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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如今的社会一谈到“电子商务”、“网络购物”等名词,就等于与当今时尚的社会精英相互联系到一起。但是在网络时代的今天,网络消费作为方便大家的一种新鲜事物,同样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
关键词 网络消费 电子商务 诚信
所谓网络消费,从广义上说,是指直接或间接利用互联网进行的买卖商品或劳务的行为,是包括网络教育、在线影视、网络游戏在内的所有消费形式的总和。网络消费和电子商务有交叉,也有不同,一般情况下,电子商务可以分为三大种:1、B2B(企业对企业模式),一般网络充当了供求信息发布平台的作用,如阿里巴巴网;2、B2C(企业对消费者),“虚拟商店”是这种网站的最好形容,如AMAZON、新蛋网;3、C2C(消费者对消费者模式),在此种模式中,网站的作用与第一种类似,但是交易的双方多是个人,如淘宝、EBAY等。从狭义上说,网络消费仅仅是指通过相关的网站,在网络上购买有形商品的形式,也称“网上购物”,包括B2C和C2C两种形式。那么,具有多样化购物的网络消费如今面临着什么样的问题呢?
一、网络消费缺少必要的法律监管措施
对电子商务来说,法治是非常重要的。新的贸易形式,必定产生利益分配的重新组合,在这个没有硝烟的争夺利益的战场上,所有参与者都必须在法律的规范内,遵循公允的游戏规则。我国已经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与信息化相关的法律规范,也颁布和制定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等与个人诚信建设有关的法律和规定。然而,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度不能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由于商务活动无法可依或法不对号、法律制度不完备、法制建设滞后,一些消费者能够钻法律的空子,让不讲诚信的消费者有增无减。
另外,网上消费者个人诚信危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发布或提供虚假个人信息,对企业进行恶意诽谤,单方面随意或频繁变更承诺过的交易条件,收货不付款,恶意订购商品,偷窃他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伪造电子函件、证件、信用卡,恶意复制侵害他人信息,进行网上诈骗……凡此种种,不一而足。这些不诚信的行为,将带来一连串的不良后果:受欺诈的企业(经营者)有可能以欺骗的方式将损失转嫁给其它消费者或有关企业:受欺骗的消费者有可能也以不诚信的手段来弥补自己的损失;获得不当利益的不诚信消费者将有可能继续以失信行为来牟取暴利。网上消费者的个人诚信危机严重地扰乱了电子商务经营秩序,给电子商务企业和其它消费者、有时甚至自己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为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蒙上了一层阴影。
二、网络消费本身的虚拟性和不安全性
网络消费是借助互联网这个技术平台而实现的一种商务活动,互联网的一个最突出特征就是虚拟性。在互联网世界中,人们的交往都是以数字、符号的形式出现。网络的虚拟性,给处在这种环境中的电子商务交易的主体提供了不诚信的温床。网络消费活动主要通过网络来实现,因此,消费活动主体之间基本上不受直面的道德舆论约束、近距离人身安全威胁及不动产的拖累,这就为一些心怀不轨者和心存侥幸者实施欺诈行为提供了方便之门。信息网络技术同任何其他技术一样,其本身存在着两面性,网络在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把人们引入了安全陷阱。
三、个人思想伦理道德的颓丧
计算机网络的使用冲击着现实的道德规范。快速传递的大量乃至泛滥的信息中混杂着许多不道德、反道德的内容,侵犯着人类的道德心理,抑制着健全道德人格的形成,导致个体道德和群体道德水平下降。人们的价值取向越来越趋于享乐主义、拜金主义,在实际行为中表现为急功近利、背信弃义、为达目的而不择手段。由于网络中大部分行为具有匿名性、虚拟性,致使有些消费者可以摘下社会面具,完全隐去自己真实的社会身份,摒弃传统的伦理道德规范,唯利是图,以一个或多个“虚拟”的身份从事网上交易和交往,以自己的意志赤裸裸地为非作歹,将违反道德规范的网上活动视为自己技艺高超的表现,将骗取钱物作为自己网上交易的终极目标。
综上所述,身处网络社会的今天,我们不光面对的是对他人诚信的考验,也有对自己良心的问知。不过,相信随着网民整体素质的提高与科技的不断进步,在近几年之内,网络消费会继续高速发展,很多问题也会相应解决,不需多久,网络消费会从时尚变成人们日常行为的一部分。但是,不管如何,网络骗子会继续存在,消费者并不能完全依靠技术解决所有问题,还得多长一个心眼,不轻信、不盲从,理智消费,谨慎付款。
关键词 网络消费 电子商务 诚信
所谓网络消费,从广义上说,是指直接或间接利用互联网进行的买卖商品或劳务的行为,是包括网络教育、在线影视、网络游戏在内的所有消费形式的总和。网络消费和电子商务有交叉,也有不同,一般情况下,电子商务可以分为三大种:1、B2B(企业对企业模式),一般网络充当了供求信息发布平台的作用,如阿里巴巴网;2、B2C(企业对消费者),“虚拟商店”是这种网站的最好形容,如AMAZON、新蛋网;3、C2C(消费者对消费者模式),在此种模式中,网站的作用与第一种类似,但是交易的双方多是个人,如淘宝、EBAY等。从狭义上说,网络消费仅仅是指通过相关的网站,在网络上购买有形商品的形式,也称“网上购物”,包括B2C和C2C两种形式。那么,具有多样化购物的网络消费如今面临着什么样的问题呢?
