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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是当前检察工作的重点,是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推动自身科学发展的关键和基础,其中社会矛盾化解是根本。检察机关要从实际出发,紧紧抓住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立足检察职能,不断创新,拓宽化解社会矛盾之途径,才能与时俱进,满足社会的需求。
一、把握检察定位,树牢和谐执法化解矛盾观念
检察机关要适应当前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切实转变执法办案观念,克服办完案子、走完程序的传统执法办案方式,要树立起化解社会矛盾和谐执法办案观,自觉地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的始终。
一是树立化解社会矛盾就是服务和谐社会的观念。执法的目的只有符合整个社会的发展目标,才能真正实现执法的司法价值,检察机关应加强认识,准确定位,立足职能,将矛盾化解贯穿于执法办案的始终,不仅要依法公正办理案件,还要注重发现和深挖案件的社会矛盾根源。
二是树立化解社会矛盾就是追求更高层次执法的观念。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做到了严格执法、依法办案,这仅仅是完成了一般层次上的执法,在维护法律权威和体现公平正义的过程中,去主动地化解社会矛盾,积极地修复或弥补受损的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这才是执法的根本目的,才是更高层次上的执法。
三是树立化解社会矛盾是提高执法办案水平的理念。在传统的执法模式中,检察机关是站在犯罪对立面作为矛盾的一方而存在的。在当前的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只有将自己定位于矛盾的协调者和化解者,才能更好地将化解社会矛盾贯彻于执法办案中,才能做好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
二、履行检察职责,找准化解社会矛盾的切入点
一是查办民生领域职务犯罪得民心。腐败是社会矛盾的成因之一,特别是发生在涉及民生及群众利益的腐败,危害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激发社会矛盾。检察机关要把关注的目标更多的投向那些涉及民生及群众利益,有可能引发深层次社会矛盾和群体性事件的职务犯罪案件,如涉及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环境污染、社会保障、安全生產等领域的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案件,这些案件往往涉及许多群众的具体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危害面广、后果更为严重,是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要投入更多、更大的精力去查办这些案件,要通过查办案件来维护群众利益,化解社会矛盾,切实保障国家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客观公正性,有效缓解因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不廉洁、不公正形成的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的不满情绪,及时化解因职务犯罪可能引发和激化的社会矛盾,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二是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暖民心。正确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既要依法惩治犯罪,又要减少社会对抗。要健全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法快速办理,缩短办案期限,提高诉讼效率。要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犯罪办案工作机制,采用适合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的办案方式,探索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对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适用不起诉。对初犯、偶犯、老年人犯罪以及因邻里、亲友纠纷引发的轻伤害等案件,依法从宽处理。要认真落实刑事赔偿制度,积极推行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要积极探索量刑建议、附条件不起诉工作机制,提高运用法律政策化解矛盾纠纷、增强社会和谐的水平。
三是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顺民心。立足于“保稳定、保增长、保民生”,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需求,以人民群众关注的民生问题为工作重点,加大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查处力度,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切实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同时,建立依托“大调解”工作体系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机制。对民事申诉案件,坚持投诉与息诉并重,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基础上,积极支持和配合有关部分做好调解工作,努力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对轻微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探索建立运用和解方式解决问题的机制,明确适用刑事和解的条件、范围和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理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不大的,依法不捕或不诉。
三、完善工作机制,向着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延伸
建立良好的工作机制,是依法运用检察职能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执法办案的重要制度保障。实践中,要建立健全一些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并将其引入执法办案实践,改进执法办案工作,促使执法办案向着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延伸。
一是整合接访衔接协调机制。整合反贪、民行、渎检、控申等部门成立处理涉检上访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在控申科设立专门工作办公室,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处理涉检上访问题。将各业务科室衔接协调接访,采取定期和不定期联系,实行检务接待一站式办公,有效地整合了接访资源及各类检务来访接待工作,提高了便民诉求程度,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
二是建立司法诉求通报机制。加强与当地党委、人大、政府及信访部门的联系,主动争取上访人所在单位、基层组织和上访人亲朋好友的劝导和说服,共同做好息诉工作。针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涉法上访问题,逐个写出专题材料,及时向党委、政法委汇报,由政法委牵头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三是推行刑事和解机制。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有关规定,在坚持公正执法、规范执法行为的同时,对轻微刑事案件,特别是对因民事纠纷引起的轻微刑事案件推行刑事和解,在积极化解矛盾纠纷的的同时有效防止司法资源的浪费。
