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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离开”与“驱逐”措施是中国海上维权执法的重要、常用措施,两者在实践中的操作手段不同,在性质上也存在差异。由于外籍船舶在中国管辖的不同海域的权利义务存在差别,因此两种措施在不同海域的性质也就发生改变。对两者的概念、操作方式、逻辑联系进行辨析,认为在内水与领海,“责令离开”属于行政命令,“驱逐”属于行政强制执行,在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责令离开”属于行政处罚,“驱逐”属于行政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