护模式。具体的实践中有以下几个大的原则:
1.客户名单、竞争战略等经营信息,不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只能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2.企业在日常科研生产中产生一项秘密信息后,若初步判断有一定的价值,可以先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然后再根据具体情况判定采用什么保护模式。
3.达不到专利要求的技术信息,一些不完整的技术方案,例如某种金属材料的加工诀窍,只能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4.达到专利要求的技术信息,如果寿命较短,优先考虑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如果寿命较长、创新性较低,优先考虑专利权保护;如果寿命较长、创新性较高,应优先考虑作为商业秘密保护,或者采取专利权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保护。
四、商业秘密保护的具体措施
国资委制度发布后,军工企业都采取了各种各样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笔者就几种常见措施举例说明。
1.充分利用涉密信息系统保护商业秘密。军工企业大部分都建立了涉密信息系统,并且通过了国家保密局的测评,在身份认证和访问控制方面是可靠的,并且近些年来,由于国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工作的推动,各单位陆续在涉密信息信息系统中部署了一些保密应用系统,如打印复印审计系统、内外网文件交换兼管系统、公文发文定密和审批系统等。军工企业在开展商业秘密保护时,可将商业秘密的保护要求融入到原有的各种应用中,既可以迅速推动各种保护措施落实,又避免了多头投资提高商业秘密保护成本。
2.充分利用劳动合同条款保护商业秘密。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到人员在进入新岗位、变动岗位和离职离岗后的各种情况,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竞业限制条款,降低员工因过失或故意泄露企业秘密或者在流动中泄露企业秘密的风险。
3.做好各种保密审查,严防对外宣传、参观交流和合资合作过程中的商业秘密泄露。目前军工企业在军品和民品两个领域都面临同行的竞争,但为了发展必须要开展更广泛的宣传、交流和合作,这几个领域也成为泄密的高发领域。因此,要发挥好保密审查的作用,严格按照审查流程和技术分工,做好宣传稿件的审查,对参观交流和合资合作的对方单位开展详细的背景调查,防止竞争对手窃取单位商业秘密,导致丧失竞争优势。
4. 加强员工保护商业秘密的“两识”教育。人员管理是军工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关键,只有人员的保密意识和保密常识达到一定的水平,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各种规章制度和技术措施才能得以最终落实。因此,军工企业要抓好员工商业秘密保护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和普及,使员工了解泄露商业秘密所面临的法律后果,不断提高保密意识,提升日常工作中保护商业秘密的能力。近年来,微电影已成为一种新的宣教手段,笔者所在单位通过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公益微电影大赛展播活动,在商业秘密“两识”教育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另外当前流行的微信、微博等移动媒体,也可以成为未来商业秘密保护教育工作的重要阵地,必将为做好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提供更好的舆论环境和大众基础。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管理,确保企业核心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安全,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发挥重要保障作用,2013年3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笔者所在的军工企业,自国资委《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下发以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业秘密管理工作实际,制定了单位自己的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办和商业秘密事项范围目录,开展了一系列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切实起到了单位商业秘密保护逐步走向规范化、科学化,为单位开展军品科研生产和开拓民用产业起到了很好的保障作用。经过近几年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实践,在具体实施方面有几点心得。
一、 保密机构监督指导,其他机构各负其责
在国资委的制度下发之前,一般军工企业负责商业秘密保护的工作机构普遍在单位的技术管理部门或者民品管理部门,也有个别军工企业放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而且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一般都不是这些部门的“主营业务”,而是这些部门的“兼管”工作。在国资委制度下发之后,明确了国有企业保密办为单位商业秘密保护的管理机构, “负责依法组织开展商业秘密保护教育培训、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事件查处等工作”,而其他“科技、法律、知识产权等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笔者所在企业,由保密办负责单位商业秘密的宏观管理,制定规则办法,确定商业秘密事项范围,指导和监督技术管理部门、民品管理部门和其他经营部门做好本部门业务中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
