柔性国际法的疆界及其界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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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跟国内法现象一样,亦是法的一种基本形态,国际法研究在法哲学层面上亦遵循着国内法现象的研究方法逻辑.在国际社会层面,国际官方法和软性国际法构成广义上法体系之基本法形态.国际官方法旨在保护全球社会范围内的国际政治秩序法益,最能彰显其法益疆界之国际官方法外延疆界的基本构成,要数国际强行法部分和国际刑法部分.软性国际法旨在保护全球社会范围内不同国际区域或领域亦即各种国际场域法域中的国际场域公共秩序法益,最能彰显其法益疆界之软性国际法,要算其国际软法部分和区域国际法部分.国际场域公共秩序逻辑决定着软性国际法的法益疆界和外延疆界,是廓清软性国际法疆界的基本法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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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缴乃刑事法律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法律措施之一,但目前对追缴的理解与适用缺乏法秩序统一视阈下的刑事法解释.追缴在刑事法中应是兼具刑事属性和民事属性的独立措施,具体是为确保行为人履行财产义务的措施,其具有程序控制功能.追缴范围不仅包括违法所得还包括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和违禁品.对不起诉的刑事案件,一般不予追缴涉案财物,但特赦类案件及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案件仍应追缴其涉案财物.此外,犯罪未遂不影响追缴的适用;追缴的起算时间应以“利益保持论”为标准;对已过追诉时效的案件中的涉案财物仍应予以追缴.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是多元化的,通过行政法解释实现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是其重要方法手段之一.其本质是行政程序控制,具有事中性、过程性及自我规制性优势,行政法解释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以说明理由为基本承载.各种行政法解释方法的控制行政裁量权以适合为基本要求,而正当性解释方法在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中运用最为常见.行政法解释方法的准确运用能够实现行政法律适用的合法性诉求,正当性解释方法的运用能够补足行政法适用的实质合理性.由于行政法解释本身就具有裁量性,因而需要法治的双向介入与制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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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诉讼的识别标准一直是民事诉讼的重要议题,识别标准的简单化造成共同诉讼识别的困难.由于实体法上欠缺相关共同权利和共同责任(义务)明确规定,共同诉讼的适用更多的是在识别程序主导下的予以适用,故将研究集中于共同诉讼的识别程序,不断优化和充实识别程序实为化解共同诉讼应用困境的一个出路.识别标准与识别程序的协调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相互作用的结果,是共同诉讼确定性与灵活性的反映.我们应重视识别程序在共同诉讼中的作用,共同诉讼的识别应从单一化的客观标准研究转向客观标准与识别程序的互动型研究.针对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应通过
关于自杀参与行为的认定,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界存在多种观点.目前司法实践对于自杀参与行为的认定存在三种路径.立足于单一制,认定自杀参与行为的观点与我国刑法规范体系相悖.在区分制体系下,应当认定自杀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该当性和违法性,而自杀者在实施自杀行为时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处罚自杀行为不符合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目的 ,应当阻却自杀者的责任.根据共犯从属性原理,自杀参与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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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规约》明确规定,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的渊源之一.所谓一般法律原则,是指确定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法律原则的存在和效力的国际法表现形式.相比其他国际法渊源,一般法律原则具有独立性和补充性的特征.一般法律原则,由直接从自然国际法基本原则中产生的一般原则构成.一般法律原则的具体涵盖范围包括自保原则、诚信原则、责任原则和程序原则.一般法律原则虽然和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处于并行的地位,但又不完全等同于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而只属于辅助渊源.一般法律原则在国际法裁判中的识别方式包括了价值共识、正当性和完全性.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