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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的年休假怎样计算?
深圳市布吉镇读者李运平问:
职工的年假是怎样计算的?做什么工作或什么职位的人才享有年假?《劳动法》有规定吗?像我们这样的普通打工者有年假吗?
答:1.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目前的休息休假分为八种:一个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连续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公休日(即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探亲假、年休假、婚丧假、女职工的产假。
2.年休假是指劳动者每年享受的一定期限的带薪休假。
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第45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带薪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休年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虽然赋予了劳动者带薪休假的权利,却没有具体的可供操作性的细化规定,目前正在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的过程中,只是由企业根据具体条件和情况施行,参照党政机关的办法自行决定。比如国有大型企业制定了一套休假实施细则,工作1至5年(不含5年),年休假不超过3天。工作5至10年(不含10年),年休假不超过7天。工作10至20年(不含20年),年休假不超过10天。工作20年以上,年休假不超过14天。
带薪休年假能起到提高员工待遇、留住人才的作用。一些大公司推行此项制度,无疑是聪明之举。像失业保险、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一样,带薪休假应该作为一项条款写进用工合同书,一旦发生纠纷,双方都有据可依。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的许多小公司和企业,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保障劳动者(员工或打工者)享有这些原本应有的福利。
二、厂方非法搜身可否要求赔偿?
东莞市读者何女士陈述:
我是东莞市某电子厂的一名员工。因厂里丢失一块价值约5000元的磁片,厂方负责人强行对10余名女工进行脱衣搜身未果,又多次审问女工。事后,有些女工被无故调离原来的工作岗位,有些女工精神恍惚,吃不下饭,神情沮丧。
请问:(1)厂方的这种行为侵犯了我们打工者的什么权利?(2)我们可不可以状告厂里的负责人?可否要求赔偿?
答:我国宪法第37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只有国家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因执法的需要,经过合法的程序才可以采取搜查措施,其他任何人采取任何形式对公民实行搜身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公民有权拒绝。
可见,厂方负责人已经严重侵害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甚至侵害到生命健康权,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受害人有权利得到应有的赔偿。
其实,工厂经营者完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处理类似的问题,如与工人代表协商解决,或向公安机关报案。侵犯人身权利是建设法治社会决不允许的。而公民被非法搜身,应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可依法搜集有关证据,作为诉讼和赔偿的保障。
三、对电话骚扰要勇敢地说不
深圳读者陈小姐陈述:
近段时间,我几乎每天早晨五点左右都会收到一个陌生的手机电话,这个时候我睡得正香,电话不停地响,实在是令人恼火。我接电话或按来电显示回复过去他又不出声,有时还会在深夜一点多打电话来,或发一些黄色信息。我是一个单身女孩,在深圳上班,那个人的电话也是深圳的,所以,我很害怕。那个电话已经影响了我的正常生活,我打电话向通讯公司咨询,通讯公司说不可以禁止某个电话呼入。请问,我现在应该怎样做啊?
答:你可以保留那些短信和通话记录,然后以此为证据向公安部门报警,要求查处。
特约主持:毛威
E-mail:maowei108@sohu.com
深圳市布吉镇读者李运平问:
职工的年假是怎样计算的?做什么工作或什么职位的人才享有年假?《劳动法》有规定吗?像我们这样的普通打工者有年假吗?
答:1.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目前的休息休假分为八种:一个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连续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公休日(即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探亲假、年休假、婚丧假、女职工的产假。
2.年休假是指劳动者每年享受的一定期限的带薪休假。
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第45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带薪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休年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虽然赋予了劳动者带薪休假的权利,却没有具体的可供操作性的细化规定,目前正在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的过程中,只是由企业根据具体条件和情况施行,参照党政机关的办法自行决定。比如国有大型企业制定了一套休假实施细则,工作1至5年(不含5年),年休假不超过3天。工作5至10年(不含10年),年休假不超过7天。工作10至20年(不含20年),年休假不超过10天。工作20年以上,年休假不超过14天。
带薪休年假能起到提高员工待遇、留住人才的作用。一些大公司推行此项制度,无疑是聪明之举。像失业保险、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一样,带薪休假应该作为一项条款写进用工合同书,一旦发生纠纷,双方都有据可依。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的许多小公司和企业,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保障劳动者(员工或打工者)享有这些原本应有的福利。
二、厂方非法搜身可否要求赔偿?
东莞市读者何女士陈述:
我是东莞市某电子厂的一名员工。因厂里丢失一块价值约5000元的磁片,厂方负责人强行对10余名女工进行脱衣搜身未果,又多次审问女工。事后,有些女工被无故调离原来的工作岗位,有些女工精神恍惚,吃不下饭,神情沮丧。
请问:(1)厂方的这种行为侵犯了我们打工者的什么权利?(2)我们可不可以状告厂里的负责人?可否要求赔偿?
答:我国宪法第37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只有国家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因执法的需要,经过合法的程序才可以采取搜查措施,其他任何人采取任何形式对公民实行搜身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公民有权拒绝。
可见,厂方负责人已经严重侵害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甚至侵害到生命健康权,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受害人有权利得到应有的赔偿。
其实,工厂经营者完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处理类似的问题,如与工人代表协商解决,或向公安机关报案。侵犯人身权利是建设法治社会决不允许的。而公民被非法搜身,应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可依法搜集有关证据,作为诉讼和赔偿的保障。
三、对电话骚扰要勇敢地说不
深圳读者陈小姐陈述:
近段时间,我几乎每天早晨五点左右都会收到一个陌生的手机电话,这个时候我睡得正香,电话不停地响,实在是令人恼火。我接电话或按来电显示回复过去他又不出声,有时还会在深夜一点多打电话来,或发一些黄色信息。我是一个单身女孩,在深圳上班,那个人的电话也是深圳的,所以,我很害怕。那个电话已经影响了我的正常生活,我打电话向通讯公司咨询,通讯公司说不可以禁止某个电话呼入。请问,我现在应该怎样做啊?
答:你可以保留那些短信和通话记录,然后以此为证据向公安部门报警,要求查处。
特约主持:毛威
E-mail:maowei108@soh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