二、 商业秘密的一元性——正确区分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
在近几年的工作实践中,一直有一个困扰军工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难题,就是军工企业在军品型号科研生产工作中,产生一些秘密信息(以技术信息为主,也有少量经营信息),既具有国家秘密的特征,又具有商业秘密的特征,对这些秘密信息到底是按照商业秘密保护还是按照国家秘密保护,还是进行双重保护,是一个难以抉择的问题。笔者所在企业,对这一问题采取了“一元性”的定性,即一种秘密信息要么是商业秘密,要么是国家秘密,二者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换,但不能同时既是商业秘密又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需要上升为国家秘密的,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经过定密责任人确定为国家秘密,一经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应严格按照国家秘密保密规定工作,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国家秘密经过解密,不再成为国家秘密,但对军工企业具有竞争价值或商业利益的,转化为企业的商业秘密,依照商业秘密规则开展保护。商业秘密一元性的管理模式,避免了秘密信息在认定和管理中的模糊和混乱,有利于对秘密信息及时采取正确合理的保护措施,降低了信息泄露的风险。
三、 合理确定保护方式——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的模式选择
商业秘密和专利都属于知识产权。传统的知识产权一般分为“工业产权”和“著作权”两大类。我国法律规定的主要知识产权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及其他有关知识产权。专利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都是对企业秘密信息的保护方式,一项秘密信息究竟是采取专利保护还是商业秘密保护,需要依据保护对象的情况而采取不同的保护模式。具体的实践中有以下几个大的原则:
1.客户名单、竞争战略等经营信息,不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只能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2.企业在日常科研生产中产生一项秘密信息后,若初步判断有一定的价值,可以先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然后再根据具体情况判定采用什么保护模式。
3.达不到专利要求的技术信息,一些不完整的技术方案,例如某种金属材料的加工诀窍,只能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4.达到专利要求的技术信息,如果寿命较短,优先考虑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如果寿命较长、创新性较低,优先考虑专利权保护;如果寿命较长、创新性较高,应优先考虑作为商业秘密保护,或者采取专利权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保护。
四、商业秘密保护的具体措施
国资委制度发布后,军工企业都采取了各种各样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笔者就几种常见措施举例说明。
1.充分利用涉密信息系统保护商业秘密。军工企业大部分都建立了涉密信息系统,并且通过了国家保密局的测评,在身份认证和访问控制方面是可靠的,并且近些年来,由于国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工作的推动,各单位陆续在涉密信息信息系统中部署了一些保密应用系统,如打印复印审计系统、内外网文件交换兼管系统、公文发文定密和审批系统等。军工企业在开展商业秘密保护时,可将商业秘密的保护要求融入到原有的各种应用中,既可以迅速推动各种保护措施落实,又避免了多头投资提高商业秘密保护成本。
2.充分利用劳动合同条款保护商业秘密。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到人员在进入新岗位、变动岗位和离职离岗后的各种情况,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竞业限制条款,降低员工因过失或故意泄露企业秘密或者在流动中泄露企业秘密的风险。
3.做好各种保密审查,严防对外宣传、参观交流和合资合作过程中的商业秘密泄露。目前军工企业在军品和民品两个领域都面临同行的竞争,但为了发展必须要开展更广泛的宣传、交流和合作,这几个领域也成为泄密的高发领域。因此,要发挥好保密审查的作用,严格按照审查流程和技术分工,做好宣传稿件的审查,对参观交流和合资合作的对方单位开展详细的背景调查,防止竞争对手窃取单位商业秘密,导致丧失竞争优势。
4. 加强员工保护商业秘密的“两识”教育。人员管理是军工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关键,只有人员的保密意识和保密常识达到一定的水平,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各种规章制度和技术措施才能得以最终落实。因此,军工企业要抓好员工商业秘密保护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和普及,使员工了解泄露商业秘密所面临的法律后果,不断提高保密意识,提升日常工作中保护商业秘密的能力。近年来,微电影已成为一种新的宣教手段,笔者所在单位通过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公益微电影大赛展播活动,在商业秘密“两识”教育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另外当前流行的微信、微博等移动媒体,也可以成为未来商业秘密保护教育工作的重要阵地,必将为做好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提供更好的舆论环境和大众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