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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自2008年实施以来,对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下面,笔者根据自己对合作社财务会计培训和指导的体会,对接受他人捐赠核算问题与各位商榷,请各位老师、同行批评指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