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再审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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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刑事再审程序设置的初衷是为了及时纠正错误,打击犯罪,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但由于制度设计的漏洞及价值偏颇,使得本来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今天只能是个例外的制度,在我国却成了常态。在一事不再理原则已经被越来越多国家接纳及多项国际人权法肯定的今天,刑事再审面对着越来越大的挑战。其弊端越来越明显的凸显出来,必须加以改革和重建,真正接纳一事不再理原则,做到一事不再理原则和刑事再审的协调,减轻二者的对抗性,求得二者的统一性。
  关键词:再审;既判力;价值
  一、刑事再审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关系
  刑事再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设置的一种审判监督程序,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而一事不再理原则指判决的既判力,即判决确定后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次追诉或审判,一事不再理原则有两项基本要求,一是法院对于任何已经生效裁判加以处理的案件,不得再行审判;二是对于所有已被生效裁判确定为有罪或无罪的被告人,法院不得再予审判或科刑。众所周知,一事不再理原则是大陆法系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为一系列国际公约所认可的原则,但是在我们国家,一事不再理原则还没有得到完全的确立和贯彻,与我国的刑事再审相比,完全处于虚无的境地。刑事再审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关系尚缺乏协调。
  并不是说确立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就不可以启动再审程序,但从两大法系的刑事诉讼立法和国际人权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均是将一事不再理原则设置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而将刑事再审设置为例外。
  刑事诉讼在本质上是一种解决社会冲突的机制,其运行应当符合诉讼的基本要求,在经过一整套严密的法定诉讼程序运作后得出的判断冲突双方(在刑事诉讼中,一般是国家与个人)利益结果的裁决就应该具有终局性,只有如此,才能实现刑事诉讼解决纠纷的功能。如果允许冲突双方在判决后就同样的争议一诉再诉,允许法院对同一争议一判再判,那么运用判决解决争议的目的和价值就荡然无存,因为当事人将冲突诉诸法院就是为了获得一个有关各方利益确定的权威裁决。法院裁判对解决纠纷与冲突的终局性,是法院制约国家权力、保障人权的重要支柱。一事不再理原则通过维护生效裁判的终局性将被告人从刑事诉讼中解脱出来,以达到制约国家权力的过度行使,保障人权的目的,体现着整个刑事诉讼的立法精神。
  有原则必然有例外,裁判的终局性并不意味着裁判的正确性,司法权威和裁判的终局性只能建立在裁判的正确性的基础上,才能获得持久的效力,也才能契合大众的司法期望,增强司法的公信力。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对控制、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两种价值协调下对后者的优先选择,和刑事再审并不是必然对立的,只是如果过于偏重追求实质正义,就会侵蚀公民权利,两害相權取其轻,任何情况下一事不再理都必须是原则,而刑事再审只能是例外。
  二、我国未采纳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原因
  1.社会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利益观
  在我国,社会被认为是个体的结合,个体不能脱离社会而存在。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人民当家做主的民主政治以及实现共产主义的理想,使立法者认为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唇齿相依,不可分离,当两者发生冲突时,个人利益服从社会利益。刑事诉讼中一直存在着一对矛盾,即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控制犯罪即社会利益,保障人权即个人利益。当二者发生矛盾时,基于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一致性及社会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利益观,国家必然会在发现漏罪及错误时不惜一切代价去打击犯罪,弥补错误,使追诉权利不受任何限制,而罔顾个人权利。这与保障个人权利、限制国家权力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必然是背道而驰的。辩证唯物主义的意识思维充斥司法环境,老百姓和司法机关普遍存在对实体正义、实体真实的追求。侦查、检察、审判机关都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尊重客观事实,发现案件客观真相,一审有错,二审纠正,二审如果有错,再审纠正,一次纠正有错,再次再审纠正,反复纠正,把案子办成铁案,以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考验。对真实的追求没有尽头,诉讼程序也就没有尽头。
  2.有错必纠、不枉不纵的理想刑事政策
  法律既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也不会发过一个坏人的传统思想。只要发现错误,不管裁判是否已经生效,当事人是否已经无罪释放,都要纠正错误,使得社会还不具备一事不再理原则生存的氛围。
  3.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机关之名滥用公诉权之实,公诉权膨胀,压制审判权
  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机关,虽然法律规定不但要搜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还要搜集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但从检察机关职业属性来看,本身就会偏重追求有罪结局,如果裁判结果是无罪或罪轻,存在内部考评机制的检察机关和公诉人就会处于利益受损的否定性评价地位,这个时候,检察机关为了挽回损失,就会以法律监督机关的名义,行使公诉权,提出抗诉,却很少有检察机关为被判有罪的人提起抗诉追求无罪结果的情况。而法律规定,一旦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法院就必须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这样反而会造成公诉权的滥用,法院权威扫地,本身就是司法资源的浪费。
  三、一事不再理原则在我国的引进及再审的重构
  在宪法和刑事诉讼法都已接纳“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今天,有必要摒弃过去那种一味追求客观真实而罔顾程序正义的基础理念,尊重裁判的既判力和权威性,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权,也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基于此,必须对我国的刑事再审程序进行重构,真正在中国确立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使得再审的提起和发动只能成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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