一、网络消费缺少必要的法律监管措施
对电子商务来说,法治是非常重要的。新的贸易形式,必定产生利益分配的重新组合,在这个没有硝烟的争夺利益的战场上,所有参与者都必须在法律的规范内,遵循公允的游戏规则。我国已经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与信息化相关的法律规范,也颁布和制定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等与个人诚信建设有关的法律和规定。然而,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度不能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由于商务活动无法可依或法不对号、法律制度不完备、法制建设滞后,一些消费者能够钻法律的空子,让不讲诚信的消费者有增无减。
另外,网上消费者个人诚信危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发布或提供虚假个人信息,对企业进行恶意诽谤,单方面随意或频繁变更承诺过的交易条件,收货不付款,恶意订购商品,偷窃他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伪造电子函件、证件、信用卡,恶意复制侵害他人信息,进行网上诈骗……凡此种种,不一而足。这些不诚信的行为,将带来一连串的不良后果:受欺诈的企业(经营者)有可能以欺骗的方式将损失转嫁给其它消费者或有关企业:受欺骗的消费者有可能也以不诚信的手段来弥补自己的损失;获得不当利益的不诚信消费者将有可能继续以失信行为来牟取暴利。网上消费者的个人诚信危机严重地扰乱了电子商务经营秩序,给电子商务企业和其它消费者、有时甚至自己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为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蒙上了一层阴影。
二、网络消费本身的虚拟性和不安全性
网络消费是借助互联网这个技术平台而实现的一种商务活动,互联网的一个最突出特征就是虚拟性。在互联网世界中,人们的交往都是以数字、符号的形式出现。网络的虚拟性,给处在这种环境中的电子商务交易的主体提供了不诚信的温床。网络消费活动主要通过网络来实现,因此,消费活动主体之间基本上不受直面的道德舆论约束、近距离人身安全威胁及不动产的拖累,这就为一些心怀不轨者和心存侥幸者实施欺诈行为提供了方便之门。信息网络技术同任何其他技术一样,其本身存在着两面性,网络在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把人们引入了安全陷阱。
三、个人思想伦理道德的颓丧
计算机网络的使用冲击着现实的道德规范。快速传递的大量乃至泛滥的信息中混杂着许多不道德、反道德的内容,侵犯着人类的道德心理,抑制着健全道德人格的形成,导致个体道德和群体道德水平下降。人们的价值取向越来越趋于享乐主义、拜金主义,在实际行为中表现为急功近利、背信弃义、为达目的而不择手段。由于网络中大部分行为具有匿名性、虚拟性,致使有些消费者可以摘下社会面具,完全隐去自己真实的社会身份,摒弃传统的伦理道德规范,唯利是图,以一个或多个“虚拟”的身份从事网上交易和交往,以自己的意志赤裸裸地为非作歹,将违反道德规范的网上活动视为自己技艺高超的表现,将骗取钱物作为自己网上交易的终极目标。
综上所述,身处网络社会的今天,我们不光面对的是对他人诚信的考验,也有对自己良心的问知。不过,相信随着网民整体素质的提高与科技的不断进步,在近几年之内,网络消费会继续高速发展,很多问题也会相应解决,不需多久,网络消费会从时尚变成人们日常行为的一部分。但是,不管如何,网络骗子会继续存在,消费者并不能完全依靠技术解决所有问题,还得多长一个心眼,不轻信、不盲从,理智消费,谨慎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