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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师范大学
死刑存废之争持续已久,自1764年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对死刑存废问题发出质问,就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引发人们对这一“生命刑”的理性思考。本文将以法经济学的视角,通过对犯罪分子及国家的收益——成本分析,结合死刑的威慑力、判罪率等因素分析上述问题。
死刑 收益 成本 威慑力
依据《辞海》,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及生命刑,是中国最古老的刑罚之一。资产阶级为了同封建专制作斗争,曾主张废除死刑的适用。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死刑的存废问题一直是刑罚学上争论的焦点之一。
世界各国死刑制度的状况
死刑的历史在每个国家都是古老而漫长的,在每个国家都经历了由滥用到慎用,由残酷到轻缓的演变过程,并且在多数的国家已经完全地退出了历史的舞台。据国际特赦组织的统计,截至2009年4月30日,世界上超过三分之二的国家已经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止了死刑,其中废止所有死刑的国家多达92个,废止普通犯罪死刑的国家为10个,事实上废止死刑的国家为36个(以过去10年未执行一例死刑为标准),也就是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止死刑的国家已多达138个,而在法律上保留死刑并在实践中适用死刑的国家现在仅为59个。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国际上有着对死刑制度进行严格限制的大趋势。下面我们将从犯罪人,犯罪社会成本,死刑威慑力,死刑判罪率等方面考虑世界各国废止死刑运动的合理性。
犯罪人的收益
犯罪收益是指罪犯从犯罪中获得的物质性和精神性的满足——犯罪中获得的物质性收益包括其从盗窃、抢劫、欺诈、贪污、贿赂中获得的金钱性收益,而精神性的则包括冒险的刺激,复仇的兴奋,强奸的快感或犯罪完成的成就感等。
犯罪人的成本
下面我们对罪犯的犯罪成本进行讨论:
(1)犯罪的物质性成本。大多数犯罪都需要支出大量现金以用于购买枪支,车辆等作案工具或铺设违法物品的销售网点。国家禁止私人生产、销售或持有枪支,目的就是提高犯罪的预期成本以抑制犯罪。然而,相反的,因为潜在的受害人也不能合法持有枪支,导致犯罪的风险降低,即犯罪成本降低。
(2)犯罪的精神成本。在从事犯罪时罪犯所产生的恐惧感、负罪感、焦虑感甚至厌恶感都将计为犯罪成本。这里我们将指出炫耀性消费和成就型犯罪,这类罪犯在从事犯罪时所获得的满足感大,因此,为了对此类犯罪进行预防,我们可以得出上图:
(3)预期惩罚成本。对于潜在的罪犯来说,预期惩罚成本相当于惩罚概率与惩罚严厉程度的乘积,包括所有正式和非正式惩罚给罪犯造成的损失。预期惩罚成本还包括惩罚的附加值,例如,罪犯参与诉讼的成本,惩罚的耻辱效应,雇主、朋友、家庭对罪犯的谴责以及随之发生的社交网络的崩溃。大量实证研究表明,提高预期惩罚成本就可以有效地威慑犯罪。
罪犯们作为“理性人”,要最大限度的实现他们自身的利益,而这种自身利益则受到各种限制(收益和成本)的影响。因而,做一个罪犯的决心与做一名工人、木匠甚至经济学家的决心,在原则上并无两样。当一个人在犯罪前预测到,其犯罪行为将会使自己遭受到死刑的处罚时,其必将权衡——其犯罪带来的收益是否大于其遭受的刑罚——死刑——所带来的收益。
犯罪的社会成本
如今在中国,从社会成本收益的角度看,执行死刑的成本非常低,从判决,死刑复核到最后的执行,执行只需要靠一个子弹或注射剂。在我国执行死刑对国家财政的监狱不会造成过重的负担影响,而对于徒刑来说,让犯人在监狱中服刑其实是非常耗费国家资源的,给监狱造成了非常重的负担。
綜上所述,死刑的存废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刑法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在中国,死刑废除论在学界呼声高昂,然而,公众对此的态度却显得非常冷漠。在2003年新浪网的一项调查中,约有75.8%主张坚决保留死刑,只有13.6%支持废除死刑,而10.6%为中间派别,认为须视中国发展情况而定死刑存废。 但作为激励机制而存在的死刑,同其他的法律制度一样,只能通过事后制裁来诱导人们不去犯如此严重的罪行。也就是说只能诱导,而无法强制人们选择社会所希望的行动。
作者简介:潘冰彬(1997-),女,汉族,浙江温州市人。本科在读,单位:浙江师范大学初阳学院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
[1] 赵秉志,袁彬.俄罗斯废止死刑及其启示[N].法制日报,2009.12
