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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我国政府同芬兰共和国政府于一九八六年五月十二日在赫尔辛基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总局以(88)财税协字第004号文通知你局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现对该协定中有关条文解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