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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为推动科技资源统筹集成与开放服务,构建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体系,充分发挥科技资源对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办[2014]70号)、《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国办发[2018]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9]56号)等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江苏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