[2] 曲新久.推动废除死刑:刑法学者的责任[J].法学,2003(04):43-44
死刑存废之争持续已久,自1764年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对死刑存废问题发出质问,就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引发人们对这一“生命刑”的理性思考。本文将以法经济学的视角,通过对犯罪分子及国家的收益——成本分析,结合死刑的威慑力、判罪率等因素分析上述问题。
死刑 收益 成本 威慑力
依据《辞海》,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及生命刑,是中国最古老的刑罚之一。资产阶级为了同封建专制作斗争,曾主张废除死刑的适用。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死刑的存废问题一直是刑罚学上争论的焦点之一。
世界各国死刑制度的状况
死刑的历史在每个国家都是古老而漫长的,在每个国家都经历了由滥用到慎用,由残酷到轻缓的演变过程,并且在多数的国家已经完全地退出了历史的舞台。据国际特赦组织的统计,截至2009年4月30日,世界上超过三分之二的国家已经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止了死刑,其中废止所有死刑的国家多达92个,废止普通犯罪死刑的国家为10个,事实上废止死刑的国家为36个(以过去10年未执行一例死刑为标准),也就是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止死刑的国家已多达138个,而在法律上保留死刑并在实践中适用死刑的国家现在仅为59个。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国际上有着对死刑制度进行严格限制的大趋势。下面我们将从犯罪人,犯罪社会成本,死刑威慑力,死刑判罪率等方面考虑世界各国废止死刑运动的合理性。
犯罪人的收益
犯罪收益是指罪犯从犯罪中获得的物质性和精神性的满足——犯罪中获得的物质性收益包括其从盗窃、抢劫、欺诈、贪污、贿赂中获得的金钱性收益,而精神性的则包括冒险的刺激,复仇的兴奋,强奸的快感或犯罪完成的成就感等。
犯罪人的成本
下面我们对罪犯的犯罪成本进行讨论:
(1)犯罪的物质性成本。大多数犯罪都需要支出大量现金以用于购买枪支,车辆等作案工具或铺设违法物品的销售网点。国家禁止私人生产、销售或持有枪支,目的就是提高犯罪的预期成本以抑制犯罪。然而,相反的,因为潜在的受害人也不能合法持有枪支,导致犯罪的风险降低,即犯罪成本降低。
(2)犯罪的精神成本。在从事犯罪时罪犯所产生的恐惧感、负罪感、焦虑感甚至厌恶感都将计为犯罪成本。这里我们将指出炫耀性消费和成就型犯罪,这类罪犯在从事犯罪时所获得的满足感大,因此,为了对此类犯罪进行预防,我们可以得出上图:
(3)预期惩罚成本。对于潜在的罪犯来说,预期惩罚成本相当于惩罚概率与惩罚严厉程度的乘积,包括所有正式和非正式惩罚给罪犯造成的损失。预期惩罚成本还包括惩罚的附加值,例如,罪犯参与诉讼的成本,惩罚的耻辱效应,雇主、朋友、家庭对罪犯的谴责以及随之发生的社交网络的崩溃。大量实证研究表明,提高预期惩罚成本就可以有效地威慑犯罪。
罪犯们作为“理性人”,要最大限度的实现他们自身的利益,而这种自身利益则受到各种限制(收益和成本)的影响。因而,做一个罪犯的决心与做一名工人、木匠甚至经济学家的决心,在原则上并无两样。当一个人在犯罪前预测到,其犯罪行为将会使自己遭受到死刑的处罚时,其必将权衡——其犯罪带来的收益是否大于其遭受的刑罚——死刑——所带来的收益。
犯罪的社会成本
如今在中国,从社会成本收益的角度看,执行死刑的成本非常低,从判决,死刑复核到最后的执行,执行只需要靠一个子弹或注射剂。在我国执行死刑对国家财政的监狱不会造成过重的负担影响,而对于徒刑来说,让犯人在监狱中服刑其实是非常耗费国家资源的,给监狱造成了非常重的负担。
綜上所述,死刑的存废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刑法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在中国,死刑废除论在学界呼声高昂,然而,公众对此的态度却显得非常冷漠。在2003年新浪网的一项调查中,约有75.8%主张坚决保留死刑,只有13.6%支持废除死刑,而10.6%为中间派别,认为须视中国发展情况而定死刑存废。 但作为激励机制而存在的死刑,同其他的法律制度一样,只能通过事后制裁来诱导人们不去犯如此严重的罪行。也就是说只能诱导,而无法强制人们选择社会所希望的行动。
作者简介:潘冰彬(1997-),女,汉族,浙江温州市人。本科在读,单位:浙江师范大学初阳学院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
[1] 赵秉志,袁彬.俄罗斯废止死刑及其启示[N].法制日报,2009.12
[2] 曲新久.推动废除死刑:刑法学者的责任[J].法学,2003(04):4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