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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家庭学校的合法化和制度化证明学校教育并不是保障受教育权的唯一途径。我国也有数量众多的“在家上学”的个案,但家庭学校这种教育组织形态要获得合法地位和生存空间还道路漫长。我国《义务教育法》应允许家长选择非正规学校教育形式,同时增加评价、监督其教育教学质量的规定和实施细则,从而拓宽义务教育的实施途径和满足不同家庭孩子的受教育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