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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实务中,企业如何才能享受这项税收优惠政策,国税函[2009]212号文作了进一步规定,文件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