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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报道指出,超过72%的工人和57%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认为,只要工作場所存在职业危害因素,就应该使用防护用品,96%的被调查者不知道防护过当如何界定。随着新修订的《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开始实施,该标准对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水平给出了5种推荐控制措施,职业危害究竟如何防?又成了职业卫生热门话题,用人单位、接害工人对于是否需要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又有新的疑惑,为了解答这些疑惑,必须明白下述概念。
职业危害因素包括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我们常常所说的防护过度,主要是针对物理因素中的噪声,过度防护屏蔽掉许多有用的声音,如报警声、设备运转声、说话声等,在工作场所,这些声音都是重要的信号,如果佩戴防护用品影响这些信号的传递,效果适得其反,有可能造成安全事故,所以非噪声作业岗位就不必使用防护用品。下面主要针对修订后标准(GBZ 2.1—2019),谈谈化学有害因素的适度防护。
1、什么是职业卫生个人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了保护劳动者,使其减轻或免遭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危害而配备的防护装备。 例如: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镜、耳塞和耳罩等。很多工人不清楚哪些情况必须使用防护用品,哪些又是防护过当,毕竟佩戴防护用品,对人体舒适度和操作灵活性都有一定的影响。
2什么是职业接触限值。职业接触限值是基于科学性和可行性制定的容许接触水平,是指绝大多数接触者在劳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但它不是“安全”与“不安全”的精确界限。
3、哪些情况下必须佩戴防护用品?职业防护用品是否佩戴,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3.1急性毒性的职业危害因素:这种因素在突发状况下大量产生,对作业工人产生急性毒性损害,这种情况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3.2具有“四致”效应的职业危害因素:这类毒物有明确的慢性效应(如苯、正己烷、三氯乙烯、铬、矽尘等)或“四致”(致癌、致畸、致突变、致敏)作用,这些毒物制定有严格的职业接触限值,即使工作场所危害因素检测不超标,也要重点防范,像三氯乙烯致敏反应,敏感人群即使在不超标环境中接触,都会有过敏反应甚至导致死亡,接触这类毒物,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3.3“超标”的职业危害因素。职业危害因素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值,不仅要使用个人防护用品,而且对用人单位有较高要求,要求必须危害告知(含一般和特殊)、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 接害工人职业健康体检、工程和工艺控制、作业管理等等。
3.4成分“不明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些用人单位对自己使用的化学药品,都不清楚具体化学成分,不能给职业技术服务机构提供完整化学毒物成分信息,使得职业危害因素识别和检测缺项、漏项和错项,不能准确评估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风险程度,这种情况的工作场所必须使用个体防护用品。
当然,无“四致”效应的危害因素,工作场所检测值低于最低检出限,这种情况对人体的危害性极低,可以放心的不用个人防护用品,否则就是典型的防护过当,防护过当影响舒适度。
一线工作的朋友们,健康安全性和舒适度都很重要,要找到二者的平衡点,必须要从毒物性质、接触水平、环境条件等多方面考虑,无论怎样,健康安全是前提,职业防护最重要,在保证其前提下,才能考虑舒适度。
职业危害因素包括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我们常常所说的防护过度,主要是针对物理因素中的噪声,过度防护屏蔽掉许多有用的声音,如报警声、设备运转声、说话声等,在工作场所,这些声音都是重要的信号,如果佩戴防护用品影响这些信号的传递,效果适得其反,有可能造成安全事故,所以非噪声作业岗位就不必使用防护用品。下面主要针对修订后标准(GBZ 2.1—2019),谈谈化学有害因素的适度防护。
1、什么是职业卫生个人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了保护劳动者,使其减轻或免遭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危害而配备的防护装备。 例如: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镜、耳塞和耳罩等。很多工人不清楚哪些情况必须使用防护用品,哪些又是防护过当,毕竟佩戴防护用品,对人体舒适度和操作灵活性都有一定的影响。
2什么是职业接触限值。职业接触限值是基于科学性和可行性制定的容许接触水平,是指绝大多数接触者在劳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但它不是“安全”与“不安全”的精确界限。
3、哪些情况下必须佩戴防护用品?职业防护用品是否佩戴,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3.1急性毒性的职业危害因素:这种因素在突发状况下大量产生,对作业工人产生急性毒性损害,这种情况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3.2具有“四致”效应的职业危害因素:这类毒物有明确的慢性效应(如苯、正己烷、三氯乙烯、铬、矽尘等)或“四致”(致癌、致畸、致突变、致敏)作用,这些毒物制定有严格的职业接触限值,即使工作场所危害因素检测不超标,也要重点防范,像三氯乙烯致敏反应,敏感人群即使在不超标环境中接触,都会有过敏反应甚至导致死亡,接触这类毒物,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3.3“超标”的职业危害因素。职业危害因素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值,不仅要使用个人防护用品,而且对用人单位有较高要求,要求必须危害告知(含一般和特殊)、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 接害工人职业健康体检、工程和工艺控制、作业管理等等。
3.4成分“不明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些用人单位对自己使用的化学药品,都不清楚具体化学成分,不能给职业技术服务机构提供完整化学毒物成分信息,使得职业危害因素识别和检测缺项、漏项和错项,不能准确评估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风险程度,这种情况的工作场所必须使用个体防护用品。
当然,无“四致”效应的危害因素,工作场所检测值低于最低检出限,这种情况对人体的危害性极低,可以放心的不用个人防护用品,否则就是典型的防护过当,防护过当影响舒适度。
一线工作的朋友们,健康安全性和舒适度都很重要,要找到二者的平衡点,必须要从毒物性质、接触水平、环境条件等多方面考虑,无论怎样,健康安全是前提,职业防护最重要,在保证其前提下,才能考虑舒适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