总之,维护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是现阶段我国的重要任务,检察机关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检察工作职责,创新检察工作机制,不断探索研究化解矛盾纠的有效方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检察院,江西 德安 330400)
一、把握检察定位,树牢和谐执法化解矛盾观念
检察机关要适应当前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切实转变执法办案观念,克服办完案子、走完程序的传统执法办案方式,要树立起化解社会矛盾和谐执法办案观,自觉地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的始终。
一是树立化解社会矛盾就是服务和谐社会的观念。执法的目的只有符合整个社会的发展目标,才能真正实现执法的司法价值,检察机关应加强认识,准确定位,立足职能,将矛盾化解贯穿于执法办案的始终,不仅要依法公正办理案件,还要注重发现和深挖案件的社会矛盾根源。
二是树立化解社会矛盾就是追求更高层次执法的观念。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做到了严格执法、依法办案,这仅仅是完成了一般层次上的执法,在维护法律权威和体现公平正义的过程中,去主动地化解社会矛盾,积极地修复或弥补受损的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这才是执法的根本目的,才是更高层次上的执法。
三是树立化解社会矛盾是提高执法办案水平的理念。在传统的执法模式中,检察机关是站在犯罪对立面作为矛盾的一方而存在的。在当前的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只有将自己定位于矛盾的协调者和化解者,才能更好地将化解社会矛盾贯彻于执法办案中,才能做好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
二、履行检察职责,找准化解社会矛盾的切入点
一是查办民生领域职务犯罪得民心。腐败是社会矛盾的成因之一,特别是发生在涉及民生及群众利益的腐败,危害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激发社会矛盾。检察机关要把关注的目标更多的投向那些涉及民生及群众利益,有可能引发深层次社会矛盾和群体性事件的职务犯罪案件,如涉及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环境污染、社会保障、安全生產等领域的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案件,这些案件往往涉及许多群众的具体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危害面广、后果更为严重,是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要投入更多、更大的精力去查办这些案件,要通过查办案件来维护群众利益,化解社会矛盾,切实保障国家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客观公正性,有效缓解因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不廉洁、不公正形成的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的不满情绪,及时化解因职务犯罪可能引发和激化的社会矛盾,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二是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暖民心。正确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既要依法惩治犯罪,又要减少社会对抗。要健全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法快速办理,缩短办案期限,提高诉讼效率。要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犯罪办案工作机制,采用适合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的办案方式,探索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对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适用不起诉。对初犯、偶犯、老年人犯罪以及因邻里、亲友纠纷引发的轻伤害等案件,依法从宽处理。要认真落实刑事赔偿制度,积极推行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要积极探索量刑建议、附条件不起诉工作机制,提高运用法律政策化解矛盾纠纷、增强社会和谐的水平。
三是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顺民心。立足于“保稳定、保增长、保民生”,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需求,以人民群众关注的民生问题为工作重点,加大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查处力度,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切实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同时,建立依托“大调解”工作体系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机制。对民事申诉案件,坚持投诉与息诉并重,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基础上,积极支持和配合有关部分做好调解工作,努力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对轻微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探索建立运用和解方式解决问题的机制,明确适用刑事和解的条件、范围和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理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不大的,依法不捕或不诉。
三、完善工作机制,向着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延伸
建立良好的工作机制,是依法运用检察职能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执法办案的重要制度保障。实践中,要建立健全一些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并将其引入执法办案实践,改进执法办案工作,促使执法办案向着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延伸。
一是整合接访衔接协调机制。整合反贪、民行、渎检、控申等部门成立处理涉检上访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在控申科设立专门工作办公室,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处理涉检上访问题。将各业务科室衔接协调接访,采取定期和不定期联系,实行检务接待一站式办公,有效地整合了接访资源及各类检务来访接待工作,提高了便民诉求程度,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
二是建立司法诉求通报机制。加强与当地党委、人大、政府及信访部门的联系,主动争取上访人所在单位、基层组织和上访人亲朋好友的劝导和说服,共同做好息诉工作。针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涉法上访问题,逐个写出专题材料,及时向党委、政法委汇报,由政法委牵头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三是推行刑事和解机制。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有关规定,在坚持公正执法、规范执法行为的同时,对轻微刑事案件,特别是对因民事纠纷引起的轻微刑事案件推行刑事和解,在积极化解矛盾纠纷的的同时有效防止司法资源的浪费。
总之,维护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是现阶段我国的重要任务,检察机关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检察工作职责,创新检察工作机制,不断探索研究化解矛盾纠的有效方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检察院,江西 德安 330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