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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2014年8月10日,葛某入职江苏省兴化市某机械公司,从事维修工作。2015年4月1日,该公司调整生产结构,将行车维修业务整体转给葛某承包,并签订了书面协议,约定由其自行招用2名维修工。同时,公司要求维修人员必须24小时待命,随叫随到,并对不合格的维修作业制定了相应的处理措施。葛某并不具备承包行车维修业务相关的资质,也未到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